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街道(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街道)

北京街道(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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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越秀區北京街道屬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下轄的一個街道。轄區總面積1.27平方公里。有戶籍人口39590人。是廣州中最古老的中心城區,北京路街道著名的景點是北京路 步行街、西漢南越國宮署遺址等,轄財廳前、都府、越華大院、長勝里、登雲里、福恩里、雅荷塘、仁生里、青蓮里、蓮花井、雨帽、吉祥、華寧里、昌興、 禺山市、大馬站、小馬站、流水井、白沙居、龍藏、鹽運西、清源巷、仙湖、高第、許地、民星26個社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街道
  • 位置: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 轄區總面積:1.27平方公里
  • 戶籍人口:9.06萬人
  • 總面積:1.27平方公里
概況,街道合併,歷史,景點,主要職責,

概況

2013年3月15日,北京街道與廣衛街道正式合併,組成新的北京街道。原廣衛街道的蓮花井、雨帽、吉祥、華寧里、昌興、財廳前、越華大院、都府、長勝里、登雲里、福恩里、雅荷塘、仁生里、青蓮里 14個社區於2013年3月15日起被北京街道管轄。
北京街道

街道合併

2013年1月23日,越秀區宣布對部分街道進行合併。 將原廣衛街道與原北京街道合併成新北京街道,面積為1.27平方公里,總人口9.06萬人。
2013年3月15日,新北京街道正式掛牌,原廣衛街道辦事處正式撤銷。 原廣衛街道所轄的蓮花井等14個社區從2013年3月15日起歸北京街道管轄

歷史

北京路(Beijing Road)地處廣州市中心,是廣州城建之始所在地,是歷史上最繁華的商業集散地。根據史料和專家考證,北京路、教育路和西湖路周邊區域已有或已建成及挖出的歷史文化遺地有秦番禺城遺址、秦漢造船工地遺址、西漢南越國宮署遺址、唐清海軍樓遺址、南漢御花園、明大佛寺、明城隍廟、明清大南門遺址、清廬江書院、廣州起義紀念館等十多個朝代的十多個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文物古蹟

景點

秦番禺城遺址、秦漢造船工地遺址、西漢南越國宮署遺址、唐清海軍樓遺址、南漢御花園、明大佛寺、明城隍廟、明清大南門遺址、清廬江書院、廣州起義紀念館、北京路步行街。

主要職責

街道黨工委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的決議,討論決定本街道的社區建設、經濟發展、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對街轄範圍內的地區性、民眾性、公益性、社會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
2、領導本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各類無主管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黨的工作;組織、指導轄區內其它單位的黨組織和黨員參與社區建設;對離職、失業和流動黨員實行屬地管理;對區職能部門派駐的社區管理和服務機構黨的工作實行雙重領導。
3、領導街道、社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積極組織以提高市民質素為目的活動,樹立文明新風。
4、領導街道辦事處,支持其依法獨立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權。
5、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街道幹部的教育、培養、任免、考核和監督工作;負責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對區派駐街道機構負責人的獎勵、任免提出意見和建議。
6、堅持黨管武裝的原則,做好民兵、兵役工作。
7、宣傳和貫徹黨的統戰、僑務政策,做好統戰、僑務工作。
8、負責黨風和廉政建設,組織開展黨紀、政紀教育,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9、負責區人大代表聯組的聯絡工作。
10、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支持其按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11、承辦區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
1、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街轄範圍內的地區性、民眾性、公益性、社會性工作。
2、按照職責範圍,負責街轄區範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市政、規劃、房地產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3、負責街轄範圍內的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做好出租屋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民事調解,法律服務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4、負責社區建設和管理,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工作,大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發動和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類社區公益活動;負責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區文化、科普、體育、教育等工作。
5、發展街道經濟,管理街道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為街道經濟組織提供人才、科技、信息和其他各種服務,以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動街道經濟發展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6、負責計畫生育、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監督、初級衛生保健和民事調解等工作;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少數民族的權益。
7、指導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搞好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民眾自治組織作用。
8、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風、防火、防震、搶險和防災工作。
9、向區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10、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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