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成立於1984年,成立時名為北京市個體勞動者協會,1994年更名為北京市個體私營經濟協會,2001年更名為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是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 創立時間:1984年
  • 性質:社會團體
  • 範圍:下設19個區縣和3個直屬分會
組織特點,協會職能,社會影響,協會章程,

組織特點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會員包括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以及其它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
隨著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的發展,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及其會員隊伍不斷壯大。迄今為止,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下屬19個區縣協會和3個直屬分會,擁有會員近百萬人。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現設有組織聯絡部、服務部、宣傳教育部、信息部、《北京個體私營經濟報》、《首都私營經濟》雜誌等部門。

協會職能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職能可分為服務、教育、宣傳、協調、監督五大方面。具體有:依照協會章程,組織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展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引導、培育私營個體經濟健康發展;向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會員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做好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會員與人民政府的聯繫溝通;組織會員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等競賽活動;引導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遵守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公平競爭,接受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活動;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對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社會監督;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各種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設立向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擔保的服務機構;幫助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辦理須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事項的有關手續,為會員生產經營提供方便;指導區縣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協會工作。

社會影響

多年來,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為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的發展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廣大私企個體會員和市委、市政府領導的高度評價,成為會員信賴的“娘家”以及連線會員與黨和政府的“橋樑紐帶”。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次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條例》。其中,專章規定了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地位、作用和職責。

協會章程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簡稱北京市私個協。
第二條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是全市城鄉個體、私營企業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組成,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方針,按照政府賦予的引導、培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工作任務,團結、教育全市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守法經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的職責,促進個體私營經濟持續、快迅、健康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四條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市計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的指導,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私營企業、個體勞動者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六條 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協會註冊資金三十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教育並組織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勞動者及從業人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二)協調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輿論監督,為個體私營經濟的培育、發展提供服務;
(三)維護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合法權力和利益,反映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勞動者及從業人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四)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幫助解決個體、私營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經營、個體及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七)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工作,組織私營企業、個體進行自我管理;
(八)興辦私營企業個體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九)向社會宣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組織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並參加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會員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含自然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個體勞動者及其從業人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四)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力和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興辦的福利;
(六)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信守職業道德,熱心為民眾服務;
(四)遵守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會員代表及領導成員(理事、常務理事等)的產生須經充分醞釀協商民主選舉。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決定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三)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職責
會員代表大會有4/5的會員代表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員代表大會有2/3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三)委任副秘書長,確認常務理事人選;
(四)審批會員;
(五)對內部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委任有關負責人選;
(六)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九)接受國內外對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捐贈
(十)其它職責。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主要職責:
(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一)(二)(四)(五)(七)(八)(九)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
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協會財務狀況;
(五)對協會及其領導成員違法亂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和頒布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它有關重要事務。
第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十八條 本會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轉讓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自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區縣協會按10%上交的會費。主要用於協會為會員服務的各類活動和日常辦公開支。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會自我發展、自我積累所獲得的收入,按有關規定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開支。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向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登記後方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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