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發展原則

協調發展原則

協調發展原則,全稱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是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該原則的核心就是要求人們正確對待和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係,反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謀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反對為了保護環境而不進行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切實做到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互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協調發展原則
  • 外文名:Coordinateddevelopment principles
  • 類別:發展原則
  • 目的: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 相關法規:《環境保護法》
  • 意義:客觀規律的必然要求
  • 別稱:環境、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原則
一、釋義,二、協調發展原則的意義,(一) 客觀規律的必然要求,(二) 人類健康、社會進步的有力保證,(三) 協調發展原則是我國的現實需要,三、協調發展原則的主要內容,(一) 社會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二) 對各種利益的衡平與整合,(三) 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實質,四、協調發展原則的貫徹,(一) 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二) 加強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三) 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四) 強化對市場主體的環境監管,

一、釋義

協調發展原則是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原則的簡稱,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協調發展原則是從戰略的高度確定的、用以解決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準則,由於其正確地反映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依存關係,並指出了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它們之間的關係,因此該原則也被表述為一體化原則或綜合原則、利益衡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等。
協調發展原則不僅是我國環境資源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而且也是世界各國的共識,其確立的理論依據主要是基於對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辯證關係的認識。由於該原則深刻揭示了人類社會與自然界的關係,擺正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生態之間的關係,因此是對人與自然關係認識上的一個飛躍,也是人類付出高昂代價、經過長期探索而取得的關於發展的科學認識。

二、協調發展原則的意義

(一) 客觀規律的必然要求

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一切社會形態的發展均應當遵守自然生態規律和其固有的經濟規律。自然生態規律主要是指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生態系統中不斷地進行著新陳代謝作用,當人類的社會活動超過了生態系統自動調節能力的限度時,就會出現局部性的、全國性的乃至世界性的生態失衡。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會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發展;為了人類健康和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經濟建設必須符合自然生態規律,否則,人類社會將遭到大自然的報復。
在社會主義階段,社會主義經濟規律決定著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最大限度地滿足全社會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這理所當然地包括對清潔、優美的環境的需要。自然生態規律和社會主義經濟規律是密切相關的,社會主義經濟規律的特點是高度發展生產,不斷滿足全社會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保護好環境,保持生態平衡才能提供源源不斷的自然資源,促進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可見,協調發展是遵守自然生態規律和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二) 人類健康、社會進步的有力保證

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可以保護自然資源、改善環境質量,又可以保障人類健康,進而促進社會進步。如果環境資源受到污染、破壞,將影響經濟建設,還會危害當代人乃至子孫後代的健康。我們知道,生產力的發展離不開人,因為人在生產力發展中起著主動、積極和決定性的作用。沒有優良的環境資源,沒有健康的人類,就無法為經濟發展提供原動力,社會就不可能取得進步。

(三) 協調發展原則是我國的現實需要

堅持協調發展的原則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我國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資源有限的開發中國家。一方面,我們不能採取那種犧牲環境資源、犧牲人民健康和生命的方法去發展經濟,這種無限制發展其實是竭澤而漁。另一方面,作為開發中國家,如果採取“零增長”,廣大人民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就無法保證,“零增長”在中國行不通。因此,我國只能採取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的原則。

三、協調發展原則的主要內容

(一) 社會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

辯證地看,環境與發展其實是既相互制約、又相互促進的對立統一關係。首先,二者有相互制約和矛盾的一面。例如,發展經濟勢必會帶來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問題;環境保護又需要投入一定的財力和物力,在一國財力和物力不足的情況下,這種矛盾可能表現得十分尖銳。
其次,更為重要的是發展與環境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互利共生的。這主要表現在:1、環境保護的任務就是保護自然資源、維護生態平衡,這就為經濟的持續發展提供了必要條件和物質基礎;2、環境保護要求儘可能綜合利用資源和能源,要求技術革新以減少污染,這樣勢必會促進技術革新和資源節約從而有利於經濟的發展;3、環境質量的改善會獲得直接的經濟效益,有助於現代經濟特別是高科技經濟的發展,反過來,經濟的發展又會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為環境保護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和資金以及現代科學技術手段。
因此,保護環境和發展經濟的最終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為了不斷提高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既不能離開發展,片面強調環境保護,也不能不顧環境資源的承受能力而盲目地追求經濟的發展。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更有效地保護環境;只有保護好環境,才能更好地發展經濟。不論片面強調哪一方,在實踐中都是有害的。“協調發展”原則的核心就是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確立一種協調關係,使兩者保持一種動態平衡。在發展中重視環境保護、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同時通過保護環境,解決發展中的環境問題來促進經濟更好、更快、更健康地發展。

