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3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規字〔2014〕15號印發《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中介機構庫建立和使用、中介機構庫管理、不良行為和違規處理、附則5章24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中介機構預選庫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寧政辦發〔2009〕114號)、《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庫抽取使用辦法》(寧財購〔2010〕49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號:寧政規字〔2014〕1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4〕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管理辦法

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市級中介機構庫(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庫”)的管理,促進公開、公平競爭,規範中介機構執業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強化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及授權的組織、市屬區管平台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交易時,如需選擇招標代理、財務審計、造價諮詢和產權拍賣等中介機構的,應當按照如下規定辦理: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必須在中介機構庫中選擇為其提供招標代理的中介機構。
政府投資拆遷項目、納入市審計局審計計畫的重點項目,應在中介機構庫內選擇財務審計中介機構。審計服務費達到政府採購公開招標規定的,實行政府集中採購。
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根據本單位的管理要求,需要選擇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機構的,必須在中介機構庫內選擇。
涉及國有資產的產權、經營權、特許經營權等經濟資源拍賣活動,需要選擇拍賣中介機構的,必須在中介機構庫內選擇。
第三條 中介機構庫的建立、使用、管理應遵循“預選入庫、專業分類、競爭擇優、動態評價”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管辦)負責組建中介機構庫;牽頭組織各單位研究解決中介機構庫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中介機構庫建立、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庫內中介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提出相關行業分庫考核意見;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考核。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抽取工作,組織中介機構庫抽取管理系統開發、完善。
第二章 中介機構庫建立和使用
第五條 中介機構庫由工程招標代理、工程財務審計、工程造價諮詢、產權交易四類組成。根據需要,可設立相應專業分庫。根據業務性質和項目規模大小不同,相應專業分庫可設重點庫和共用庫。
第六條 自願進入中介機構庫的中介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入庫:
(一)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國家依法頒發的從事該項業務的資質;
(三)在寧有一年以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四)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或被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期限已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入庫的中介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正本);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相關資質證書;
(四)相關人員信息情況及納稅和社保的證明檔案;
(五)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六)誠信承諾書。
第八條 建立中介機構庫信息系統,抽取方式採用現場抽取和遠程抽取。現場抽取點設在交易中心,遠程抽取採用電子網路方式。
第九條 抽取單位在交易中心現場抽取點抽取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由工作人員登記後實時抽取:
(一)中介機構庫抽取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程項目立項批准檔案或證明檔案(複印件);
(三)經辦人工作證或身份證(複印件)。
抽取單位業務量發生頻繁的,經申請領取密鑰,實行遠程抽取。實行遠程抽取的,網上提交上述(一)、(二)項材料。
第十條 抽取辦法分為費率抽取法和綜合比選法。
費率抽取法是指以項目收費費率的市場價值為主要競爭因素的隨機擇優選擇中介機構的抽取方法。
綜合比選法是指以項目參與人員狀況和費用為綜合競爭因素的隨機擇優選擇中介機構的抽取方法。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按照以下程式和規定抽取。
(一)費率抽取法按以下程式和規定抽取:
1.抽取單位填寫並提交中介機構庫抽取申請表,根據平台提供的近期項目費率均值,設定浮動範圍;
2.平台將項目信息,以簡訊方式傳送相關中介機構;
3.相關中介機構收到簡訊後24小時區域網路上提交報價;
4.報價截止時間,平台自動根據中介機構的有效報價結果,隨機產生1家或3家備選中介機構。抽取3家的,如不足3家,可重新設定浮動範圍並再次提交申請,重新設定的浮動範圍應超過原設定浮動範圍的1倍及以上;連續3次不足3家的,報公管辦批准,可直接選擇。
5.平台產生3家備選單位後,抽取單位應在48小時內,根據其綜合情況,合理擇優選擇中介機構。逾期不選擇的,平台自動按照報價最低、資質最高、綜合評級最高的順序確定,如再出現並列則隨機確定;
6.抽取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與中介機構簽訂委託服務契約。契約簽訂後3日內,中籤的中介機構上傳契約文本。
(二)綜合比選法按以下程式和規定抽取:
1.抽取單位填寫並提交中介機構庫抽取申請表,明確所需中介機構人員的數量、資質、中介機構從業時間等條件,根據人員取費標準設定浮動範圍,其中費用指標不得小於40%;
2.平台將項目信息,以簡訊方式傳送符合條件的備選單位;
3.被邀請的中介機構收到簡訊後24小時內,網上提交優惠比率;
4.報價截止時間,平台依據人員和優惠比率等情況綜合計算加權值,提供前3名供抽取單位選擇。如不足3名,應重新設定綜合指標並再次提交申請;
5.平台產生3家備選單位後,抽取單位應在48小時內,根據其綜合情況合理確定中介機構。逾期不確定的,平台自動確定最高得分的中介機構;
6.抽取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與中介機構簽訂委託服務契約。契約簽訂後3日內,中籤的中介機構上傳契約文本。
第十二條 中籤結果應及時公布。抽取單位和中介機構可在網上列印“中介機構中籤通知單”, 一式二份,抽取單位、中介機構各執一份(加蓋電子印章)。
“中介機構中籤通知單”作為開展中介服務的有效憑證,各單位應當存檔備查。行政監督部門和交易場所在辦理相關招投標手續前應核驗“中介機構中籤通知單”,並保留複印件以備檢查。
第三章 中介機構庫管理
第十三條 委託服務契約簽訂以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的監督,相關單位應按契約約定支付中介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選用中介機構結果一經產生,抽取單位不得拒絕使用抽出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建立入庫中介機構業務滿負荷報停機制,中介機構可申請報停,報停時間不得少於2個月。報停期間失去競選資格。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庫抽取中的特殊情形,可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庫內中介機構無法滿足項目需要或因建設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依法組織招標採購。
(二)抽取單位、抽取點在選取中介機構時,因操作失誤而發生誤填或錯填等情況時,抽取單位或抽取點應提供書面說明,由抽取點加蓋專用章並送公管辦審核,在不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下,經批准可重新進行抽取。
(三)抽取單位可以將小規模項目進行打包選取,但其項目總額不應超過2000萬元。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發生以下事項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報送相關材料,並作出相關信息變更:
(一)企業註冊登記、資質等信息發生變更的;
(二)執業人員發生變動,對執業能力產生影響的;
(三)法人授權經辦人變動的;
(四)辦公場所、聯繫電話發生變化的;
(五)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受到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或處罰的;
(六)中介機構涉及訴訟等事項的。
第十八條 對中介機構所服務項目的組織管理、執業道德、服務質量、工作成效等實施動態評價和綜合評級。具體細則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不良行為和違規處理
第十九條 抽取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不按規定程式選擇,且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移交監察部門實施問責;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中籤後,中介機構拒絕提供服務的,由公管辦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抽取6個月,抽取單位可以重新抽取。入庫期間累計發生2次的,給予出庫處理,1年不辦理其入庫申請。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或行政監督部門處罰的,作出庫處理,1年內不接受入庫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被暫停抽取和出庫期間,不得參加後續的項目抽取,已中籤項目仍按原契約履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區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需要選擇中介機構的,應統一使用市級中介機構庫。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中介機構預選庫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寧政辦發〔2009〕114號)、《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庫抽取使用辦法》(寧財購〔2010〕4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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