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創建於1996年12月,是北京市委宣傳部根據北京文化發展戰略的需要和北京作為國家文化中心的定位,聯合北京有關文化機構和新聞媒體發起創立。基金會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為公募性的法人機構,由北京市委宣傳部直接領導,是北京最有影響力和權威性的基金會之一。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繫海內外關心首都文化發展的社會團體、企業和人士,多方籌集文化發展資金,以各種形式資助、扶持、推動北京公益文化事業的發展,推動文化創新,扶持文化新人,促進首都北京文化建設和文化交流,致力於首都北京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展示國家文化中心的魅力。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以來,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的關懷和市委宣傳部的直接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通過各種開創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會資金,為促進和繁榮北京的文化建設和文化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稱:Beijing Cultur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1996年12月
關於基金會,四大功能,展示推廣功能,吸納資源功能,鼓勵創新功能,擴大交流功能,基金會任務,基金會章程,歷任領導,管理辦法,專項基金,舉辦文化沙龍,名稱,主辦單位,沙龍宗旨,沙龍願景,會員,

關於基金會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創建於1996年12月,是北京市委宣傳部根據北京文化發展戰略的需要和北京作為國家文化中心的定位,聯合北京有關文化機構和新聞媒體發起創立。基金會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為公募性的法人機構,由北京市委宣傳部直接領導,是北京最有影響力和權威性的基金會之一。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繫海內外關心首都文化發展的社會團體、企業和人士,多方籌集文化發展資金,以各種形式資助、扶持、推動北京公益文化事業的發展,推動文化創新,扶持文化新人,促進首都北京文化建設和文化交流,致力於首都北京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展示國家文化中心的魅力。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以來,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的關懷和市委宣傳部的直接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通過各種開創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會資金,為促進和繁榮北京的文化建設和文化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四大功能

展示推廣功能

通過開展各種文化藝術、宣傳教育活動,積極資助扶持北京市各類文化項目。增加文化發展基金募集力度,加強對優秀文化藝術項目的資助和支持,體現先進文化的展示推廣主導示範作用。隨著社會財富的增加和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北京文化消費需求也會進一步增大,社會各界參與和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力度越來越大,涉及的領域也越來越廣,基金會將成為活躍的文化融資領域。

吸納資源功能

通過社會各界對北京文化發展的支持,公平公正公開的開展公益文化基金運作,把社會上有意資助公益文化的分散資金和資源集中起來,有效地投入到首都北京公益文化事業的發展中,為發展民族文化和開展文化交流做出積極的貢獻。通過基金會的運作,可以使分散的資金髮揮規模效應,使資助的風險得到有效的規避和化解,使資助者支持文化發展的良好願望得以實現。

鼓勵創新功能

通過對原創性、創新性、實驗性公益文化項目的資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動文化新人的成長,吸引更多優秀的公益文化項目向北京這個國家文化中心匯集。世界級大都市的發展證明:一個城市的文化實力,不但要看吸引文化人才的數量,而且要看推動原創的能量。隨著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和人文奧運理念的實施,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需要籌集資金設立有國際影響力的文化藝術獎項,評選展示有國內外影響的優秀作品和藝術家,加大對文化藝術新人實施更有力的發展扶持。基金會積極鼓勵文化藝術創新和培育文化藝術新人,突出中國特色和北京特點,為中國的和平崛起提供更多的文化動力和資源。

擴大交流功能

推動北京與海內外的文化交流,吸收文化發展的最新成果。同時,通過與境外文化基金會的項目合作、相互委託、交叉資助,推動北京文化走向世界,參與國際競爭和交流,與各國的優秀文化成果共同交流和發展。

