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長江橋樑隧道條例

(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制定2011年5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長江橋樑隧道條例
  • 制定時間:2011年2月25日
  • 批准時間:2011年5月25日
  • 屬於:江蘇省
南京市長江橋樑隧道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三章 養護管理,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六章 收費長江橋樑隧道,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南京市長江橋樑隧道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橋樑隧道的管理,保障長江橋樑隧道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橋樑隧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長江橋樑隧道,是指橋樑的主橋、引橋和連線線,隧道的洞身、洞門和連線線。
第四條 長江橋樑隧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管養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橋樑隧道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長江橋樑隧道的選線、選型和建設應當體現社會、經濟、生態、環境與城市空間景觀的要求,構建長江兩岸一體的城市交通網路。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長江橋樑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長江橋樑隧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長江橋樑隧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長江橋樑隧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長江橋樑隧道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長江橋樑隧道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長江橋樑隧道建設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本市長江橋樑隧道劃定建築控制區和安全保護區。
長江橋樑隧道建築控制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並公布。
長江橋樑安全保護區為主橋、引橋下的空間及外緣兩側各二百米、連線線兩側邊溝(沒有邊溝的,從坡腳線,下同)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各一百米範圍內;隧道安全保護區為隧道上方垂直區域及外緣兩側各二百米、隧道口外和連線線兩側邊溝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各一百米範圍內。
長江橋樑隧道建築控制區和安全保護區的標樁、界樁,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挪動。
第十條 長江橋樑隧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契約管理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遵守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規定。
第十一條 長江橋樑隧道建設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向交通質量監督機構辦理長江橋樑隧道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二條 長江橋樑隧道下列設施系統,應當與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工程概算:
(一)消防、通風排煙、應急救援等安全系統;
(二)運營管理系統;
(三)動態監測系統;
(四)超限運輸車輛檢測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工程概算的系統。
第十三條 長江橋樑隧道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寫長江橋樑隧道養護規範,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長江橋樑隧道建設工程未經交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驗收合格試運營兩年後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正式運營。
長江橋樑隧道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檔案。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 長江橋樑隧道養護應當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承擔日常養護工作。
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具備與養護維修規模、技術等級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養護維修隊伍,配備專用養護維修車輛和機械設備。
第十六條 長江橋樑隧道的養護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及契約的約定進行,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長江橋樑隧道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編制養護維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定期對長江橋樑隧道進行安全檢測評估;
(三)按照養護維修計畫安排養護經費;
(四)按照養護技術規範、操作規程進行日常安全巡查和養護維修,保持養護範圍內交通標誌、標線完好、清晰;
(五)建立養護維修、檢測評估資料信息系統;
(六)制定長江橋樑隧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長江橋樑隧道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長江橋樑隧道的技術等級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
(二)養護維修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三)養護現場必須設定醒目的警示信號,養護維修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四)養護物料應當堆放在作業區內,養護維修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五)除緊急搶修外,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避開交通尖峰時段;
(六)遇有雨雪天氣,及時清除冰、雪、積水及其他障礙物,保障交通暢通。
第十九條 長江橋樑隧道建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對養護維修有特殊要求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檔案中作出說明。養護作業應當按照設計說明對長江橋樑隧道實施特殊養護。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長江橋樑隧道保護工作,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水平,完善長江橋樑隧道服務設施,保障長江橋樑隧道完好、暢通。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長江橋樑隧道廣告設定規劃,控制設定密度,確保合理利用公共資源。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長江橋樑隧道收費站區、服務區等控制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長江橋樑隧道連線線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報經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屬於經營性長江橋樑隧道的,應當事先徵求長江橋樑隧道經營管理者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長江橋樑隧道及其連線線兩側邊溝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四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長江橋樑隧道;
(二)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長江橋樑隧道附屬設施;
(三)擺攤設點、擅自張貼、懸掛標語、設定戶外廣告;
(四)拋灑滴漏、污染路面;
(五)車載貨物觸地行駛;
(六)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七)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八)在橋下系纜、駁船;
(九)擅自設定標誌;
(十)其他影響長江橋樑隧道暢通、危及長江橋樑隧道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長江橋樑隧道建築控制區內除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長江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從事采砂、採石、採礦、挖掘、取土、爆破等危及長江橋樑隧道安全的活動。錨地設定應當儘量避讓長江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
