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寄

區寄

區寄,作者是柳宗元。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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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名稱】《童區寄傳》
【年代】中唐
【作者】柳宗元
【體裁】傳記體
【選自】柳河東全集 卷十七
區寄

原文

柳先生曰:越人少恩,生男女以貨視之。自毀齒以上,父兄鬻賣,以覬其利。
不足,則盜取他室,束縛鉗梏之。至有須鬣者,力不勝,皆屈為僮,當道相賊殺以為俗。
幸得壯大,則縛取么弱者。漢官因以為己利,苟得僮,恣所為不問。以是越中戶口滋耗。少得自脫,惟童區寄以十一歲勝,斯亦奇矣。桂部從事杜周士為余言之。
童區寄者,郴州(亦作柳州蕘牧兒也。行牧且蕘,二豪賊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虛所賣之。寄偽兒啼,恐栗,為兒恆狀。賊易之,對飲酒,醉。一人去為市;一人臥,植刃道上。童微伺其睡,以縛背刃,力上下,得絕;因取刃殺之。
逃未及遠,市者還,得童,大駭,將殺童。遽曰:“為兩郎僮,孰若為一郎僮耶?彼不我恩也;郎誠見完與恩,無所不可。”市者良久計曰:“與其殺是僮,孰若賣之?與其賣而分,孰若吾得專焉?幸而殺彼,甚善!”即藏其屍,持童抵主人所,愈束縛牢甚。夜半,童自轉,以縛即爐火燒絕之,雖瘡手勿憚;復取刃殺市者。因大號。一虛皆驚。童曰:“我區氏兒也,不當為僮。賊二人得我,我幸皆殺之矣。願以聞於官。”
虛吏白州。州白大府。大府召視兒,幼願耳。刺史顏證奇之,留為小吏,不肯。與衣裳,吏護還之鄉。
鄉之行劫縛者,側目莫敢過其門,皆曰:“是兒少秦武陽二歲,而討殺二豪,豈可近耶?”

譯文

柳先生說:越地的人寡恩薄情,無論生男生女,都把他們當作貨物一般看待。孩子七八歲以後,父母就為貪圖錢財而把他們賣掉。如獲得的錢財還不能滿足他們的貪慾,便去偷他人的子女。得手後就用鐵箍套頸,木銬銬手,以防逃跑,甚至有的成年人因敵不過束縛者也被逼為奴僕。當時在大路上互相殘殺已習染成風,有幸而能長得強壯高大的人就去綁架那些力小體弱的人。漢族官吏則利用這種惡習為自己謀利,只要能得到僮僕,他們就放縱而不加追究。因此,越地人口減少,很少有人能逃脫作僮僕的悲慘命運。只有區寄,以十一歲的小小年紀卻戰勝了綁架他的強盜,這也算夠奇特的了。桂州都督從事杜周士對我講了這件事。
兒童區寄是柳州打柴放牛的孩童。他一邊放牧,一邊打柴時,兩個強橫強盜將他綁架了,把他的雙手反綁到背後捆綁起來,用布堵住他的嘴,帶到四十多里以外的集市上準備賣掉。區寄假裝啼哭,做出小孩子常有的恐懼發抖的樣子。兩強賊見此狀便輕視了他,認為這孩子好對付。兩人面對著喝酒,喝醉了。其中一個去談生意,另一個躺下睡覺,把刀插在路上。區寄暗暗伺探,見他睡著了,便把捆手的繩子靠在刀刃上,用力上下磨擦,割斷了繩子,然後拿刀殺死了睡夢中的強盜。逃離不遠,又被談生意回來的強盜抓獲。他大吃一驚,要殺死區寄。區寄急忙說:“兩個主人共有一個僕人,哪比得上一個主人獨占一個僕人呢?他待我不好,但你如果真能保全我的性命,並好好待我,隨你怎么處置。”強盜想了很久,說:“與其殺了這個孩子,不如賣了他;與其賣了他,兩個人分錢,不如我一個人獨得。幸好殺了他。”於是他埋葬了同夥的屍體,挾持區寄到了墟場上窩藏豪賊的人家。為防萬一,他將區寄捆綁得更加牢實。半夜時分,區寄自己轉動著身體,靠近爐火將綁手的繩子燒斷,就連手被燒傷了也不怕。又取了刀殺死了強盜。然後便大哭大叫,把整個集市上的人都驚動了。區寄說:“我是區氏人家的小孩,不應該做奴僕。兩個強盜綁架了我,幸好我把他們都殺了,希望能把這件事報告官府。”
管集市的小吏便把這件事報告州官,州官又報告上級官府,官府長官召見了區寄,一看,想不到竟是一個年幼老實的小孩子。刺史顏證對這孩子感到驚奇,想留他作一名小吏,區寄不肯。於是就給他一些衣裳,派官吏護送他回到鄉里。
從此,鄉里那些搶劫綁架打家劫舍的人從區家門口走過時害怕得不敢正視。都說:“這孩子比秦武陽還小兩歲,卻殺了兩個強橫的強盜。怎么可以招惹呢?”

今人考證

“越人”在唐代指今兩廣土著。柳宗元《與李建書》說:“永州於楚為最南。”郴州和永州同屬江南西道,位於楚南。“越人”應屬嶺南道,不當指郴州人;

“墟所”一詞,宋人吳處厚《青箱雜記》說:“嶺南謂村市為墟。”柳宗元《柳州峒氓》詩:“綠荷包飯趁墟人。”《辭海》釋“墟市:”今兩廣、福建等地鄉村集市還多叫墟。”

柳宗元在柳州釋放奴隸的事和韓愈《孔巢父墓志銘》說的: “嶺南鬻口為貨,其荒阻處,父子世傳為奴。”可和傳記販奴的事相參對;

唐史載;房啟以容州刺史進而經略容管,曾獻南口 (當奴隸的南方人)於朝。也可印證文中“漢官因以為利”的說法;

杜周士於元和初為桂管顏證佐官,元和中北上,經永州,和柳宗元相見。區寄的事, “為余言之”,應在此一時,經歷和郴州無關。

特殊句式

1. 童寄者,郴州蕘牧兒也(判斷句) 譯文:兒童區寄,是柳州一個打柴放牛的孩子。
2.二豪賊劫持,反接,布囊其口。(省略句)譯文:有兩個蠻橫的強盜把綁架了,反背著手捆起來,用布蒙住他的嘴。
3. 彼不恩也。(賓語前置)否定句用代詞作賓語,把賓語提到動詞前面。譯文:他不好好待我。
4. 願以聞於官。(省略句)介詞“以”後面省略了賓語“之”。譯文:願意把這件事報告給官府。
5. 去逾四十里,之虛所賣之。(省略句)“去”後省略賓語“之”,相當於這裡。

通假字

去逾四十里,之所賣之。 “虛”通“墟” 集市。
恐栗,為兒恆狀。 栗:通“栗” 戰慄,發抖。
與衣裳, 與通“予”給予,給。

詞類活用

1.其口。 囊,口袋,這裡作動詞。
2.囊其口。 ,用布,名詞做狀語。
3.以縛背刀。 縛,動詞用作名詞,指捆人的繩子。
4.彼不我也。恩,這裡作動詞用,意思是:好好對待,有情義。
5.郎誠見與恩。完,當保全講,使動用法,意思:是“使……完好”。
6.手勿憚。瘡,這裡名詞作動詞用,意思是:燒傷。
7.賊易之,對飲酒。,意動用法,意思是:認為.....…容易,輕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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