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學會

北京林學會

北京林學會(Beijing Forestry Society,BFS)於1955年由北京地區林業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發起成立,其前身是中國林學會北京分會,1962年正式更名為北京林學會。學會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致力於推動首都林業的發展,是聯結北京地區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林學會
  • 外文名:Beijing Forestry Society
  • 成立時間:1955年
  • 發起人:北京地區林業科學技術工作者
學會宗旨,會員組成,組織機構,學會章程,聯繫方式,

學會宗旨

——為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服務
——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推動林業科技發展與成果轉化
——搭建園林綠化產業化平台
——促進林業社區發展及綠色新農村建設
——提高公眾環保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促進林業國際合作與交流

會員組成

截至2009年底,學會會員達2783名,團體會員8個。分別來自國家林業局、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北京市園林綠化系統及各區縣林業園林部門、北京林業大學、北京農學院、北京市農林科學院、在京林業企業及其他在京國家和市級相關機構。學會有院士7人,教授、研究員459人,碩士以上學歷的會員1481人。

組織機構

學會下設秘書處、學術評審部、諮詢培訓部、科普宣傳部、國際合作部、科技研發部、產業促進部、《現代林業》編輯部等八個部門。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會日常工作開展,管理學會各辦事機構及各專業委員會。

學會章程

一、《北京林學會章程》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家的有關政策和1999年06月01日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印製的《北京市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在原有《北京林學會章程》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二、《北京林學會章程》經過全體成員的充分醞釀,業經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審核,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核准。
三、《北京林學會章程》先經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初審合格後,再報正式文本三份,由登記管理機關加蓋章程核准專用章後生效,一份交業務主管單位,一份交社會團體,一份交登記管理機關存檔。
第一章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林學會,英文名為∶Beijing Forestry Society,縮寫BFS。
第二條本會由北京地區林業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聯結北京地區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維護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權益,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本會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為指導,團結、動員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通過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專業培訓、諮詢服務、編輯專業刊物等活動,為實現首都林業的跨越式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的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為有一定經濟基礎的社會團體。
第六條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整。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圍繞林業科技及其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組織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對影響首都林業全局的重大理論及林業科技問題進行研討、論證,為首都林業建設提出建議,為各級林業部門當好參謀和顧問;
(二)大力普及林業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林業生產技術、開展青少年林業科技活動;
(三)組織開展評比、表彰活動,定期或不定期對優秀的學術論文、科普作品、科技成果及貢獻突出的科技工作者進行獎勵、表彰;
(四)充分發揮學會的人才優勢,開展在職林業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開展林業科技諮詢服務、接受委託進行林業技術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技術標準的編寫等活動,促進科學技術為林業現代化建設服務;
(五)維護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
(六)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外林業學術團體和林業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七)辦好本會主編的刊物及本會的網站,組織出版林業科技書刊;
(八)創辦經濟實體,為學會正常工作開展提供物質保障。
第三章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團體會員資格條件:林業或與林業相關的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事業、科研、教學單位和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四) 個人會員資格條件:
1. 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技術水平或碩士以上學位的林業科技人員;
2. 高等林業院校本科畢業(包括成人教育)從事林業工作三年以上,專科畢業從事林業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業專科學校畢業從事林業工作七年以上,在林業科技工作中有較大貢獻者;自學成才經考核達到上述水平的林業科技人員;在林業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並經市級評審單位承認的林業技術革新者;
3. 熱心學會工作,從事林業相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並熟悉林業業務的林業行政管理幹部;
4. 符合上述技術職稱和學歷條件,與林業密切相關的其他學科的科技人員;
5. 積極參與和推動中國林業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並在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籍專家、學者。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會員證和會徽及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通過評選獲得本會頒發的有關獎勵;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北京林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理事會和監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五)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學會榮譽職務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十二) 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三) 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四) 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聯繫方式

學會秘書處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裕民中路8號21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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