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產生辦法

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產生辦法

《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產生辦法》是北京大學校友會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產生機制,保證理事會功能,根據《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制定的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產生機制,保證理事會功能,根據《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制定本試行辦法。
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產生辦法
第二條 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應該身體健康,願意且能夠參與校友會理事會活動,在校友中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第三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有權變更和罷免。
第四條 理事分為團體理事和非團體理事。
第五條 團體理事候選人由在本會備案的各校友組織推薦,每個備案組織可以推薦1人。
第六條 備案組織需提供完整的備案材料後方可推薦團體理事候選人,完整的備案材料包括備案登記表、會員登記表、一年以上的工作總結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輔助備案材料。
第七條 興趣類和行業類備案組織還應提交本組織具備本領域或行業內廣泛代表性的文字說明,可以包含但不限於:
(一) 會員數量及地域分布;
(二) 常規校友活動及服務的形式和地域範圍;
(三) 網站、移動終端套用等跨地域交流平台;
(四) 本領域或行業有全球或全國影響的品牌活動;
(五) 主要負責人在本領域或行業內具有公認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六) 其他可以說明組織廣泛代表性的內容。
第八條 開展工作未滿一年的備案校友組織可以指派代表列席理事會議。
第九條 團體理事因職務變動、身體原因等特殊理由確需變更為他人的,由原推薦組織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代為行使理事職責。
第十條 校友會會員可以自薦非團體理事候選人,但是需向秘書處提交個人參選理由書面陳述。
主要內容可以包括:
(一) 廣泛聯繫校友和校友群體代表性;
(二) 對北京大學校友工作或者其他方面的貢獻;
(三) 未來對於支持北京大學或北京大學校友會的計畫;
第十一條 校友會會員自薦非團體理事候選人的需經校友會常務理事會評議,通過評議後進入非團體理事候選人名單。
第十二條 非團體理事中有特殊代表性或者特定意義的理事參照團體理事的推薦辦法,由校友會常務理事會直接提名推薦,具體包括學校相關黨政領導、部分院系主管領導、校辦企業、老工學院、農學院、西南聯大、燕京大學、中法大學、北京醫科大學校友、留學生校友及上屆理事會期間為學校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代表。
第十三條 已經擔任理事,但是長期無法參加理事會(含常務理事會)活動的,不再建議為理事候選人。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可以選舉候選人以外的會員擔任理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規模以第八屆理事會規模為限,不再增加。
理事候選人超過第八屆理事會規模時,應該採取差額選舉。
第十六條 理事候選人名單,需經公示5個工作日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參照理事標準和程式聘請具有影響力和代表性的校友擔任“特邀理事”。
“特邀理事”可以參加理事會會議,可以表達意見和建議;
但無表決權,不計入理事會法定參會人數。
第十八條 “特邀理事”與理事會同步換屆,人數不超過當屆理事會規模的1/3。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2014年12月27日北京大學校友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大學校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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