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贈與辦理指南

北京房屋贈與是由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記服務大廳受理。

申報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辦理依據,相關檔案,

申報材料

要件
來源
注意事項
1.登記申請書原件
由受理視窗提供
申請書上房屋信息、申請人信息與申請材料信息一致,已簽字或蓋章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申請人信息與贈與協定公證書權利人一致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房屋所有權證與房屋檔案記載一致
4.贈與協定公證書原件,或贈與公證書和接受贈與的書面檔案原件
公證書由公證處出具
申請人和贈與人與受贈人信息一致,房屋信息和登記信息一致。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原件
地稅部門出具
房屋信息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一致
6.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二份
7.已購公有住房贈與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證明及補交房屋差價(標準價、優惠價公有住房)證明
房屋信息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一致
8.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的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贈與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證明
國土部門出具
房屋信息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一致
9.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國土部門出具
整宗房地產轉移的,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
10.整宗劃撥用地或者整幢樓房占用劃撥土地的,提供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檔案
國土部門出具
批准檔案中房屋信息與房屋所有權證中一致
要件
來源
注意事項
提示:限購期間購買住宅類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的,購房人除需提交《家庭購房申請表》、《購房承諾書》原件,還需提交通過資格核驗時申報的全部家庭成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證明。
申請人身份證明按以下情況提供:
(一)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二)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申請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抵償債務等轉移登記的權利人,還應提交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三)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幹部證,或士兵證,或學員證,或軍官退休證,或文職幹部退休證,或離休幹部榮譽證;
(四)港澳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居民身份證;
(五)台灣同胞: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或經確認的居民身份證明;
(六)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七)外籍人士:經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國的居留證件(無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提交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
(八)境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
(九)境內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證》;以非法人機構名義申請登記,不能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應有法人授權;境內金融企業法人、保險企業法人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不再核對原件;
(十)境外法人、其他組織:經公證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登記證,或註冊證書,或批准該法人、其他組織成立的檔案及有關部門核發的該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司註冊檔案在註冊地公證後需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認證後的以上檔案,不再核驗原件;
上述材料中提交複印件的,均交驗原件,確保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所有申報材料應填寫規範、蓋章或印鑑齊全、字跡清晰,複印件、公章應清晰可辨。申報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譯本。

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房屋登記費:住房每套80元(含一本工本費)、非住房每件550元(含一本工本費)

收費依據

具體減免標準及工本費按照《關於轉發市發改委 市財政局<關於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計費標準的函>及市財政局 市發改委<關於同意市建設委員會申請房屋登記收費立項的函>的通知》(京建經〔2008〕633號)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924號)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

相關檔案

關於印發《房屋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京建權827號)
房屋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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