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性法規解釋工作規程

200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地方性法規解釋工作規程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7.22
  • 實施時間:2004.07.22
第一條 [宗旨] 為了加強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解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登記]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以及區、縣人大常委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法規解釋要求,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統一負責接收、登記。
法規解釋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要求解釋的具體法規條文,該法規條文在實施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及要求進行解釋的理由等,同時也可以附法規解釋內容的建議。
第三條 [批辦] 對於提出的法規解釋要求,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報秘書長批交常委會法制辦公室研究辦理。
法制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批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作法規解釋的意見,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條 [不作解釋] 法規解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法規解釋:
(一)不屬於《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的事項範圍的;
(二)屬於《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的事項範圍,但更適宜用修改或者廢止該法規的方式解決的,或者具有其他不需要作法規解釋的情形的。
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對法規解釋要求不作解釋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告知提出法規解釋要求的機關,並說明理由。
第五條 [擬訂草案] 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需要作出法規解釋的,由法制辦公室研究擬訂法規解釋草案。
法制辦公室擬訂法規解釋草案,應當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聽取提出法規解釋要求的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和常委會法制建設顧問的意見。
第六條 [提出議案] 法規解釋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議案,法制辦公室受主任會議委託向常委會會議作關於法規解釋草案的說明。
法規解釋的議案包括:法規解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附法規解釋要求及有關材料。
第七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 法規解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對法規解釋草案進行審議、修改,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解釋的表決稿。
第八條 [表決]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解釋草案,一般經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法規解釋草案經審議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審議、修改,提請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 [公布] 法規解釋草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由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北京日報》上全文刊登。
第十條 [生效] 本規程自2004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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