第二十六條 跨越、穿越長江橋樑隧道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依附長江橋樑隧道架設管線的,應當事先經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必須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架設或者埋設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施工造成長江橋樑隧道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被損壞部分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代為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依附長江橋樑隧道架設管線的產權單位應當對管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全全。因長江橋樑隧道改擴建需要拆除或者遷移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時間及時拆除或者遷移。
第二十七條 超過長江橋樑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長江橋樑上或者長江隧道內行駛。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超過長江橋樑隧道限制標準確需行駛的,應當經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幫助其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載貨車輛應當主動接受車輛限載檢測,經檢測超過橋樑限載標準的,承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行卸駁載貨物,並接受處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長江橋樑隧道遭遇自然災害等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長江橋樑隧道安全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增強公民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以及逃生能力。
長江橋樑隧道遇有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儘快恢復通行。
第二十九條 長江橋樑隧道建設單位和養護責任單位應當配備與長江橋樑隧道消防、救援、防空和應對氣象災害要求相適應的設施和物資,並確保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和使用狀態,防範並做好災害天氣及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
隧道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檢查通風排煙設施和消防設施,保持設施完好。
隧道內應急通道應當設有明顯標誌,便於開啟使用。
第三十條 船舶通過長江橋樑隧道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定和橋樑設計淨空高度,在限定的航道內按照規定的航速通過。
第三十一條 長江橋樑隧道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長江橋樑隧道所在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況進行測量、跟蹤和評估;發現異常情況,應當採取相應安全措施,保障長江橋樑隧道安全。
第三十二條 長江橋樑隧道的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與長江橋樑隧道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使用。
長江橋樑隧道交通標誌、標線由長江橋樑隧道養護責任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負責維護,必須準確、清晰、易於識別;發現損毀、滅失的,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通行信息應當及時提示,重要的通行信息應當重複提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交通標誌、標線損毀、滅失,尚未設定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疏導交通等安全措施,並通知長江橋樑隧道養護責任單位。長江橋樑隧道養護責任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整改。
第三十三條 隧道內禁止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的車輛通行。
第三十四條 長江橋樑隧道遇有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交通管制時,應當通知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通行車輛提示有關交通管制信息。正在通行的車輛和人員應當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指揮。

第六章 收費長江橋樑隧道

第三十五條 收費長江橋樑隧道包括政府還貸長江橋樑隧道和經營性長江橋樑隧道。車輛經過收費長江橋樑隧道,應當按照依法批准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六條 收費長江橋樑隧道實施收費前,收費單位應當依法領取收費許可證、收費票據,在收費站醒目位置設定收費公示牌,公示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收費長江橋樑隧道收費期滿,必須終止收費。
經營性長江橋樑隧道在受讓收費權的期限屆滿或者經營期限屆滿前,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長江橋樑隧道及相關設施組織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的辦理移交手續;驗收不合格的,長江橋樑隧道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進行養護和維修,重新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八條 以下車輛經過長江橋樑隧道免繳車輛通行費:
(一)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
(二)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長江橋樑隧道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制式警車;
(三)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在轄區內收費長江橋樑隧道上查處違法行為、執行日常巡查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監督檢查專用車輛;
(四)經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
(五)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
(六)經省農業機械、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從事農田作業的農業機械車輛、運輸上述農業機械的車輛;
(七)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整車裝載鮮活農產品的運輸車輛;
(八)法律、法規規定免繳車輛通行費的其他車輛。
運送國家救災物資、承擔軍事行動保障任務等需要通過長江橋樑隧道的,長江橋樑隧道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政府指令開通免費通道。
第三十九條 政府還貸長江橋樑隧道的日常檢查和養護工作由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養護等費用從財政部門批准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
經營性長江橋樑隧道的日常檢查和養護工作由經營管理者負責,管理、養護等費用應當在特許經營協定中明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江橋樑隧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統籌布局,確保過江交通暢通。
長江橋樑隧道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協助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長江橋樑隧道及長江橋樑隧道建築控制區和安全保護區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長江橋樑隧道建設、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實施招標投標管理、質量監督管理和交工、竣工驗收。
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管理和保護長江橋樑隧道,依法檢查並制止破壞、損壞長江橋樑隧道的行為,保障長江橋樑隧道路面整潔、設施安全和交通暢通。
長江橋樑隧道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和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超限運輸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長江橋樑隧道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並加強收費長江橋樑隧道收費站區、服務區等場所的治安管理,保障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及長江橋樑隧道安全的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監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長江橋樑隧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監督檢查,依法調查和處理長江橋樑隧道安全生產事故。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長江橋樑隧道等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
