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十七條協定)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

十七條協定一般指本詞條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是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一份和平解放西藏的協定。中央人民政府以李維漢等為代表參與簽訂,西藏地方政府以阿沛·阿旺晉美等為代表參與簽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
  • 統稱:十七條協定
  • 簽訂雙方:中國中央人民政府,西藏地方政府
  • 簽訂時間:1951年
  • 意義:和平解放西藏
過程介紹,協定內容,談判經過,歷史意義,解放後的西藏,

過程介紹

1950年,解放戰爭已經進入尾聲。中國人民解放軍在解放西南地區之後,開始準備向西藏進軍,考慮到西藏地區的具體情況,中央人民政府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商談關於和平解放西藏的事宜。
因西藏上層反動分子和帝國主義勢力的阻撓,原西藏地方政府遲遲不派出代表,並任命阿沛·阿旺晉美為增額噶倫,出任昌都基巧,在昌都部署藏軍主力準備對抗解放軍。
簽訂現場簽訂現場
1950年10月,昌都戰役打響。在澤宗山口附近的折骨寺,進退失據的阿沛·阿旺晉美宣布投誠。這一戰歷時18天,解放軍殲滅藏軍主力5700餘。解放昌都,打開了進軍西藏的大門。
1951年2月派噶倫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代表,扎薩凱墨·索安旺堆、堪仲拉烏達熱·土丹旦達、堪穹土登列門和四品官桑頗·登增頓珠為全權代表,赴北京談判。阿沛·阿旺晉美,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等經昌都康定雅安、重慶、西安等地於4月22日抵達北京;凱墨·索安旺堆和土丹旦達則轉道印度、香港等地,於4月26日到達北京。
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李維漢為首席代表,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為全權代表與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在友好的基礎上,開始進行談判。
和平解放西藏和平解放西藏
雙方談判結束達成17條協定,即《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
在北京舉行協定簽字儀式。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李維漢、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與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阿沛·阿旺晉美,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先後簽字蓋章。西藏和平解放人民日報全文刊發協定。

協定內容

協定全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西藏民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與其他許多民族一樣,在偉大祖國的創造與發展過程中,盡了自己的光榮的責任。但在近百餘年來,帝國主義勢力侵入了中國,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區,並進行了各種的欺騙和挑撥。國民黨反動政府對於西藏民族,則和以前的反動政府一樣,繼續行使其民族壓迫和民族離間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內部發生了分裂和不團結。而西藏地方政府對於帝國主義的欺騙和挑撥沒有加以反對,對偉大的祖國採取了非愛國主義的態度。這些情況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於奴役和痛苦的深淵。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範圍內取得了基本的勝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內部敵人——國民黨反動政府,驅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敵人——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此基礎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自己的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則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其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自此以後,國內各民族除西藏及台灣區域外,均已獲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各上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之下,各少數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權利,並已經實行或正在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為了順利地清除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西藏的影響,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和主權的統一,保衛國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獲得解放,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家庭中來,與國內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樣的民族平等的權利,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業。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到達北京。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於友好的基礎上舉行了談判。談判結果,雙方同意成立本協定,並保證其付諸實行。
一、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希望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
二、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
三、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
四、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五、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
六、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系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彼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及職權。
七、實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的收入,中央不予變更。
八、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的一部分。
九、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
十、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
十二、過去親帝國主義和親國民黨的官員,只要堅決脫離與帝國主義和國民黨的關係,不進行破壞和反抗,仍可繼續供職,不究既往。
十三、進入西藏的人民解放軍遵守上列各項政策,同時買賣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針一線。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並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鄰邦和平相處,建立和發展公平的通商貿易關係。
十五、為保證本協定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員外,儘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員參加工作。
參加軍政委員會的西藏地方人員,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區、各主要寺廟的愛國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與有關各方面協商提出名單,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軍政委員會、軍區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軍所需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應協助人民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協定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首席代表
李 維 漢
(簽字蓋章)
代表
張 經 武
(簽字蓋章)
張 國 華
(簽字蓋章)
孫 志 遠
(簽字蓋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
首席代表
阿沛·阿旺晉美
(簽字蓋章)
代表
凱墨·索安旺堆
(簽字蓋章)
土丹旦達
(簽字蓋章)
土登列門
(簽字蓋章〉
桑頗·登增頓珠
(簽字蓋章)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北京
協定文本圖片協定文本圖片

談判經過

1951年《人民日報》刊登的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關於和平解放西藏的談判經過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於命令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之際,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來中央舉行談判,以便訂立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西藏地方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針和民族平等政策的影響下,派阿沛·阿旺晉美,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等五人為全權代表,並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代表,來中央舉行談判。阿沛·阿旺晉美,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等經昌都康定、雅安、重慶、西安等地,於四月二十二日抵達北京;凱墨·索安旺堆和土丹旦達則轉道印度、香港等地,於四月二十六日到達北京。 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齊聚首都後,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李維漢、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為全權代表,並以李維漢為首席代表,於四月二十九日與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在友好的基礎上,開始進行談判。
簽訂現場簽訂現場
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權代表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區的實際情況,曾主動地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同時儘量地聽取和採納了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的建設性的意見。因此,談判的進展是順利的,雙方先後經過多次洽商,一致通過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雙方的談判於二十一日結束,二十三日舉行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的簽字儀式。從此以後,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得以永遠擺脫帝國主義的奴役,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里來,在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各兄弟民族人民一樣,共同享受著民族平等的權利,發展自己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事業,為創造幸福美滿的將來而奮鬥。