基金會任務

·接受並管理社會捐贈資金,用於發展北京市文化事業。
·開展有利於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化素質的文化藝術活動。
·推動並資助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及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
·組織有關文化事業發展的專題調查研究和學術研究。
·評選並獎勵為北京市文化建設及文化藝術交流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與個人。
·組織國際間文化藝術交流。
·資助北京市文化設施建設和文物古蹟的保護開發。
·開展其它有益於社會進步與發展的各類文化藝術活動。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北京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多方籌集資金,資助、扶持、推動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佰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及向公眾募集 。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委宣傳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月台胡同18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接受並管理社會捐贈資金;
(二) 支持並開展有利於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化素質的文化藝術、宣傳教育活動;
(三) 推動並資助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及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
(四)組織有關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題調查研究與培訓,開展中外文化的交流與培訓,主辦北京文化發展論壇;
(五)評選並獎勵在文化事業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團體、個人及優秀的文化藝術作品、支持北京文化獎的評選;
(六)支持北京文化人才的培養,開展國際文化藝術交流;
(七)資助北京文化設施建設和文物古蹟的保護利用,推動北京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扶持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研究,推動北京特色文化的發展。
(八)開展其它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藝術繁榮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 在本基金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表決權;
(三) 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
(四) 獲得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
義務:
(一) 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 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 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 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 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理事會。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副理事長作為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促進首都文化事業發展;
(二) 資助有利於首都文化產業發展的項目;
(三) 資助國內外文化交流與培訓項目;
(四)資助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及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
(五)扶持資助北京新的文化品牌;
(六)資助與北京相關的文化藝術評獎活動;
(七)資助對北京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相關的課題研究。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一次性捐贈在1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 一次性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 其他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業務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資助有利於首都文化產業發展的文化項目;
(二) 資助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及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項目;
(三) 資助與北京相關的文化藝術評獎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歷任領導

第一屆:1996年12月—2003年10月
名譽理事長:
徐惟誠 全國文化扶貧委員會主任
張健民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王大明 北京市政協主席
張百發 北京市常務副市長
何魯麗 北京市副市長
王立行 北京市對外文化交流協會副會長
理事長:
李志堅 中共北京市委副書記
常務副理事長(法人代表):
龍新民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特邀理事:
季羨林 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會長
任繼愈 北京圖書館館長
啟 功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良鏞 清華大學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侯仁之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宿 白 中國考古學會副理事長
靳尚誼 中央美術學院院長
劉 迅 北京市美術家協會主席
梅葆玖 著名京劇表演藝術家
林書煌 中國人體科學學會常務副理事長
第二屆:2003年10月—2004年11月
名譽理事長:
徐惟誠 全國文化扶貧委員會主任、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
於均波 北京市委副書記、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陳廣文 北京市政協原主席
程世峨 北京市政協主席
理事長:
龍新民 北京市委副書記
常務副理事長(法人代表):
蔣效愚 北京市委宣傳部部長
蔡赴朝 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特邀理事:
季羨林 北大教授、東方文化研究會會長
任繼愈 國家圖書館館長、哲學史學會會長
啟 功 北師大教授、文物鑑定會主任委員
吳良鏞 清華大學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侯仁之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宿 白 北京大學教授、考古學會副會長
劉 迅 北京市美術家協會主席
梅葆玖 著名京劇表演藝術家
羅哲文 國家文物局古建築專家組組長
鄭孝燮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副主任
張和平 北京市政協副主席
第三屆:2004年11月至今
名譽理事長:
徐惟誠 全國文化扶貧委員會主任、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
於均波 北京市委副書記、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陳廣文 北京市政協原主席
程世峨 北京市政協主席
理事長(法人代表):
薛寶書 北京市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特邀理事:
季羨林 北大教授、東方文化研究會會長
任繼愈 國家圖書館館長、哲學史學會會長
啟 功 北師大教授、文物鑑定會主任委員
吳良鏞 清華大學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侯仁之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宿 白 北京大學教授、考古學會副會長
劉 迅 北京市美術家協會主席
梅葆玖 著名京劇表演藝術家
羅哲文 國家文物局古建築專家組組長
鄭孝燮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副主任
張和平 北京市政協副主席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會基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家有關法規及本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合法募集基金、科學管理基金、嚴格使用基金、努力提高基金增值水平、切實執行財務審計和監理制度,在依法管好基金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開發基金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實現本基金會的宗旨與任務。
第三條 基金管理工作對本會主管機關及理事會負責,管理原則由理事長辦公會制定,具體實施委託秘書處辦理。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本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本會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
第五條 基金募集必須遵循自願原則,嚴禁攤派。
第六條 本會各級成員皆有責任積極主動開闢多種渠道、多種途徑募集資金,以擴大基金的來源。較大型的募捐活動,在正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統一協調下有組織、有計畫地實施。
第七條 非本會所屬單位及個人以本會名義募捐,須事先取得本會正式授權書。未經授權而以本會名義募捐,即構成對本會合法權益的侵犯,本會有權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會嚴格履行捐贈手續,對各種形式的捐贈皆及時向捐贈者開具正式接收憑據,並一概納入賬目管理。
第九條 認真做好對捐贈者的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及實施細則由理事長辦公會確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條 本會基金主要用於:
1、資助公益文化。資助有示範性、民族性、經典性、國際性的文化項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
2、推動文化創新。資助具有原創性、創新性、探索性和實驗性的文化項目。
3、扶植文化人才。資助文化新人的培育和文化藝術人才的引進和進修。
4、促進文化交流。資助有助於提升北京文化藝術水平和擴大北京文化影響的國內外文化交流項目。
5、開展基金會之間的交流。接受海內外其他基金會的委託,處理相關文化事務,開展雙向文化協作交流。
第十一條 基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國家有關文化扶持和發展的政策,符合本會的宗旨。
第十二條 基金的使用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確保本金的原則。
第十三條 本會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也可以購買債券等有價證券,但禁止風險投資。
第十四條 本會基金利息收益和購買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用於擴充本會基金及辦公室會務經費。具體的分配比例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的日常會務費用及人員開支原則上不得動用基金本金,只能在基金運作的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中列支,確需動用本金的,必須經本會理事會批准。
第十六條 本會基金實行獨立會計核算,開設獨立的銀行賬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基金賬務。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專項基金