第四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接到舉報後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長江橋樑隧道養護責任單位未履行養護職責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毀壞或者擅自挪動標樁、界樁,可能危及長江橋樑隧道安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第十項規定,實施禁止行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在長江橋樑隧道連線線兩側邊溝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四米範圍內實施禁止行為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長江橋樑隧道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長江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內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從事採礦、採石、挖掘、取土、爆破等危及長江橋樑隧道安全行為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未按照確定的時間及時拆除或遷移管線等設施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車輛在橋樑上或者隧道內超限行駛或者拒絕接受車輛限載檢測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長江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內非法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九項規定,未經批准設定標誌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拆除,拆除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長江橋樑隧道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責任人未履行修復、賠償責任的,長江橋樑隧道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先行組織修復,費用由損害責任人負擔。
第五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鐵路橋樑隧道和軌道交通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7日頒布的《南京市長江公路橋樑隧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長江橋樑隧道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2月25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00年以來,我市長江二橋、三橋和緯七路過江隧道先後建成通車,長江四橋、緯三路過江隧道建設也正在有序推進。2005年9月,市政府頒布《南京市長江公路橋樑隧道管理辦法》,對長江公路橋樑隧道的養護、路政和通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許多規定,對保證橋樑隧道安全暢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經過幾年的管理實踐,已顯規範事項的缺失,不能適應橋樑隧道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為進一步規範我市長江橋樑隧道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和管理,有效保護長江橋樑隧道及有關設施,保障長江橋樑隧道安全暢通,推進跨江發展,制定《南京市長江橋樑隧道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九章,五十二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以及管理體制等;第二章規劃和建設,主要規定長江橋樑隧道建設規劃編制,建築控制區、安全保護區劃定以及有關建設程式等;第三章養護管理,主要規定長江橋樑隧道養護責任單位和養護作業單位的職責及具體養護工作等;第四章路政管理,主要規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事項,長江橋樑隧道建築控制區、安全保護區以及長江橋樑隧道及其連線線兩側邊溝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四米範圍內禁止的行為等;第五章安全管理,主要規定長江橋樑隧道應急預案、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維護,以及隧道內禁止通行的車輛等;第六章收費長江橋樑隧道,主要規定收費長江橋樑隧道的收費程式、收費規範等;第七章監督檢查,主要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職責;第八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違反條例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第九章為附則。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長江橋樑隧道建築控制區和安全保護區的範圍
長江橋樑隧道作為重要的公共運輸設施,劃定建築控制區和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加強安全管理尤為重要。因各長江橋樑隧道需要予以建築控制的具體情況不同,參照公路法的規定,《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授權市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劃定並公布橋樑隧道建築控制區的具體範圍。同時,在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築控制區內除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過批准。
經多方調研、專家論證,《條例》第九條第三款將長江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確定為,“長江橋樑安全保護區為主橋、引橋下的空間及外緣兩側各二百米、連線線兩側邊溝(沒有邊溝的,從坡腳線,下同)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各一百米範圍內;隧道安全保護區為隧道上方垂直區域及外緣兩側各二百米、隧道口外和連線線兩側邊溝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各一百米範圍內。”同時,在第二十五條規定,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從事采砂、挖掘、取土、爆破等危及橋樑隧道安全的活動。
(二)關於加強長江橋樑隧道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
目前我市已經建成多條通道,對其養護和管理是當前乃至今後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為此,《條例》對長江橋樑隧道養護和管理等方面作了重點規定。
一是明確了長江橋樑隧道養護責任單位、作業單位的具體職責;二是規定長江橋樑隧道養護應當依法進行,遵守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三是明確長江橋樑隧道路政管理的主體及具體職責;四是規定長江橋樑隧道建築控制區、安全保護區,以及長江橋樑隧道及連線線兩側邊溝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四米範圍內禁止的各項行為;五是規定跨越、穿越長江橋樑隧道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應當經過批准,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六是超限車輛不得在長江橋樑上或者長江隧道內行駛,但是超過限制標準確需行駒的,應當經過批准,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三)關於長江橋樑隧道安全管理
為了更好地保障長江橋樑隧道安全暢通,《條例》主要從以下七個方面加強長江橋樑隧道的安全管理:
一是規定長江橋樑隧道遭遇自然災害及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程式;二是規定應當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增強公民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以及逃生能力;三是規定長江橋樑隧道應當配備與消防、救援、防空和應對氣象災害要求相適應的設施和物資;四是規定船舶要按照規定的要求通過長江橋樑隧道水域;五是規定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水流、水深等水文情況進行測量、跟蹤和評估,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六是規定有關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維護和管理;七是規定隧道內禁止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的車輛通行。
(四)關於監督檢查
《條例》規範和細化了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監督檢查工作職責。同時,規定長江橋樑隧道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和長江橋樑隧道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長江橋樑隧道所在地的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長江橋樑隧道及長江橋樑隧道建築控制區和安全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長江橋樑隧道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制定,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等有關部門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5月3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隨著長江橋樑隧道的相繼建成通車,涉及橋樑隧道的管理、養護問題日益突出,原有的規範已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為了規範長江橋樑隧道的管理、養護等行為,保障長江橋樑隧道的安全暢通,南京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該條例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長江橋樑隧道的主管部門,對長江橋樑隧道的規劃建設、養護、路政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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