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

《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4月30日制定,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5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
  • 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地點:南京市
  • 屬性:管理條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

(2010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制定 2010年5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玄武湖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玄武湖景區(以下簡稱景區)是南京鐘山風景名勝區的組成部分,其範圍以玄武湖公園為主體,東面、北面至龍蟠路(包括神策門公園),西面、南面至明城牆,以及九華山公園、雞鳴寺、北極閣公園。
景區外圍控制地帶的範圍為東面至龍蟠路以東一百米,北面至滬寧鐵路,西面至中央路,南面至北京東路,以及玄武湖至紫金山、鼓樓至北極閣的景觀走廊。
第三條 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景區內明城牆等文物的保護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景區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經費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和文化旅遊設施建設;建立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及時協調、決定和組織實施景區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宗教事務、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玄武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與管轄,負責景區相關的保護和管理。玄武湖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玄武湖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景區資源、環境和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制止破壞景區環境、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根據南京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景區詳細規劃。景區詳細規劃應當體現景區的自然生態特性和歷史文化內涵,保持玄武湖、紫金山、明城牆等景觀的協調統一,突出景區親水特色和休閒功能。
景區詳細規劃應當確定景區資源保護方案,明確基礎設施、遊覽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布局、選址與規模,以及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等。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景區詳細規劃,科學整治景區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景區資源。
第八條 市園林、宗教事務、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玄武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景區詳細規劃制定景區設計。
景區設計應當根據景區自然生態環境和不同區位功能及景觀的需要,設計特色景觀,配套公共基礎設施和遊覽休閒服務設施。
第九條 經批准的景區詳細規劃和景區設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進行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景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景區詳細規劃和景區設計,並依法報經批准。建設項目的性質、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當與景區的自然風貌、歷史文化以及明城牆等景觀相協調,不得危害安全、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遊覽。
景區內不符合景區詳細規劃和景區設計的建築和設施,應當限期整改、遷出或者拆除。
第十一條 禁止在玄武湖公園新建、擴建賓館、飯店、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其他與景區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和設施。
在玄武湖公園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經玄武湖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經批准。
第十二條 景區外圍控制地帶內建設項目的高度和體量,應當按照南京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景區詳細規劃嚴格控制,不得新建高層建築。因公共利益確需新建高層建築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景觀視線影響分析,事先公示徵求意見,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擴大中央路至玄武門的渠化道路半徑,增加景區主要出入口的通透性,並規劃建設景區各出入口及其周邊的道路和停車場,合理分流景區周邊車輛,確保景區周圍道路暢通。
第十四條 景區四周的城市夜景燈光亮化,應當按照景區景觀功能的區域要求設計。
玄武湖公園的燈光亮化應當與景區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五條 景區內的水體、文物古蹟、明城牆、歷史遺址、歷史風貌建築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樹名木、野生動物等,均為景區資源,應當嚴格保護。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景區資源保護制度,落實保護責任。對景區內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資源,景區管理單位應當進行調查和登記,設定標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出讓或者變相出讓景區土地等資源。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園林、規劃、建設、旅遊、文物、宗教事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玄武區人民政府,根據景區詳細規劃統一編制景區資源整合、利用和發展計畫。
第十七條 景區管理單位應當結合景區的自然生態特性和歷史文化內涵,培育景區文化、水上休閒、娛樂等特色旅遊項目,合理確定遊覽線路和接待容量。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玄武湖的保護,提升玄武湖水質,改善玄武湖生態環境。
