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

《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在1988.04.2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4.21
  • 實施時間:1988.05.01
第一條 為促使企業認真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勞動保護法規),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均依照本辦法處罰。
第三條 對企業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行為的處罰,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分級執行。市勞動局實行勞動保護監察的重點企業和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傷亡10人以上因工傷亡事故的企業的處罰,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執行;其它的處罰,均由、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進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執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未經設計審批或經審查不合格擅自開工,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逾期不改的,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20%以下的罰款。
(三)將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加工,外包擴散給沒有有效防護設施的企業或者個人的,處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四)發生一次因工傷亡事故,重傷1人至2人的,每重傷1人罰款5000元;重傷3人至9人的,每重傷1人罰款6000元;重傷10人以上的,每重傷1人罰款7500元。
(五)發生一次因工傷亡事故,死亡1人至2人的,每死亡1人罰款10000元;死亡3人至9人的,每死亡1人罰款12000元;死亡10人以上的,每死亡1人罰款15000元。
(六)發生一次急性中毒事故,中毒1人至2人的,每中毒1人罰款2000元;中毒3人至9人的,每中毒1人罰款2400元;中毒10人以上的,每中毒1人罰款3000元。
(七)發生一次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的,罰款500元至5000元;發生一次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的,罰款1000元至10000元。
第五條 企業違反勞動保護法規,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加重罰款,但加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應罰款額的1倍。
(一)負責人違章指揮,造成職工因工傷亡、急性中毒和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的。
(二)發生職工因工死亡、急性中毒和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後12個月內再次發生同類事故的。
(三)發生職工因工死亡、急性中毒和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後,隱瞞、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四)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後逾期不改,發生職工因工死亡、急性中毒和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的。
(五)受到本辦法第四條(一)、(二)、(三)項處罰,仍不按期改正的,每逾期一個月,處以第一次罰款數額20%的罰款。
第六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職工搶險救災造成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可以免予罰款。
安全生產情況一貫良好,偶然發生非領導責任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可以酌情減輕罰款。
第七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責令部分或者全部停產整頓:
(一)事故隱患嚴重,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後,逾期不消除隱患的,責令停產整頓不少於3日;
(二)發生因工重大傷亡事故後,不採取相應防範措施,足以再次發生同類事故的,責令停產整頓不少於5日;
(三)發生特大因工傷亡事故,或在12個月內發生兩起重大因工傷亡事故的,責令停產整頓不少於7日。
(四)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勞動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擅自投產使用的,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驗收合格。
對生產國家指令性計畫產品或者關係廣大民眾生活的產品的企業責令停產整頓,應由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按企業隸屬關係分別報請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違反勞動保護法規,進行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的有關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10元至200元的罰款,取消1個月至12個月的得獎資格。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為處理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如仍有分歧,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等責任事故使企業遭受經濟損失的,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
第九條 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對有關負責人或責任人員給予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本人檔案,並及時在本單位公布。
第十條 被處罰的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按照《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場所和個體工商戶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處罰,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是《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的實施辦法之一,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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