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妥善做好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關於妥善做好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意在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就妥善做好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勞動保障工作問題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國有企業改革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2-11-21
  • 生效日期:2002-11-2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勞社辦發[2002]161號
【發布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2002-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妥善做好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
(京勞社辦發[2002]161號)

具體內容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總公司,計畫單列企業:
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現就妥善做好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勞動保障工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便及時研究制定有關政策,保障企業改革順利實施。
一、企業在改革過程中,調整勞動關係應遵循依法的原則、協商的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改革與穩定的關係,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的關係,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關係的平穩過渡。
二、企業整體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的,新企業和職工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契約,變更勞動契約的企業法人名稱,其他相關內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職工在原企業的工作時間與在新企業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作時間。
三、企業改組為國有參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可以繼續履行原勞動契約,變更勞動契約的企業法人名稱,職工在原企業的工作時間與在新企業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作時間;也可以由原企業解除勞動契約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後,新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本企業工作時間重新計算。
四、企業實行租賃經營或承包經營的,應繼續履行原勞動契約。租賃人、承包人不得以租賃經營或承包經營為由變更、解除勞動契約。實行租賃經營或承包經營的當事人雙方在租賃經營契約、承包經營契約中應約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有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五、企業具備法人資格,但其職工的勞動契約是與上級單位訂立,企業改組為國有參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新企業與職工可以繼續履行原勞動契約,同時變更勞動契約的企業法人名稱,職工在原企業的工作時間與在新企業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作時間;也可以由原簽訂勞動契約的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後,新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本企業工作時間重新計算。
六、企業改組過程中,原勞動契約無法履行部分,新企業與職工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相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契約。企業變更勞動契約時,原勞動契約中約定的契約期限不構成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的條件,除協商一致外,不得變更原勞動契約期限。
七、企業實行分立、合併的,分立、合併後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履行原勞動契約,法人名稱變更的,應變更勞動契約的企業法人名稱。
八、企業不得以職工不入股為由解除勞動契約或拒絕與職工訂立勞動契約。
九、企業在改組過程中應當妥善分流安置原國有企業富餘人員。新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這些人員上崗工作,並變更勞動契約相關內容及專項協定;上述人員不願回企業工作,或雙方就變更勞動契約及專項協定協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契約及專項協定。
十、改組過程中,企業依據本通知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的,依據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的通知》(京勞關發[1995]45號)的規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一、企業改組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應由重組後的企業接納,並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十二、企業改組過程中,職工在醫療期或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且未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期滿的,勞動契約期限應自動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
十三、企業改組後,原集體契約的履行、變更、解除由改組後的企業和工會協商確定。變更、解除原集體契約的,應當報企業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原集體契約解除的,改組後的企業和工會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契約,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
十四、改組後的企業,確因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按有關規定向企業註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十五、改組前已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的,改組後應繼續參加,並辦理社會保險變更手續;未參加的,應在改組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補繳社會保險費。
十六、改組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須預提以下費用:
(一)按企業實有退休人員人數及其實際年齡距本市居民平均期望壽命的年限,以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為標準,預提退休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二)企業退休人員的冬季取暖費、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的醫藥費等費用,在改組時按《北京市調整經濟結構若干配套政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5]6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予以預提。
(三) 應該由企業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企業將上述預提費用一次性上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人員的轉移手續。
十七、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改組前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供養親屬撫恤金由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所負責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支付手續。供養親屬的戶口在外埠的,由企業註冊地的社會保障所向供養親屬支付撫恤金。
企業改組前未參加工傷保險,改組後未按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的,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供養親屬撫恤金由改組後的企業按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標準支付。
十八、尚未撤銷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在實施改革過程中,應在繼續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多方採取措施,積極幫助下崗職工提前出中心實現再就業。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後,按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關於對撤銷再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資金清算審計工作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1]121號)的規定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資金清算審計工作。
十九、企業與職工在改組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企業註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十、改組後的企業應負責保管職工的人事檔案,企業不具備保管職工人事檔案條件的,可在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開立集體存檔戶,辦理委託存檔。
二十一、企業在改組過程中,對直接涉及職工利益的事項,應交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
二十二、集體企業改組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北京市國有小企業改制有關勞動管理工作的意見》(京勞關發[1997]340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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