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樓房陽台整潔的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樓房陽台整潔的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樓房陽台整潔的規定》在1986.10.29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樓房陽台整潔的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10.29
  • 實施時間:1986.12.01
為維護市容觀瞻,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規,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城區、近郊區主要大街臨街樓房的陽台(以下簡稱陽台),必須按原建築規格保持完好、整潔。不許圍封改裝、亂搭亂建。
陽台損壞的,由房屋所有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維修;需要改裝的,應由房屋所有單位或管理單位對全棟樓房陽台統一設計、統一施工,保持整齊美觀。
二、使用陽台,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在陽台護欄外側四周牆壁上吊掛雜物;
2、在陽台護欄上擺放花盆,花盆底部不得超出護欄外壁,並須採取防止花盆掉落的安全措施;
3、在陽台內掛曬的衣物等,不得超出陽台護欄的範圍;
4、在陽台堆放雜物,高度不得超過陽台護欄。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並由房屋所有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督促執行。拒不接受批評教育或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經濟處罰∶
1、不經批准圍封改裝或亂搭亂建的,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以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2、不遵守第二條各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元的罰款。因違反規定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3、房屋所有單位或管理單位,拒不協助督促執行的,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四、執行本規定的主要大街範圍,由城區、近郊區各區人民政府劃定。遠郊各縣(區)的城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五、本規定在各區、縣政府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房管等部門協同實施。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解釋。
六、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前已存在的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問題,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分期分批進行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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