和諧社區專項基金
“和諧社區專項基金”是我會設立的中國首個以落實黨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號召、促進北京社區的和諧發展為宗旨的專項基金。2007年3月29日,北京華凱利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向我會“和諧社區專項基金”捐贈了100萬元人民幣的啟動資金,並舉行了簡單的捐贈儀式。
宋莊當代文化專項基金
“宋莊當代文化專項基金”是我會為配合市委市政府關於大力扶持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的若干決定而設立的中國首個旨在打造文化名鎮的專項基金。2007年5月11日,北京市通州區宋莊藝術促進會向我會“宋莊當代文化專項基金”捐贈了100萬元人民幣的啟動資金,並舉行了捐贈儀式。

舉辦文化沙龍

北京國際文化藝術沙龍

名稱

中文:北京國際文化藝術沙龍
英文:Beijing International Salon of Culture & Arts

主辦單位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
Beijing Cultur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沙龍宗旨

北京國際文化藝術沙龍為公益性質,旨在為海內外關注北京文化藝術事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文化藝術界名流、專家學者及熱心於文化投資的企業家提供聚會交流的平台,以促進中外文化藝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北京文化創意產業及文化事業的發展,從而致力於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沙龍願景

感受文化 品鑑藝術 互動交流 共謀發展

會員

(一)資格:
沙龍成員由顧問和會員組成,主要包括:政府有關領導、各國駐華文化官員、國內外文化藝術界成就卓著的權威人士、國內外文化藝術名人、關注並熱心於文化投資且具有一定規模和聲譽的各類企業家、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社會名流。
(二)權利:
有機會參加我會舉辦、參辦的各類文化藝術活動;
有機會結識圈內人士;
有機會獲取業界最新信息;
有機會拓展文化藝術領域的項目合作;
有機會進行相關內容推廣;
享受北京有關演出場所的專屬優惠;
每月獲贈一本北京國際文化藝術沙龍內刊《藝術指南》。
(三)義務:
遵守北京國際文化藝術沙龍章程;
維護本沙龍的合法權益;
參加本沙龍的各項活動;
積極配合沙龍活動的開展;
提供與沙龍活動主題相應的材料、資源與建議,並參與開展相關工作。
(四)如何加入:
六、活動內容及形式
(一)企業文化、藝術討論(歡迎會員提供有質量的沙龍討論題目,也歡迎業內的先行者報名主講,與大家分享成功經驗);
(二)舉辦文化、藝術講座;
(三)進行學術交流;
(四)企業文化藝術欣賞、觀看演出;
(五)參觀文化藝術展覽;
(六)組織聯誼活動;
(七)相關項目推廣;
(八)其他正當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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