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南京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是為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所編制的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頒布單位:南京市農業委員會發布
  • 頒布時間:2011年11月28日
  • 作用:應急
南京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疫情分級,第三章 組織體系,第四章 監測預警與報告,第五章 應急回響,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七章 突發疫情時各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第八章 培訓演練,第九章 宣傳教育,第十章 後期處理,第十一章 獎 懲,第十二章 附 則,附屬檔案,各級政府的防控工作職責,有關部門的防控工作職責,防疫場所監管責任人的職責,

南京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2011年11月28日南京市農業委員會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
第二條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條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各級政府領導下,各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以下簡稱動防指)統一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地方各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政府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依靠民眾,全民防疫,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第二章 疫情分級

第五條 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第六條Ⅰ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內,我省(含我市)和相鄰省(市)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在我省範圍內(含我市)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及其他鄰近數省(市)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l4天內,我省(含我市)在內的5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且疫區連片;或我省(含我市)20個以上區縣連片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3)我省(含我市)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4)農業部認定的其他Ⅰ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第七條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內,我省範圍內有2個以上市(含我市)發生疫情,或在我省範圍內(含我市)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內,我省範圍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含我市)或包括我市在內的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我市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我省(含我市)在內的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含我市)發生疫情。
(5)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我市或在我市發生。
(6)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內的3個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7)農業部或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第八條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內,我市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區(縣)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點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內,我市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區(縣)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我市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區(縣)發生豬瘟、新城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我市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區(縣)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6)市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第九條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個區(縣)行政區域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我市1個區(縣)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3)區(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第三章 組織體系

第十條 應急指揮機構
(1)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2)區(縣)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區(縣)級地方政府相應建立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日常管理機構
(1)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委員會,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工作。
(2)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成員單位結合各自實際情況,負責本系統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3)縣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向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
(1)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
(2)縣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第十三條 應急處理機構
(1)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
(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主要負責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協助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
(3)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第四章 監測預警與報告

第十四條 監測
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市農業委員會和區(縣)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第十五條 預警
市、區縣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第十六條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第十七條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市、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相關科研院校(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區(縣)政府,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2)責任報告人: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第十八條 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第十九條 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
第二十條 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症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繫方式等。

第五章 應急回響

第二十一條 應急回響原則
(1)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事發地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回響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3)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
確認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同時,市政府根據情況及時向省政府提出啟動省級應急預案的建議,由省政府啟動省級應急回響機制,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區縣級以上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省(市)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的,由省政府決定。
(1)市和疫區各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職責:
①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
②根據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③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④組織動物衛生、交通、公安等部門依法在交通要道設定臨時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交通工具、人員等進行檢查和消毒。
⑤按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⑥組織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社會力量,開展群防群控。
⑦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① 協助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開展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② 協助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對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應急回響的級別。
③ 根據需要調撥市級應急儲備物資,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④督促、指導和檢查疫區應急處理工作。
⑤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加強應急處置人員的技術培訓。
⑥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⑦協助組織專家對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⑧組織做好疫情的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按規定及時向省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信息。
(3)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①參與動物疫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疫區(點)內與病(死)動物密切接觸和處理動物疫情等高危人員的免疫、預防服藥和醫學觀察。
②發生疑似人間病例後,迅速啟動衛生部門的相關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③一旦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立即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評估,提出疫情分級及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建議。
(4)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職責:
①境外發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
②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③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採取區域封鎖、動物撲殺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第二十三條 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
確認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或對超出市政府處置範圍或省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市政府根據情況及時向省政府提出啟動省級應急預案的建議,由省政府啟動省級應急回響機制,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由疫區縣級以上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1)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職責:
①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撲殺。
②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
③依法設定臨時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
④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
⑤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
⑥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⑦依靠當地政府組織街鎮、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
⑨必要時提請市政府請求國家、省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2)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① 向省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② 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
③ 協助省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④ 協助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
⑤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⑥ 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疫情應急處置。
⑦ 及時向有關市通報情況,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⑧ 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
⑨ 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旦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立即參與動物疫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疫區(點)內與病(死)動物密切接觸和處理動物疫情等高危人員的免疫、預防服藥和醫學觀察,協同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感染人。
(4)縣(區)、鎮(街)政府及動防指各成員部門職責:
疫情發生地區縣(區)、鎮(街)政府及動防指各成員部門在市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
確認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並根據情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由市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對超出市政府處置範圍或省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省政府啟動省級應急回響機制。由縣級以上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1)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2)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對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規定向市政府、省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區(縣)、鎮街政府及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區(縣)、鎮街政府及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按照有關要求,依法組織實施有關防控措施。
第二十五條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
區(縣)地方政府根據本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區縣應急預案,由區縣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指揮鎮街政府(辦事處)和相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區(縣)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和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六條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鄰地區動防指及各成員部門的應急回響
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密切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 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用品、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第二十八條 應急結束
應急回響結束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下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區(縣)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有關電信運營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在緊急情況下開展應急通訊,保障通訊暢通。
第三十條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①應急隊伍保障:市、區縣、街鎮政府要建立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②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③醫療衛生保障: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控制工作。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④治安維護: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⑤物資保障: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按計畫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等。
⑥資金保障: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每年用於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禽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等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予以保障,並建立疫情撲殺處理貯備金,原則上市級不少於500萬,縣級不少於100萬,鎮級不少於10萬;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求預算安排有差距,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市農委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各級財政部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⑦ 技術保障: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以市、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為依託,為防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供技術支撐。

