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訓要

十訓要》又稱《訓要十條》,是高麗國締造者王建在臨終前親授朴述熙、命後世子孫遵守的遺言。從中反映出王氏高麗國的一些立國思想。

日本學者認為《十訓要》為後世託名偽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訓要
  • 出自:《高麗史
  • 國家:高麗
  • 人物:王建
內容,爭議,

內容

二十六年(943年)夏四月,御內殿召大匡朴述希親授訓要曰:
朕聞大舜歷山,終受堯禪;高帝起沛澤,遂興漢業。朕亦起自單平,謬膺推戴,夏不畏熱,冬不避寒,焦身勞思,十有九載,統一三韓,叨居大寶二十五年,身已老矣。第恐後嗣縱情肆欲,敗亂綱紀,大可憂也。爰述訓要,以傳諸後,庶幾朝披夕覽,永為龜鑑。
其一曰:我國家大業必資諸佛護衛之力,故創禪、教寺院,差遣住持焚修,使各治其業。後世奸臣執政,徇僧請謁,各業寺社,爭相換奪,切宜禁之。
其二曰:諸寺院皆道詵推占山水順逆而開創。道詵云:“吾所占定外,妄加創造,則損薄地德,祚業不永。”朕念後世國王、公侯、后妃、朝臣各稱願堂,或增創造,則大可憂也。新羅之末,競造浮屠,衰損地德,以底於亡,可不戒哉?
其三曰:傳國以嫡,雖曰常禮,然丹朱不肖,堯禪於舜,實為公心。若元子不肖,與其次子;又不肖,與其兄弟之從所推戴者,俾承大統
其四曰:惟我東方,舊慕唐風,文物禮樂,悉遵其制。殊方異土,人性各異,不必苟同。契丹是禽獸之國,風俗不同,言語亦異,衣冠制度,慎勿效焉。
其五曰:朕賴三韓山川陰佑以成大業,西京水德調順,為我國地脈之根本、大業萬代之地,宜當四仲巡駐,留過百日,以致安寧。
其六曰:朕所至願,在於燃燈八關。燃燈所以事佛,八關所以事天靈及五嶽名山、大川龍神也。後世奸臣建白加減者,切宜禁止。吾亦當初誓心,會日不犯國忌,君臣同樂,宜當敬依行之。
其七曰:人君得臣民之心為甚難,欲得其心,要在從諫遠讒而已。從諫則聖,讒言如蜜,不信則讒自止,又使民以時,輕徭薄賦,知稼穡之艱難,則自得民心,國富民安。古人云:“芳餌之下,必有懸魚。重賞之下,必有良將。張弓之外,必有避鳥。垂仁之下,必有良民。”賞罰中,則陰陽順矣。
其八曰:車峴以南,公州江外,山形地勢,並趨背逆,人心亦然。彼下州郡人參與朝廷,與王侯、國戚婚姻,得秉國政,則或變亂國家,或銜統合之怨,犯蹕生亂,且其曾屬官寺奴婢、津驛雜尺,或投勢移免,或附王侯宮院,奸巧言語,弄權亂政,以致災變者,必有之矣。雖其良民,不宜使在位用事。
其九曰:百群僚之祿,視國大小,以為定製。不可增減,且古典云:“以庸制祿,官不以私。”若以無功人及親戚私昵虛受天祿,則不止下民怨謗,其人亦不得長享福祿。切宜戒之。又以強惡之國為鄰,安不可忘危,兵卒宜加護恤,量除徭役。每年秋閱,勇銳出眾者隨宜加授。
其十曰:有國有家,儆戒無虞,博觀經史,鑑古戒今。周公大聖《無逸》一篇,進戒成王,宜當圖揭,出入觀省。
十訓之終,皆結”中心藏之”四字,嗣王相傳為寶。

爭議

日本學者今西龍在1918年發表文章,質疑高麗太祖留下《十訓要》的真實性。理由如下:
  • 第二條的問題是,道詵死於898年,王建則於918年才建立高麗,故道詵不可能幫助王建相地創寺。
  • 第四條的問題是,當時高麗不可能出現效仿契丹的徵兆,第四條的強調顯得無意義。
  • 第八條的問題是,王建的重臣崔知夢、朴英規和王妃莊和王后吳氏都是“公州江外”的人。
  • 王建的子孫並未按所謂“訓要”行事,如光宗大修願堂、成宗罷八關會、僅《高麗史》有傳的出身“公州江外”的大臣就有40餘人。
  • 在一些契合“訓要“並理應援引“訓要”的場合,卻隻字不提“訓要”的存在(如崔承老的“時務二十八條”和高麗成宗關於西京巡幸的詔書),甚至崔承老的上書里說太祖對後百濟遺民一視同仁,恰恰與“訓要”第八條相反;又請求減省燃燈、八關之會,又恰恰撞上了“訓要”第六條所說的“奸臣”之言,而且成宗還真這么做了。由此可知至少崔承老和成宗是不知道所謂“訓要”的存在的。
其後今西龍推測了“訓要“的真實出現年代與創作者。根據《高麗史》的記載,“訓要”是高麗顯、德、靖三朝大臣崔齊顏(崔承老之孫)自稱於崔沆(崔彥撝之孫)家中得到的,以後“訓要”便被頻頻援引。今西龍推斷“訓要”就是崔沆所撰並偽托到王建名上(第1、2條可能為崔齊顏所撰)的,並結合了顯宗朝的時代背景和崔沆的個人思想,認為第三條是要將高麗前期王位繼承的紊亂正當化、第四條更貼近於飽受契丹蹂躪的顯宗時期的感情、第六條與崔沆曾請求恢復八關會之事吻合、第八條反映出崔沆作為新羅系人物而對百濟系人物的排斥。至於崔齊顏,則是他利用高麗顯宗時契丹曾焚毀開京以致文獻不存這一事實而謊稱此“訓要”原本存在、只是毀於兵燹,卻“幸運”地被崔沆家保管,由他來進獻給國王,從而出現了“高麗太祖口授‘訓要’”的“神話”(myth)。
韓國獨立後,對這一說法並不認可,李丙燾、金庠基、金成俊等韓國學者多方撰文駁斥,因此韓國一般認為高麗太祖口授《十訓要》為事實。但這些駁斥都難以從根本上推翻“偽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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