第十九條 景區內水體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規劃要求整治、利用外,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流、改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圍圈、填堵玄武湖水體、水面。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利用玄武湖水體、水面的,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論證,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景區應當實施雨污分流,完善雨污分流管網設施建設。景區內建設項目排放的污水,應當進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網。
禁止向玄武湖水體排放污水。通向玄武湖水體的排污口,必須關閉。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玄武湖水質。玄武湖管理機構發現玄武湖水質異常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治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清淤,實施生態修復。玄武湖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布局水生植物,可以適量放養對水體質量、水生植物無害的水生動物,但不得投放餌料餵養;應當及時組織清理、打撈玄武湖水面漂浮物,制止清洗機動車輛或者洗滌殘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其他影響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保持水體、水面清潔。
第二十二條 玄武湖常規水位應當保持在黃海標高十點二米、正負五厘米範圍內。水位不足或者超出範圍時,玄武湖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引水、排水。
第二十三條 在景區遊覽的遊客,應當遵守景區遊覽管理規定,不得破壞景觀環境、遊覽秩序。
第二十四條 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寫污損景物和設施;
(二)擅自砍伐林木,損毀綠地;
(三)捕獵野生動物,擅自捕魚、採摘植物;
(四)在劃定的垂釣區外垂釣;
(五)傾倒、在岸坡堆放或者焚燒垃圾等廢棄物;
(六)乞討、打卦、測字、算命等;
(七)其他破壞景區資源、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玄武湖公園保護和發展規劃;
(二)參與編制景區詳細規劃、制定景區設計;
(三)承擔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四)監督檢查景區內公園園景園容養護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審核景區設定旅遊服務設施的方案;
(六)指導景區內園林綠化、專類園建設、遊覽服務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宗教事務、文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以及玄武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規定,按照職責與管轄履行規劃建設、水體保護、文物保護等職責。
第二十七條 玄武湖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玄武湖公園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計畫;
(二)保護和管理玄武湖公園內景區資源和公共基礎設施;
(三)完善遊覽休閒的設施和功能;
(四)依法審核有關建設項目和舉辦活動的申請;
(五)建立監督管理制度,維護公園秩序;
(六)受理投訴舉報,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景區安全保障制度,加強遊覽安全管理,在危險地帶設定安全警示標牌和防護設施,建立應急管理機制,落實救助機構和救助人員職責,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景區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導和協助景區管理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公共財產,保障遊客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在玄武湖公園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玄武湖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挖掘、占用道路;
(二)臨時占用綠地;
(三)舉辦大型遊樂、體育活動,拍攝商業性影視作品等;
(四)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五)其他涉及景區資源保護、利用的活動。
玄武湖管理機構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條 在景區內施工,應當在規定的區域內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觀植被,不得污染水體,不得妨礙遊覽安全。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十一條 在景區開展大型遊樂、體育活動,拍攝商業性影視作品等,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區域內進行。
第三十二條 玄武湖管理機構應當對玄武湖公園內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船舶、車輛實行總量控制。
玄武湖公園內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船舶、車輛以及駕駛人應當經玄武湖管理機構審核,並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後,方可營運。
玄武湖公園內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船舶、車輛,應當使用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衛生設施,保持運行安全、整潔美觀,並按照指定線路和站點行駛或者停靠。
第三十三條 除景區的觀光遊覽和養護車輛,搶險、消防、治安等執行公務的特種車輛以及殘疾人專用非機動車輛外,其他車輛禁止進入玄武湖公園。
第三十四條 玄武湖公園內經營服務網點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統一規劃,並與周圍景觀、景物相協調。
在玄武湖公園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經營場所、地點和服務項目,應當符合玄武湖公園經營網點規劃,並領取營業執照後,在玄武湖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地點依法經營。
第三十五條 景區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玄武湖公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玄武湖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審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劃定的垂釣區外垂釣或者在玄武湖擅自捕魚、採摘植物的,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占用、圍圈、填堵玄武湖水體、水面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審核挖掘、占用道路、綠地,或者舉辦大型體育活動、拍攝商業性影視作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指定的區域、地點外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車輛擅自進入玄武湖公園的,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駕駛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玄武湖水體排放污水的;在玄武湖水域內清洗機動車輛或者洗滌殘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從事其他影響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的;在景區內捕獵野生動物的,分別由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八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玄武湖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4月30日審議制定了《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玄武湖景區是鐘山風景名勝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景區及其周邊融山、水、城、寺、林為一體,擁有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和自然生態特性,應當全方位、高標準和有特色地對該景區進行保護。