(二) 對各種利益的衡平與整合

協調發展原則是法理上利益衡平原則的體現,是解決利益關係的基本原則。一般來說,法律在利益調整方面,除了界定和分配各種利益之外,還應當確立解決利益關係的基本原則。在環境資源法上,協調發展原則就是通過對各種利益衡平與整合來解決利益關係的基本原則。協調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對物質和文化不斷增長的需要,其中包括對清潔、安全、優美、舒適環境的需要。協調發展,實際上就是對經濟利益、社會利益和環境利益的協調。它通過對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衡平與整合來最大限度地保護和維持一種最佳的綜合利益和效益。所以,協調發展原則是法理上利益衡平原則的體現。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發展程度的國家,對協調發展原則內涵的理解也是不一樣的。其主要分歧表現在如何衡平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關係的認識方面,尤其是在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相互衝突、二者不可兼得的時候,如何通過確立解決利益關係的原則來對各種利益作出取捨上表現得尤為明顯。
由於環境問題涉及廣泛的利益衝突,所以環境保護目標的推進只有在能與其他共生利益得以協調實現的情況下才能順利實現。作為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律部門,環境資源法必須高度重視多元利益的衝突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產生的各種影響。所以對協調發展原則應當以不同時代、不同社會、不同法律制度下利益調整的原則出發,以有利於解決發展中的各種利益關係為目的來理解。基於此,我們認為,協調發展原則作為環境法上利益衡平之總法則,它既是有關利益分化一平衡關係的表達式,又是能夠通過對不同利益加以綜合權衡與整合,從而建立起一種和諧的利益關係結構的利益調整機制。因此,它理應包含如下有利於多元利益協調並舉的基本精神:
1、不損害社會利益原則。個體利益的實現可能會給社會帶來利益,也可能帶來不利或損害,環境法應當通過協調發展的原則對個體私益和環境公益的關係作出妥善安排,避免不當私益侵害環境公益。
2、利益兼顧原則。協調發展的本質就是利益兼顧。為此,應當在環境立法、執法中正確認識和處理經濟利益、社會利益和環境利益的關係,協調好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係。利益兼顧不是無原則的利益妥協,片面強調其中的某一方面都是不妥的,都是不利於協調發展的。
3、縮小利益差異與保護少數利益的原則。環境利益與其他利益的共生性,決定了環境資源法在肯定環境公益的基本價值取向的同時,亦不否認其他利益訴求的正當性,並力圖通過對各種利益的增進來推動社會公益的實現。環境法不應當否認社會存在的利益差異,而應當在承認一定利益差異的同時,通過法律的利益調整和平衡逐步縮小利益差異。
法律一般以維護多數人的利益為原則,但這並不是說少數人的利益不應當得到保護。不當的利益安排不僅會助長私益對環境公益的損害,而且會因“搭便車”行為而減損環境公益的增進。例如,為環境公益做出貢獻者的損益無法得到適當的補償,不僅有違環境正義,而且會減損對環境的增益。所以環境惠益共享與損益補償,也是以協調發展的理念對失衡的利益所作出的公平合理的利益調整。
4、利益限制與利益服從原則。利益限制與利益服從解決的是當衝突的利益無法兼顧時,何者優位的問題,其本質上仍然是對利益作出的衡量與調整。表現在環境法上就是當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發生衝突、兩者不能兼顧的時候,應當以環境保護優先的問題。所以,利益限制與利益服從也是協調發展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與環境保護優先並不矛盾,它們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當然,任何法律對利益的限制都必須有合理的界限和標準,即利益限制的程度要合理。這一點,在環境法上也不例外。當一種利益與另一種利益相互衝突又無法同時得到滿足的時候,應當如何安排它們的位序、確定它們的重要性,人們常常需要作出一些價值判斷,即“利益估價”問題。

(三) 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實質

從表面上看,可持續發展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對發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滿足當代需要又滿足後代需要的發展;協調發展是從橫向關係對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滿足經濟、社會需要又滿足環境保護需要的發展。實質上,可持續發展就是“對環境無害或少害的發展”,是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是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毫無疑問,只有堅持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才能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四、協調發展原則的貫徹

協調發展原則是國家為了實現環境保護同經濟、社會同步發展的目標而作出的政治決策,當屬政策性法律原則,其政策意義遠遠大於法律意義。其貫徹主要是指,通過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以及法規的約束,來推進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這主要體現在對編制有關發展的政策、計畫的指導,以及對單項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確定。

(一) 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環境保護關係到經濟發展的持續性問題,關係到環境權的發展和實現以及代際公平問題,是現代化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使其與經濟、社會發展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從巨觀上加強計畫指導。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環境管理在巨觀上必須以國家管理為主要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克服市場手段的不足、彌補市場失靈造成的環境問題的缺陷。也只有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充分考慮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切實將環境保護規劃納入發展計畫,才能在政策、措施、資金等方面保障環境與發展相協調。這不僅是中國的經驗,也是眾多西方已開發國家處理髮展和環境關係問題的經驗總結。

(二) 加強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

各級決策部門在進行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的過程中,必須對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加以全面考慮、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科學決策。在制定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不僅要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根據,同時還要考慮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要正確處理經濟成長速度和綜合效益的統一、生產力布局與資源最佳化配置、產業結構調整與解決結構性污染、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生態環境等問題。要建立合理的決策機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制度,這是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

(三) 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

環境問題最為突出的特點在於其科學技術性和利益衝突性,尤其是伴隨其產生的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衝突。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可以發揮其對環境保護工作所具有的誘導、約束和協調功能,對解決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戰略方針,實現預期的環境保護目標,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四) 強化對市場主體的環境監管

把環境保護納入有關部門的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中來,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環境監管。我國當前的環境污染和破壞,主要來自經濟生產活動,尤其是工業生產活動。把環境保護納入有關部門的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中來,是從微觀上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環境監管、控制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使環境保護規劃得到具體落實。為此,應加強環境保護的行政管理,不斷完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通過強化制度引導和約束,使企業真正把環境保護納入生產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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