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對區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

東城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2月經東城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共4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委員37人。

現任北京市東城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吳松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外文名: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 現任領導:吳松元 
  • 設立時間:2016年12月
  • 機構屬性:人大常設機關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l、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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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個別副區長的任免;在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0、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東城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報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現任領導

主任

吳松元

副主任

於靜、毛炯、王中華、王兆康 、許匯、高麗萍、張樹華

委員

丁文理、丁迪紅、馬龍、王先勇、王歡、王崇恩、王瑞芝、王曦、毛惠華、方國根、尹向敏、葉江川、寧潔、朱傳芳、任萬平、危天倪、劉紅宇、許金玉、李冬亮、楊立新、楊梅、吳之梅、何志才、張衛民、張蘇晶、陳曉梅、範文華、羅強、周秋來、郝兆陽、柳學全、童之磊、曾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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