而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玄武湖水體的保護、景觀天際線等方面缺乏針對性,導致法律適用上依據不足。在景區設計、經營網點設定等方面缺乏規範、存在較大的管理難度。需要通過地方立法,設定有針對性的規定,適應景區保護和管理的迫切需要。
此外,南京市政府正在對玄武湖景區進行大規模環境綜合整治,提出整合景區周邊資源的構想,強化對景區的統一管理。加之近年來,有關玄武湖景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已編制完成,對景區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形式加以固定、強調和細化,加強對景區資源的保護。
為了進一步明確景區及其周邊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監督管理等要求,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上位法,結合景區發展的現實需要,制定了《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景區範圍及其管理體制
依據有關玄武湖景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結合市政府當前對玄武湖景區環境綜合整治的總體要求,條例明確景區範圍為“以玄武湖公園為主體,東面、北面至龍蟠路(包括神策門公園),西面、南面至明城牆,以及九華山公園、雞鳴寺、北極閣公園”。根據《南京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和要求,以及規劃方面的單位和專家的建議,在第二條第二款明確了景區外圍控制地帶的範圍,為“東面至龍蟠路以東一百米,北面至滬寧鐵路,西面至中央路,南面至北京東路,以及玄武湖至紫金山、鼓樓至北極閣的景觀走廊”。據此,條例設立了玄武湖公園、玄武湖景區、玄武湖景區外圍控制地帶三個層次的保護範圍,並規定不同的保護和管理要求。
本著既要加強景區統一管理,又尊重現有的體制和管轄,條例第五條規定:“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宗教事務、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玄武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與管轄,負責景區相關的保護和管理。玄武湖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玄武湖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為便於多個管理主體的協調,條例第四條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及時協調、決定和組織實施景區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在管理和監督一章中,明確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二)關於控制景區及其外圍地帶的建設行為
為了保證玄武湖公園內景觀完整、各項建設活動依法進行,條例第十一條明確了玄武湖公園內禁止建設的情形以及建設的程式:“禁止在玄武湖公園新建、擴建賓館、飯店、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其他與景區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和設施。在玄武湖公園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經玄武湖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經批准。”為保證景觀及其環境風貌的完整,條例從規劃和審批程式上規範和限制了在景區外圍控制地帶新建高層建築的行為。按照有關景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建設高層建築的具體要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景區外圍控制地帶內建設項目的高度和體量,應當按照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景區詳細規劃嚴格控制,不得新建高層建築。因公共利益確需新建高層建築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景觀視線影響分析,事先公示徵求意見,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關於加強玄武湖保護
玄武湖是景區最主要的資源,是不可多得的城市景觀。為了增強對玄武湖的保護和管理力度,條例在第三章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玄武湖的保護,提升玄武湖水質,改善玄武湖生態環境;景區應當實施雨污分流,完善雨污分流管網設施建設;通向玄武湖水體的排污口,必須關閉。同時,為落實水體保護的責任、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條例第二十一條對玄武湖水質監測和治理、水體和水面清潔作了明確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玄武湖水質。玄武湖管理機構發現玄武湖水質異常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治理;玄武湖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清理、打撈玄武湖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體、水面清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清淤,實施生態修復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玄武湖水位及監測要求:玄武湖常規水位應當保持在黃海標高十點二米、正負五厘米範圍內。水位不足或者超出範圍時,玄武湖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引水、排水。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對其進行了審查、論證,並徵求了省相關部門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玄武湖景區是國家級鐘山風景名勝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省會南京寶貴的自然生態與歷史人文資源。為了加強玄武湖景區的保護,南京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該條例對玄武湖景區的規劃和項目建設、景區資源的保護和利用以及景區的管理和監督等方面作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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