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形象

匿形象是對電視攝影和新聞照片攝影提出的尊重個人隱私權的一種帶有法律性質的要求。在文字報導中,記者可以根據非社會活動者的要求,不報導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姓名、外貌等等);對電視記者和攝影記者來說,這便是個匿形象問題。根據各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名譽,以利以後的發展,禁止將犯罪青少年的形象公開。各種未判決的嫌疑犯,不得公開其形象。非社會活動者的活動,不經當事人允許,不得公開其形象。許多社會活動中發生的不大的事件,一般也不能隨意公開當事人的形象。但是,在我國的有關報導中,非常缺乏這種法律意識。

如1987年和1988年有三條“開會睡覺”的電視新聞獲“好新聞”獎,均是以正面角度攝下當事人最清晰的肖像。1988年一家電視台報導一則新聞述評《從八少女犯罪所想到的》,近景公開“少女痛若的眼淚”,將少女的面孔搬上螢幕。一些記者報導工讀學校生活,出現許多正面肖像。這些情況都是對當事人和當事人家長隱私權的侵犯。這類新聞均可以報導,但要用匿形象手法。在電視攝影中,匿形象的方法有許多種,如:(一)利用攝像角度將肖像模糊,或遠景展示或側面、背面展示。(二)自然遮蔽,如用其他人的部分身體擋住部分鏡頭,取景時只取動作部分。(三)利用光線明暗,使當事者形象暗,而採訪者形象清晰。(四)當事者自己用物遮擋(主要是涉及未判決嫌疑犯)。在有些情況下,螢幕上應出現“應被採訪者要求,攝象機取了特殊的角度”這類的字幕說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