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檯球協會

北京市檯球協會成立於1985年8月,是由檯球俱樂部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檯球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Billiard Association
  • 成立:1985年8月
  • 縮寫:BBA
  • 類別: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名稱:北京市檯球協會(簡稱市台協)
英文:Beijing Billiard Association,縮寫:BBA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發展體育事業的各項方針、政策,貫徹《全民健身計畫綱要》,以構建和諧檯球運動事業、增強人民體質,豐富人民文體生活、普及提高檯球運動為宗旨,廣泛聯絡緊密團結廣大檯球愛好者、檯球工作者、檯球支持者和檯球運動員等各界人士,積極組織競賽、交流球藝、研討理論,為促進首都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為促進北京檯球事業發展服務,為促進國內外文化體育交流服務。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天壇東路13號(北京市體育社團辦公中心)
郵編:100061

協會章程

北京市檯球協會章程
(2007年12月25日北京市檯球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檯球協會(簡稱市台協)。英文:Beijing Billiard Association. 縮寫:BBA
第二條 本團體由檯球俱樂部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發展體育事業的各項方針、政策,貫徹《全民健身計畫綱要》,以構建和諧檯球運動事業、增強人民體質,豐富人民文體生活、普及提高檯球運動為宗旨,廣泛聯絡緊密團結廣大檯球愛好者、檯球工作者、檯球支持者和檯球運動員等各界人士,積極組織競賽、交流球藝、研討理論,為促進首都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為促進北京檯球事業發展服務,為促進國內外文化體育交流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體育總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行政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區天壇東路13號(北京市體育社團辦公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宣傳黨和國家發展體育事業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對檯球運動方面的普及和提高的任務。
(2)依據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體育總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授權,對全市檯球廳、檯球俱樂部、檯球競賽,以及檯球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輔導員等檯球業務方面的事務,實施行業管理,負責檯球業務的培訓、提高和檯球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的晉級、測試等工作。
(3)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行業等檯球協會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4)對檯球行業的器材、設備、用品和相關用具的製造、修理、經營等市場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方面提出調研報告或建議。
(5)了解和掌握國內外的檯球競賽、檯球市場的經營管理和用品製造,以及檯球協會、運動員、裁判員等信息、技術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 本團體的主要任務:
(一)加強檯球管理和運動隊伍的建設,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工作活動能力和業務技術水平。
(二)組織檯球市場調查、檯球專業理論研究、檯球教學訓練工作的調研活動。
(三)主辦、承辦各級各類的檯球競賽活動;組隊訓練、派隊參加國內外的檯球競賽活動。
(四)對檯球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輔導員等進行培訓、晉升和考核管理工作。
(五)廣泛聯繫、團結各省市及國外檯球愛好者、檯球工作者,廣泛開展友好科技交流合作和諮詢服務工作。
(六)對本市營業性檯球廳和星級飯店檯球廳實施監督、檢查和等級評定及體育質量認定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
團體會員: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檯球協會、企業事業單位檯球協會、行業(系統)的檯球協會、各類學校的檯球協會和檯球俱樂部以及經註冊的社會營業台廳等,提出申請,經市台協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由個人自願申請,經市台協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全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加市台協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體育總會審查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法人代表人為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北京市體育總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事理會或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並督促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檯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准,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規定,接受常委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管理和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和北京市體育總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體育總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北京市體育總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體育總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