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有關問題的批覆,北京市人民政府對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聯合上報的《關於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有關問題的請示》(京交計文〔2008〕191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檔案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將有關事項的批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 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地區:北京市
  • 時間: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所屬地區,發布單位,公文內容,

所屬地區

北京市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文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京政函〔2008〕73號
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你們聯合上報的《關於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有關問題的請示》(京交計文〔2008〕191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檔案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批覆如下:
一、京平高速公路是政府還貸公路,由市路政局作為管理主體,並委託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收費管理。
二、同意京平高速公路設定吳各莊、夏各莊2個主線收費站,設定半壁店、李橋、沿河、北莊頭、北務薛家莊、打鐵莊、南張岱、趙莊戶、東高村稻地、南太務等12個匝道收費站。
三、同意京平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費率標準按0.5元/公里·標準車計收。收費期限自正式收取通行費之日起不超過15年,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延長收費年限。
四、對在上述路段行駛的車輛,除按規定免收通行費的車輛外,一律按照標準徵收車輛通行費。
五、由你們組織協調市有關部門統一負責上述路段收費站的設定和管理工作,並對收費公示和還貸情況進行監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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