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的通知

為促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准,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政發〔2003〕10號
【發布日期】2003-04-04
【生效日期】2003-04-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的通知
(京政發〔2003〕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促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准,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原外經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的復函》(外經貿資開函〔2002〕779號),開發區在一期規劃面積15.8平方公里基礎上,向京津塘路以東和涼水河以西兩個方向擴大,規劃面積約24平方公里。其中,京津塘路以東約14平方公里;涼水河以西約10平方公里。
二、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後,維持其所在地區的行政區劃不變,擴大的發展用地區域範圍享受開發區政策。根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市政府令第3號)規定,開發區管委會應繼續行使已由有關部門授權其行使的社會管理職權,並積極與尚未授權部門協商授權事宜;對上述規定外的其他社會管理事宜,由開發區範圍內行政區劃所屬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行政區劃管轄範圍相應承擔。
三、北京市光機電一體化產業基地(以下簡稱光機電基地)在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區域範圍內,享受開發區政策,維持現行管理體制和隸屬關係不變,相應調整開發區擴大區域範圍內的住宅用地。光機電基地有關稅收、統計、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由市有關部門在通州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和通州區政府有關部門承擔,有關統計資料同時報送開發區管委會。通州區政府與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溝通,協調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四、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在大興區政府與開發區管委會共同建設協作配套區(以下簡稱協作配套區)內的區域,按雙方共同簽訂的合作協定確定的原則進行管理。
五、光機電基地和協作配套區外的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的區域,按開發區原15.8平方公里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六、開發區管委會要依法加強對開發區的統一領導和管理,科學合理地進行開發建設,注意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有關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配合開發區管委會做好相關工作。
二ОО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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