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樂器學會

北京樂器學會是北京科協下屬的學術團體。成立於1976年12月28日。北京樂器學會由廣大從事民族器樂創作、表演、理論研究、教育、樂器製作等音樂人士組成。以弘揚中西器樂文化、繼承和發展器樂藝術,提高人民民眾的音樂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宗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樂器學會
  • 外文名:BeijingMusical instrument Association 
  • 學會成立:1976年 12月28日
  • 學會會址:中國北京
  • 榮譽會長:陳自明
  • 現任會長:劉正輝
基本任務,學會發展,章程,

基本任務

1、組織作曲家創作民族器樂、音樂作品,繁榮音樂創作;並對各地區、各民族的傳統樂種及樂曲進行收集整理,根據社會需求,組織力量對一些傳統樂曲進行加工改編,擴大傳播面。
2、提高各種樂器的演奏水平,舉辦培訓班、普及音樂及樂器知識,培養人才,特別是促使民族樂器進中國小課堂,建立各類學校的民族樂團,活躍校園音樂生活。
3、加強樂器教育、演奏的理論研究,對各種樂器的發展史、演奏法進行理論探討,舉辦學術交流會,進一步推動樂器在新世紀的發展。
4、為促進器樂文化、音樂的大繁榮、大振興,提高全民文化素養,適時舉辦各類、各種大中小型器樂演奏活動與海內外藝術交流活動。與時俱進,為民族器樂、音樂走向世界鋪路搭橋。
5、提高中西樂器製作水平,舉辦樂器成果展評鑑賞,開展諮詢服務。