第七章 突發疫情時各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
(一)市農委:負責組織制訂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等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等疫情的防控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等;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滅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二)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組織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動物疫病新聞宣傳工作,普及相關科學防治知識。
(三)市發改委:負責協調防護用品、儲備藥品的應急物資調配安排。
(四)市公安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並協助做好公路、水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檢查工作。
(五)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免疫、監測、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補助等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管。
(六)市監察局:負責對各區縣和相關部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動物疫病工作進行督查,對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查處,協助做好疫區、疫點的封鎖工作。
(七)市商務局:負責做好市場畜禽產品的供應和儲備管理,及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生產,適時組織市場調控,維護市場穩定。協助做好屠宰場動物疫情的處置工作。
(八)市衛生局:負責做好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工作,加強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聯繫和信息溝通。
(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配合做好疫病防治工作。負責制定外堵疫情的縣級以上公路交通設卡方案(鎮及農村公路設卡由區縣政府組織制定),協助做好畜禽運輸檢查消毒站的檢查工作。
(十)市工商局:負責關閉疫區畜禽類及其產品交易市場,打擊違法經營畜禽及其產品的行為。負責做好疫點內禽或畜禽產品經營情況追蹤調查和監督管理。
(十一)市民政局:負責對因災導致生活困難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畜禽場人員及養殖戶實施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
(十二)市物價局:負責做好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動物疫病防疫物資價格、畜禽及畜禽產品價格監管等工作,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嚴厲打擊哄台物價違法行為。
(十三)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染疫畜禽類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協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
(十四)市環保局:負責監督、指導染疫畜禽類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
(十五)市旅遊園林局:負責協助做好所屬公園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應急處置。
(十六)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做好出入境人員、動物及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工作,防止疫情傳入傳出。
(十七)南京警備區:負責協調做好駐寧部隊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動物疫情防控的應急工作。
(十八)南京鐵路辦事處:負責保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等到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鐵路運送,確保全全、快速。
(十九)南京農墾產業有限公司:負責配合做好農墾系統內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工作。
以上為突發動物疫情時,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動物防疫工作重在平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現將各級政府及各部門防控職責列後,詳見附屬檔案。

第八章 培訓演練

第三十二條 各級動防指要對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市動防指要定期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區(縣)也要有計畫地組織演練。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三十三條 區(縣)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第十章 後期處理

第三十四條 後期處理包括:後期評估、災害補償、撫恤和補助、恢復生產、社會救助等五個方面。
(1)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同時抄報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2)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及對人員感染致病程度,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
(3)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及其親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有關政策並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4)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第十一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名詞術語解釋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已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農業委員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預案定期評審,並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區縣及各有關部門(部隊養殖場、農墾、動物園等)制定的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市農業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各級政府、各部門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職責

附屬檔案

各級政府、各部門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職責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為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規定職責的直接責任人;動物飼養、實驗、診療、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場所(上述場所,以下簡稱動物防疫場所)的負責人為該場所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責任人,其動物防疫行政和業務監管責任人為該場所動物防疫監管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各級政府的防控工作職責

