南京豫商商會

南京豫商商會

南京豫商商會(全名: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豫商商會)成立於2007年6月30日。會員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主要分布在建築工程、家具製造、防水防腐工程、物流運輸等行業。會長王憲朋,河南信陽人。南京偉豪美耐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豫商商會
  • 全名: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豫商商會
  • 建於:2007年6月30日
  • 對象:中小企業
  • 用於:防水防腐工程、物流運輸等行業
  • 會長:王憲朋
商會情況,商會章程,

商會情況

2011年7月9日,商會召開了二屆一次會員大會,第一屆會長王憲朋再次當選,擔任商會第二屆會長。會上同時選舉產生了11位常務副會長,11位副會長。南京河南同鄉會秘書長任富民擔任商會副秘書長,主持商會日常工作。
近年來,南京豫商商會背靠河南豫商聯合會,依託南京市工商聯,融入南京商會群,做實事,實做事,穩步加強自身建設,深化聯絡交流,強化會員服務,逐漸成熟,逐步規範,為會員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
商會實行會長輪值,分組聯絡加強了解。每年從年初起,秘書處就排定會長輪值與會員分片活動、同鄉分組聯誼計畫。會員按地區分成五片,同鄉分為建設、金融系統、軍警界、工商稅務物價、環保系統、媒體宣傳系統等多個組,分別由輪值會長組織聯誼。全年舉行聯絡活動20餘場,通過這些活動,較好的聯絡了會員、聯繫了同鄉,增進了鄉情,交流了感情。這些活動會對會員,對商會的發展帶來了實實在在的益處。
為了更好的做好對會員的維權服務,體現商會是會員之“娘家”,保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商會2008年底成立了以顧問團成員為核心,以同鄉會為依託的“維權委員會”,旨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協調企業與政府部門、媒體,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增強商會的凝聚力。
資金是中小企業發展中的困惑和瓶頸,充分利用商會平台聯合,抱團解決資金短缺問題。2009年9月,註冊成立南京禹商投資公司,2010年底成立江蘇豫商投資有限公司,積極抱團開展項目投資。建立“互助基金”,通過老鄉擔保,信用考察等方式為會員解決短期資金。因為操作靈活,富於人性化,受到會員的歡迎。雖然資金規模還不大,但對於解決會員燃眉之急的發展資金,發揮了很大的作用。通過多次的溝通交流,會員之間,特別是領導班子之間加強了解,增強了信任,從2009年年底開始,多家會員成立了多個聯保體,與交通銀行、民生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合作,獲取發展資金。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富春江東街69號方中大廈10樓北

商會章程

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豫商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豫商商會,簡稱南京豫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南京地區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河南籍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本會建設的指導思想;以關心、支持蘇豫兩省的經濟建設為己任,在河南和南京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架起溝通交流的橋樑,為促進兩省的共同進步貢獻力量。同時,為會員排憂解難,鼓勵會員相互交流、相互支持、維護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誠信立德,團結固基,服務樹本,拓展開源”是本會的基本原則。本會堅持“三個服務”:即為南京服務,為河南服務,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 本會一切活動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指導,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和管理,本會的主管單位是——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
第五條 本地會址:南京市。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在寧豫商的橋樑和紐帶,其職能與任務是:
(一) 組織學習國家的法令、法規和相關政策,不斷提高商會會員的遵紀守法意識;
(二) 經常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增進鄉情,增進友誼,提高本會的凝聚力;
(三) 加強本會與蘇豫兩省黨政部門的溝通聯繫,宣傳蘇豫兩省的經濟發展戰略與投資環境,提供相關的動態和信息,為繁榮兩省的經濟發揮紐帶作用;
(四)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設,及時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
(五) 為會員搭建市場、技術和信息互動的平台,積極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南京地區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的經濟投資和商貿合作;
(六)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組織會員參加各類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在條件許可下,組織會員出省或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素質和商貿層次,開拓國際市場;
(七) 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會員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八) 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九) 辦好本會興辦的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十) 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關心、支持蘇豫兩省經濟建設的駐寧豫籍的工商企業經營者,均可申請並經批准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享受同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凡經南京地區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河南籍人士經營的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只要經營穩定,遵紀守法,信譽較好,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作為會員;在南京工作的河南籍人士根據需要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或聘請為名譽會長、顧問等;凡會員發給會員證,在本會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經會長辦公會議授權本會秘書處通知本人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關心、支持蘇豫兩省的經濟建設,為兩省經濟建設發展獻計獻策,盡心盡力;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與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或需臨時召開大會的,須經理事會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會員表決通過。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本會重要事項,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任;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或常任理事會提議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協定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社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報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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