歷史意義

西藏和平解放17條協定的簽訂,徹底粉碎了帝國主義分裂中國西藏的夢想,維護了祖國統一,鞏固了國防。 西藏和平解放,為西藏人民廢除反動農奴制度、徹底翻身作主人奠定了基礎,為迅速發展西藏工農業生產,提高西藏人民生活水平開闢了廣闊的道路。 西藏和平解放,還挫敗了美國試圖將西藏作為亞洲反社會主義陣營的一個基地的計畫,對於鞏固剛剛誕生的新中國政權,反對以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陣營的鬥爭,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賦予的權利,從1965年開始,已經制定了60餘項符合西藏實際情況、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決定和決議,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和地方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西藏和平解放的意義是宣告西藏和平解放,結束了西藏近代以來遭受帝國主義、殖民主義侵略的歷史,使一度離散的遊子重新回到母親的懷抱,為新中國的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大業,同時也為西藏的民主改革和民族區域制度的建立、為西藏的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走上了團結、進步、發展的光明大道。

解放後的西藏

西藏和平解放後,中央政府在西藏一直堅持實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爭取團結民族、宗教上層人士,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尊重民族風俗習慣以及逐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20世紀50年代
和平解放之初,中央政府對西藏的工作方針是:一切從西藏實際出發,根據西藏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政治、經濟、文化的狀況,確定西藏發展建設的具體政策;尊重西藏人民及其與人民有聯繫的宗教領袖人物的意願,聽取他們的意見,同他們商量辦事。
美麗的布達拉宮美麗的布達拉宮
1959年3月,西藏上層反動集團發動了武裝叛亂。在平叛中,中央的政策是:對西藏上層,根據他們參加叛亂和未參加叛亂的情況,區別對待。對未參加叛亂的上層,實行贖買政策。對未參加叛亂的牧主,實行牧主牧工兩利的政策。
西藏民主改革以後,中央政府於1961年提出了穩定發展的方針,規定5年內不辦農業合作社,讓剛剛獲得翻身做主人的廣大農奴休養生息,發展生產。在此後幾年裡,由於人民的生產積極性高漲,西藏的農牧業和手工業發展很快,人口顯著增加,人民生活得到了明顯改善。
“文化大革命”動亂期間
西藏同全國各地一樣,各項建設受到嚴重破壞,正確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統一戰線政策遭到詆毀和否定,民眾的宗教活動被禁止,許多寺廟拆毀,西藏人民同全國各民族人民一樣遭受了苦難。
“文化大革命”以後
中央政府領導各民族人民,大力進行撥亂反正,糾正錯誤,並於1980年3、4月間、1984年春天、1994年7月20日至23日、2001年6月25至27日,四次召開西藏工作會議,專門研究西藏工作問題,第一次和第二次西藏工作會議制定了一系列適合西藏情況的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其中包括:對西藏農牧民和手工業者實行免徵免購、減免稅收的政策;在堅持土地、森林、草場公有制的前提下,實行以家庭經營為主的多種經營方式;農畜產品的銷售以市場調節為主的政策;在農區實行“土地歸戶使用,自主經營,長期不變“的政策;在牧區實行“牲畜歸戶,私有私養,自主經營,長期不變”的政策;工商業主要發展個體經濟和集體經濟;對受冤屈的人予以平反,恢復名譽,退賠財物;調撥巨款修復寺廟;恢復西藏人民的傳統宗教活動。同時,加強了中央和內地省市對西藏的經濟、技術等的支援。
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談會
圍繞西藏發展和穩定兩件大事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會議制定了《關於加快西藏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會議落實了西藏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62個援藏建設項目。這些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郵電、農牧林、水糧油加工和社會發展等方面。項目建成後,對改善西藏能源、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發揮優勢產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自治區各項事業的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62個項目投資總額預計23.8億元。其中中央和有關部門承擔30個項目,18.02億元,75.7%,地方對口支援32個項目,5.78億元,占24.3%。全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6個計畫單列市都承擔了援藏任務。
西藏美景西藏美景
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
明確了進一步加大對西藏的建設資金投入和實行優惠政策的力度,繼續加大對口支援。確定了國家直接投資的建設項目117個,總投資約312億元。考慮到西藏的特殊情況,西藏的重點建設項目資金主要由國家來承擔。國家投資和中央財政扶持,主要用於農牧業、基礎建設、科技教育、基層政權相關設施建設以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著重解決制約西藏發展的“瓶頸”和突出困難。中央在增加直接投資的同時,還要實行特殊的扶持政策。現行的優惠政策,能夠繼續執行的繼續執行,需要完善的在完善後繼續執行。與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制定的政策相比,新時期優惠政策的領域進一步拓寬,支持的力度進一步加大。根據對口支援取得的經驗和西藏的實際需要,會議提出,對口支援工作在現有基礎上再延續10年,進一步加大度,將西藏尚未建立對口支援關係的29個縣,以不同的方式全部納入對口支援範圍。這次會議規格之高、規模之大、解決問題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在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確定的重大方針政策基礎上,站得更高、認識更深,支持力度更大,是西藏發展史上的又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將對西藏今後一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政治局勢穩定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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