(一)涉農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規劃、應急預案;部署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導、協調解決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鎮街和有關部門的防控責任,將動物防疫工作列入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建立適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產品安全管理需要的獸醫隊伍,落實動物強制免疫和疫情測報等人員。加強街鎮畜牧獸醫站建設,保證機構健全,隊伍穩定,建立穩定的村級防疫員隊伍,將動物防疫經費包括疫情應急處置費用列入財政預算;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和應急體系,建立健全建應急預備隊、配足應急物資。
(二)白下、鼓樓、下關、秦淮等非涉農區縣人民政府: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和應急隊伍,確保應急工作經費,履行本轄區內動物診療、試驗、經營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場所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職責。
(三)鎮街政府:健全街鎮畜牧獸醫站機構和村防員網路,保障獸醫站在編、在崗人員80%以上為專業人員,確保村防員隊伍穩定。保障畜牧獸醫站有獨立的、必要的辦公用房和技術設施設備,能夠有效開展強制免疫、疫情測報、產地檢疫等工作;按照區縣制定的政策,落實強制免疫、疫情測報、無害化處理所需要的工作經費;落實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無害化處理場所;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落實每個行政村和轄內畜禽養殖場(戶)的動物防疫行政和業務監管責任人。按照區縣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強制免疫、疫情測報、疫病監管工作,確保存欄畜禽免疫率90%以上,免疫抗體合格率80%以上。
社區與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平時所在地域的動物防疫工作;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中,要組織力量,配合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設施的落實工作。

有關部門的防控工作職責

(一)農業部門:提出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國家和省、市的要求,擬訂年度強制免疫計畫,並報同級政府或指揮部批准後監督實施;制定動物疫病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疫病流行病學調查,開展防疫監督巡查、免疫密度評估、免疫效果監測和調入動物及其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負責動物檢疫、防疫監督、疫情監測與報告等工作;做好應急防疫物資儲備,開展應急處理的技術指導;組織從業人員開展防疫技術培訓;督促養殖單位建立和完善養殖及免疫檔案;協同衛生部門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實轄區內飼養場、養殖小區的動物防疫業務監管責任人。林業部門負責做好候鳥監測工作。
(二)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媒體組織、協調和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加強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宣傳報導和動物防疫知識普及。
(三)發改部門:負責做好防控疫情的應急物資庫、監測設備、車輛等相關基礎設施和設備建設的計畫和安排。
(四)工商部門:負責督促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農貿市場、畜禽產品批發市場、超市等單位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措施,動物及動物產品做到100%憑有效檢疫證明入市;監管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資格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落實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五)衛生部門:協同農業部門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職業人群的公共衛生知識宣傳。
(六)財政部門:將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撲滅經費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撥付;保障防疫設施建設、應急物質儲備、強制免疫疫苗、動物疫病監測、過敏反應補助、撲殺補助、免疫注射、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加強對動物防疫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七)商務部門:督促屠宰廠(場、點)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求,完善動物防疫條件,落實防疫措施,嚴格憑證入場;加強屠宰從業人員管理。
(八)公安部門:在有必要時,協助做好強制免疫等行政執法工作。
(九)旅遊(園林)部門:負責協調各公園做好飼養動物的免疫工作;配合做好直屬公園景區內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密切監視飼養動物以及候鳥的健康情況,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林業部門;督促馴養繁殖單位和經營場所執行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監管責任人和防疫措施。
(十)交通部門:督促運輸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運動物及其產品。
(十一)監察部門。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有關單位在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履行職責情況,對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十二)法務部門:負責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防治工作中的相關法律服務。
(十三)科技部門:負責組織科研力量開展疫情預警預報、防治技術的研究。
(十四)法制辦:負責組織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政策、法規和應急時的強制性措施。
(十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加強對畜禽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監管。
(十六)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外的非法經營禽類及畜禽產品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餐廚垃圾的收集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十七)環保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染疫畜禽類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
(十八)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做好出入境人員、動物及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工作,防止疫情傳入傳出,參與制定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十九)南京警備區:負責協調做好駐寧部隊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
(二十)中山陵園管理局:負責做好飼養動物的免疫工作;配合做好景區內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密切監視候鳥的健康情況,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林業部門。
(二十一)雨花台烈士陵園管理局:負責做好飼養動物的免疫工作;配合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密切監視飼養動物以及候鳥的健康情況,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林業部門;督促馴養繁殖單位執行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監管責任人和防疫措施。
(二十二)南京鐵路辦事處: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鐵路運輸畜禽類及其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二十三)南京農墾產業有限公司:負責配合做好農墾系統內部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

防疫場所監管責任人的職責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防疫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受委託履行動物防疫監管職責的人員擔任。其職責是:督促所監管的防疫場所業主完善動物防疫設施條件,落實免疫、消毒、隔離等防疫措施;督促業主建立免疫檔案、經銷台帳等防疫記錄,執行動物檢疫、畜禽標識等制度;定期對監管場所進行檢查,督促業主整改所發現的問題,對經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業主無法解決的,應及時向政府或有關部門書面報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