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自殺(安樂死的另一種形式)

協助自殺(安樂死的另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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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自殺,指的是絕症病患要求旁人協助,完成自殺行為。它是安樂死的又一種形式。2009年7月30日英國上議院高級法官作出一項歷史性裁決,決定就協助他人自殺的相關法律重新作出司法解釋,為了避免丈夫和親人幫助絕症的自己實施平靜的死亡方式而受到起訴,英國一名多發性硬化症女患者黛比成功贏得了上議院法官的首次“可接受協助自殺”的裁決,黛比的律師表示,這項裁決具有里程碑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協助自殺
  • 外文名:Assisted suicide
患者病症,上議院裁決,特定方法,自殺網站,剪不斷理還亂,

患者病症

英國婦女黛比·普爾迪是一名多動脈硬化症患者,她失去了大部分基本活動能力,隨著病情惡化,普爾迪打算前往瑞士的一家診所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她擔心,陪同她前往瑞士的丈夫可能會由於涉嫌協助自殺坐牢。普爾迪隨即向法院提出就這一問題重新進行司法解釋的要求。
黛比黛比

上議院裁決

根據英國1961年的《自殺法》,“任何協助、教唆、勸告或者實施他人自殺者”將面臨最高可達14年的刑期。
2009年2月,英國抗訴法院駁回了普爾迪的請求,但是英國上議院法官推翻了這一裁決。五名上議院高級法官要求英國公共檢察長就這一問題闡明司法立場。裁決說:“每個人都有權尊重自己的生命,普爾迪決定度過她生命最後時刻的方式也是生命活動的一部分。” 普爾迪並非英國第一個要求對《自殺法》重新進行司法解釋的人。8年前,絕症患者黛安娜·普雷迪也曾提起過類似的請求,但被法院駁回。
英國公共檢察長斯塔摩爾表示,檢察機關將著手草擬必需的司法解釋。他說:“我們將儘快制定過渡政策,列出將影響提出和不提出訴訟的因素。”這一過渡政策將在今年9月底以前公布。此後,檢察機關還將收集公眾的觀點,並力爭在2010年初正式公布新政策。

特定方法

像黛比申請的這種情況稱為協助自殺。協助自殺指的是通過一些特定方法,例如藥物或設備,促成可能已經沒有能力執行自殺行為的死亡意願者達到目的。 在英國,協助一名病人自殺可能被判14年的徒刑。
接到上議院通知後,黛比欣喜若狂,她表示:“這一裁決意味著我終於可以做出自己的決定,決定生或者死,我要感謝英國上議院法官聽取我的意見。並且假設我死了,我的丈夫和親人也將不會出現在被告席上。”
迄今為止,有115名英國人專程到瑞士診所排隊等待接受死亡幫助。因為目前世界上除了荷蘭和比利時外,幾乎所有的國家都禁止安樂死。但在瑞士和美國的俄勒岡州,協助自殺被視為合法。

自殺網站

韓國江源道春川地方法院對首例“自殺網站”經營案開庭審理,將該網站開辦者鄭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法院在判決書中說,生命具有絕對性和尊嚴性,幫助他人自殺屬於侵害生命的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法院稱,在韓國社會有一種輕生的風潮蔓延的情況下,法院有必要採取措施,以喚醒人們保持對這種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的警惕。
23歲的鄭某於2009年5月被警方拘留,他是第一個因涉嫌開辦自殺網站而被刑事拘留的韓國人。他於2009年4月開辦了自殺網站,向會員提供自殺方法等有害內容。據警方調查,該網站共擁有會員20名,2009年4、5月接連在江源道仁濟郡、橫城郡和旌善郡等地發生的幾次集體自殺事件中均有該網站會員。
據韓國自殺預防協會統計,韓國2008年自殺人數達1.2萬人,平均每天有34人自殺,自殺人數增幅為世界最高。在韓國每年被舉報的自殺網路案件也逐年增加,從2007年的491件猛增到2008年的768件。