學會發展

1、《56個民族56張古琴共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56周年暨幽蘭古月長城首演》大型活動(2005年8月26日)
2、《中西和璧——古琴鋼琴兩琴聯奏大型音樂會》由古琴家李祥霆、龔一、耕琴家劉詩昆、鮑慧喬聯袂出演(2005年12月19日於北京保利劇院)
3、《振國之夜——祝福天下母親》大型民族器樂音樂演奏演唱會(2006年3月6日於北京民族文化宮劇院)
4、出版《W型轉調箏實用演奏教程》(2006年6月於北京)
5、主辦《中國首屆塤樂器展覽》(2006年6月8日於北京中國戲曲博物館)
6、舉辦〈中國首屆古箏藝術節暨長城演奏會〉(2006年8月於北京居庸關長城)
7、主辦《首屆中國古琴“幽蘭陽春”藝術節》(2006年8月於天津)8、舉辦《環保仿生皮與原生態京胡學術報告會》(2006年9月於北京)
9、建立《北京樂器學會藝術館》(2006年11月於北京)
10、建立“揚州華夏琴箏藝術博物館”(2006年11月於揚州)
11、北京樂器學會“送樂器送歌聲愛心托起希望》大型工藝活動走進蘭考(2007年3月於河南蘭考)
12、北京樂器學會藝術團應日中友協邀請赴日本東京訪問演出(2007年3月)
13、主辦《廣東高胡演奏家溫池獨奏演奏會》(2007年6月6日)
14、舉辦第二屆〈長城音樂之旅〉大型民族器樂活動暨“光明行”二胡演奏會(2007年7月與響水湖長城)
15、《中國心奧運情——第29屆奧運會倒計時一周年長城大型演奏會暨2007中國民族器樂藝術節〉(2007年8月8日於居庸關長城)
16、舉辦〈第二屆國際人才藝術之星全國推選活動〈(2007年8月於廣西桂林)
17、舉辦〈第二屆中國古琴“幽蘭陽春”藝術節〉(2007年8月於杭州舉行)
18、主辦〈第二屆“雅韻杯”全國古箏邀請賽〉(2007年10月於南京)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樂器學會英文名稱: BeijingMusical instrument Association ,
第二條 學會 制訂的會徽,是本學會的行業標誌。
第三條 本學會成立於1976年 12月28日,是由各種類型的樂器生產、經營企業,教育行業以及與之相關的科研、教學、文化等單位團體和對樂器行業發展有貢獻、有影響的個人自願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一級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四條 本學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開拓進取,團結全體會員,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會員企業發展服務,為樂器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服務,為政府和企業間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學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業務上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局社團辦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並由中國民族器樂學會代管。
第六條 本學會會址設在中國首都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學會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制訂並實施《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規範。
二、受政府委託起草行業發展規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委託事項等。
三、對全行業生產、經營、技術創新、市場情況進行調研,掌握市場發展動向,引導行業及產品結構的最佳化調整,促進行業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開展行業統計和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並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五、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 產品標準、職業標準) 的制訂、修訂工作,並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
六、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進行調查和監督,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推薦名牌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七、受政府委託對本行業新辦企業進行資質審查,並提出論證意見,作為工商管理部門審批的主要依據。
八、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實施的監督。
九、加強行業協調,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和企業利益。
十、在國內舉辦、樂器展覽會;組織國內廠商參加由國內相關機構外機構組織主辦的樂器展。參與培育國內的專業市場和特色產業。
十一、組織行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考核鑑定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科技成果的鑑定。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推進行業技術進步。
十三、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有關工作任務,承擔其它社會團體和本會會員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單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樂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文化、信息,以及與之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均可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由會員單位法人代表擔任或由法人代表委託他人出任。
(二)個人會員:凡從事樂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文化、信息以及與之相關的工作者和熱衷於樂器事業發展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入會申請;團體會員需提交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簡介,並填寫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個人會員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當年入會會費。
(四)頒發證書: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向團體會員頒發北京樂器學會團體會員證書和會牌,向個人會員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獲得本學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展覽會、技術交流和培訓等活動,並享受規定的優惠條件。
(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執行學會的決議,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學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定期向學會報告本單位生產、經營情況,按時填報年度生產經濟指標統計表。
(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堅持誠信經營,不搞不正當競爭,尊重智慧財產權,不搞侵權活動,維護全行業整體利益;堅持以優質產品和優質服務,對消費者負責,保護消費者利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團體會員重大事項的變動(企業名稱更改、廠址變遷及企業法人變更等)應及時向學會報告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按規定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書及學會頒發的其它有關證件,退會後不得再以本會會員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學會組織和舉辦的各項活動或雖然參加了學會組織的活動,但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經提示後仍不糾正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 三 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進行有損於行業利益的活動並造成一定影響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 /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要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 /2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 /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與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較高威望。
(三)專職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行業,且有較強的事業心與組織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與刑事處罰的。
(八)團體會員當選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的應為企業的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在其任職期間退休、調任的,由該企業新法人代表自然接替其在本會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2 /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本學會秘書處、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本學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可委託學會其他主要負責人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本學會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學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 分會、專業委員會) 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與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的日常工作聯繫。
(六)制定秘書處的工作條例和工作人員的獎勵、考核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學會根據行業需要設定分支機構(專業分會和委員會):
鋼琴分會、鋼琴調律師分會、民族樂器分會、提琴分會、提琴製作師分會、電鳴樂器分會、吉它專業委員會、西管樂器專業委員會、口琴專業委員會、材料配件專業委員會、打擊樂器專業委員會、手風琴專業委員會、樂器市場工商貿易分會( 籌) 。各分會和專業委員會設會長l 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 人。會長、副會長由學會秘書長提名,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分會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根據本章程研究制定年度活動計畫。每年由專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會長或副會長總結工作,以書面材料報學會秘書處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三十一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承辦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技術諮詢、培訓、信息服務和舉辦展覽會等活動或其它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學會經費主要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一)為實現本會宗旨和完成本會任務而開展的活動支出。
(二)為支付學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保險和勞務報酬。
(三)學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用品的開支。
(四)其它正當開支。
(五)出版刊物、建立網站的有關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學會財務由秘書處制定製度、並負責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修改章程自學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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