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江蘇省人民委員會關於開徵集市交易稅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江蘇省人民委員會關於開徵集市交易稅的通知的通知,為了適應農村集市貿易的發展,配合市場管理,有利於國家收購農副產品,調節收入,平衡負擔,積累國家建設基金,根據國務院通知,決定從今年3月15日起,在全省開徵集市交易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江蘇省人民委員會關於開徵集市交易稅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63-03-14
  • 生效日期:1963-03-14
為了適應農村集市貿易的發展,配合市場管理,有利於國家收購農副產品,調節收入,平衡負擔,積累國家建設基金,根據國務院通知,決定從今年3月15日起,在全省開徵集市交易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由於集市交易稅是一項稅,徵稅對象主要是農民,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各地都必須切實做好以下三項工作:
(1)加強領導。在集市交易稅開徵初期,各市、縣人民委員會和公社,都要有一位負責同志抓這項工作,並組織商業、供銷、農業、公安、財政、稅收等部門密切協作,共同研究解決徵收中所發生的問題。
(2)做好宣傳工作。必須從上而下,從內到外,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對社、隊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講清楚開徵集市交易稅的意義、政策和辦法。
(3)加強市場管理。各地應當根據省人民委員會有關規定,加強集市貿易的行政管理,以保護正當貿易,打擊投機倒把,同時也便於稅收工作的開展。
二、對於集市交易稅的偷稅、漏稅案件,應該根據不同對象和情節輕重,分別加以處理。對農民應當著重進行教育,照章補稅,不予處罰;對商販除了照章補稅外,對那些情節比較嚴重,經過幾次批評教育不改的,可以按偷漏的稅額處以五倍以下的罰金。但是對處罰,稅收機關必須加強控制,有關部門要注意檢查,防止發生濫加施罰。
三、受災地區,農民出售應當片收集市交易稅的產品,可憑災區減、免稅證明免納集市交易稅。
四、開徵集市交易稅以後,臨時商業稅的起征點相應調整為七元。
現將“江蘇省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發給你們,希即研究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生什麼問題,請隨時報告省財政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