剪不斷理還亂

協助自殺,又分為醫助自殺和非醫助自殺。在一些歐洲國家,醫助自殺是合法的,瑞士、荷蘭等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竟然成了“自殺遊客”的目的地,這是當地政府始料未及的。2004年11月底,英國的Z女士因病重,向法院請求由丈夫陪同往瑞士進行協助自殺,獲得準許。半個月後,英國下議院通過“神智判斷能力法案”,又為有關協助自殺的立法進一步清楚了障礙。到底,協助自殺能否完全合法化,成了目前歐洲社會面臨的最棘手的難題之一。
2004年12月14日,英國下議院通過“神智判斷能力法案”之後,英國民間對協助自殺問題的爭議甚囂塵上。支持者固然很多,反對者也不在少數,尤其是一直對安樂死及其相關問題持保留態度的保守派,他們對支持協助自殺者的典型言論作出了反駁。網路雜誌《Spiked》日前發表作家凱文·玉爾(KevinYuill)的文章,作為協助自殺行為的懷疑者,他的言論具有一定代表性。我們現在摘譯此文,請讀者注意,其意見不代表本報觀點,文章當中提供的數據也僅供參考。
迷思1:這只是個人的問題
根據1961年通過的英國“自殺法案”,英國人有自殺的權利。今天的英國人,不必再像19世紀時那樣,因為企圖自殺而被絞死。現在,即便自殺失敗,也不會因此被逮捕。 而由喬·約夫(JoelJoffe)爵士提出、目前正在上議院進行討論的“絕症協助自殺法案”如果獲得通過,那么“自殺法案”中的一個條款就得被更改。這一條款規定,協助他人自殺可被判最多不超過14年的徒刑。心理學家托馬斯·扎斯指出:“嚴格地講,協助自殺是一種‘矛盾修辭’,因為既然是自殺,怎么還能讓別人來協助呢?目前這一法案只給醫生賦予了權力,只有他能決定患者還能不能活以及患者得的病是不是‘絕症’。”
迷思2:我們都需要死的權利
無論法律允許不允許,我們都有死的權利。可是傑克·凱沃爾基安醫生的“患者們”現在卻被關在美國的監獄裡,因為他們幫助一個叫托馬斯·尤的人自殺,結果當時的場景被錄了下來,還上了CBS著名的電視調查節目《時事60分鐘》。現在這些也曾想自殺的“患者們”卻欲死無門。 其實,只要有點決心、有點計畫,每個人都可以自己自殺。而“絕症協助自殺法案”卻把這個責任推到了醫護人員身上,讓他們來完成這一切。英國“自願安樂死協會”說得很難聽的一句話是:殘障人士也該有自殺的權利。這叫什麼話!我們要注意,不要扮演在立於橋邊的人背上推一把的那種角色。
迷思3:反對協助自殺的只是一小撮宗教人士
的確有很多宗教團體反對“約夫法案”,但實際上也有其他的反對聲音。醫學代表和殘障人士都曾表示憂慮,他們擔心醫生的判斷最終將決定一個人是否值得繼續活下去。 脊椎肌肉萎縮患者簡·坎貝爾在《泰晤士報》上指出,並不是只有哲學家才有這方面的擔心。她自己就曾遭遇庸醫,他們居然認為她已經沒有生存的意願。坎貝爾說:“這些事件反映了社會上的一種觀點,他們認為,對像我這樣生命垂危的人,死亡是個更好的選擇。”
迷思4:保證死的權利是文明社會的標誌
法國著名社會學家涂爾幹在他的《自殺論》中講過,人越是有自殺傾向,就越說明他離集體太遠。鼓勵自殺,無異於使社會的異化和疏離更加惡化。相反,諱言自殺,是人類相互依賴的標誌。我們應該保持這種傳統,而不是默許它。
迷思5:重點在於“痛苦”
沒有研究表明,自殺的主要原因是來自痛苦。1995年,在安樂死已經完全合法化的荷蘭,有一份權威數據表明,只有32%的人選擇安樂死是因為肉體的痛苦。痛苦絕對不是主因。在俄勒岡,129宗由醫生協助的安樂死個案里,只有28宗將肉體痛苦列為首要原因。恐懼往往比真正的痛苦更讓人絕望。
迷思6:這個“尊嚴”的
問題
哪種尊嚴?有些爭取死的權利的活躍分子,認為重病患者失去了作為人的尊嚴,他們顯然認為只有控制得了人的軀體才叫尊嚴。按他們這種邏輯,無法控制身體的人就沒有人的尊嚴了嗎?在我看來,尊嚴來自與恐懼的抗爭,而不是屈從於它。
迷思7:因法律的限制,自殺者死得很不光彩
好訊息是現在自殺者的數量愈來愈少了。雖然有Z女士往瑞士自殺的個案,但英國人當“自殺遊客”的其實已經相當罕見的。過去6年中,只有180個人提出俄勒岡法律允許的安樂死申請。 其實提出協助自殺的人,他們最大的問題是恐懼。當他們提出請求時,我們要認真聆聽他們真正想要的是什麼。如果人們真想自殺,他們不會告訴旁人的。而那些提出要求的人,實際上只是在表達自己的絕望而已。
迷思8:助自殺法案會讓權利獲得重生
支持協助自殺的人,常常徵引古希臘的例子來為自己張目,因為那時社會容許自殺的行為。可是,那時人們對自殺者也是區別對待的,不把他們跟自然死亡者埋在一起。古希臘、古羅馬的自殺者常常是為了他們的榮譽或因為哀傷而結果自己的性命,他們通過這種行為獲得了一種社會意義。而隨隨便便地放棄生命是對生命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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