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衛生規範

現將新修訂的《化妝品衛生規範》(2002年版)印發給你們,本規範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各有關單位應嚴格依照本規範進行化妝品審批和監督工作。以往發布的檔案要求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妝品衛生規範
  • 時間實施:2003年1月1日
  • 發文編號:衛法監發〔2002〕229號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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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印發《化妝品衛生規範》(2002年版)的通知
衛法監發〔2002〕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單位: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化妝品衛生規範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對化妝品原料以及化妝品最終產品的衛生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引用檔案

歐盟化妝品規程, 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訂內容(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76/768/EEC, and amendments until 21November 2005)。

定義

本規範採用下列定義
化妝品是以塗抹,噴灑或其它類似方法,施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髮、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一般要求

4.1 化妝品不得對施用部位產生明顯刺激和損傷。
4.2 化妝品必須使用安全,且無感染性。

產品要求

5.1 化妝品的微生物學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5.1.1 眼部化妝品及口唇等黏膜用化妝品以及嬰兒和兒童用化妝品菌落總數不得大於500CFU/mL 或500CFU/g。
5.1.2 其他化妝品菌落總數不得大於1000CFU/mL或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產品中不得檢出糞大腸菌群、綠膿桿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
5.1.4 化妝品中黴菌和酵母菌總數不得大於100CFU/mL或100CFU/g。
5.2 化妝品中所含有毒物質不得超過表1中規定的限量。
表1 化妝品中有毒物質限量
有毒物質
限量,mg/kg
備註

1
含有機汞防腐劑的眼部化妝品除外

40
含醋酸鉛的染髮劑除外

10
甲醇
2000

原料要求

6.1 禁止使用表2(1)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
6.2 禁止使用表2(2)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
6.3 凡以表3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的,必須符合表中所作規定。
6.4 化妝品中所用防腐劑必須是表4中所列物質,並必須符合表中的規定。
6.5 化妝品中所用紫外線吸收劑必須是表5中所列物質,並必須符合表中的規定。
6.6 化妝品中所用著色劑必須是表6中所列物質,並必須符合表中的規定。

包裝要求

化妝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須無毒,不得含有或釋放可能對使用者造成傷害的有毒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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