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通則

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參考了ISO14000《國際環境管理標準制度》、德國法令《廢棄物處理及管理法》(聯邦告示:包裝-V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法令)、歐洲經濟共同體《包裝、包裝廢棄物的指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 通則
GBT 167161996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1003批准199705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為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系列標準之一,該系列包括:《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 通則》、《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 標誌》、《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 效果評價方法》等。
通過本標準的規定,可以促使我國企業儘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以及國際環境保護的要求。
本標準由中國包裝總公司提出,全國包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包裝總公司質量管理部、中國出口商品包裝研究所、國家包裝產品(濟南)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包裝產品(廣州)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包裝產品(大連)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所、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建華、袁啟平、周加彥、趙創杓、張錦、劉尊文、王利。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各類包裝廢棄物的分類、處理與利用的基本要求與方法、效果評價準則等。
本標準適用於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設計、生產、流通、使用和質量監督檢驗。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57-89 包裝標準化經濟效果的評價和計算方法
GB 3544-92 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083-85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5085-85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T12121-89 包裝容器質量保證體系
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包裝廢棄物 packaging waste
失去或完成保持內裝物原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功能,成為固體廢物丟棄的包裝容器及材料。
3.2 處理 disposal
改變包裝廢棄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減少已產生的包裝廢棄物的數量,減小包裝廢棄物的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有害成分的活動。
3.3 利用 utilization
通過回收、加工、循環、交換等方式,從包裝廢棄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轉化為可以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動。
3.4 儲存 storage
為運輸、利用、處理、處置,在固定場所、設施暫時性保存、堆放包裝廢棄物的活動。
3.5 可回收包裝 recoverable packaging
通過一定的方法確保從消費者或使用者手中回收,並經過復用、再生、管理,最終到達用戶手中的包裝。
3.6 可再生包裝 recuperable packaging
自身構成的物質可再生,其資源價值可加以利用的包裝。
4 分類
按包裝廢棄物的材質和處理方法,將包裝廢棄物分為二類,見表1。
1 包裝廢棄物的分類
5 基本要求
5.1 產品包裝的設計、生產、銷售必須做到其所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容器和包裝輔助物易於處理與利用。
5.2 包裝應在保護產品、並經受流通環境要求的條件下做到對於資源的合理和綜合利用。
5.2.1 減少包裝廢棄物的數量:
a) 限制過分包裝;
b) 採用輕質、高強度的新型材料;
c) 採用集合包裝、可多次重複使用的包裝和集裝化運輸;
d) 制定特殊規格的運輸包裝的標準化和通用化要求。
5.2.2 控制包裝廢棄物的質量:
a) 限制包裝材料成分中的重金屬含量,以及限制其他構成部分,以減少或完全使包裝材料不含重金屬。包裝材料中的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有關標準或規定;
b) 限制包裝材料構成成分中的鹵素及其他有害物質;
c) 包裝輔助材料,如塗料、粘合劑、油墨、上光劑等,應優先選用水基類和有機溶解性材料;
d) 限制使用由氯進行加工處理的包裝材料。
5.2.3 對包裝廢棄物進行科學合理和經濟的再生處理:
a) 確立收集、回收、分揀系統及設備;
b) 再生處理過程中包裝材料的替代;
c) 使用適合於包裝製品要求的再生材料。
5.3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復用或再生、分解、焚化、填埋等技術與方法進行。
5.4 可復用的包裝廢棄物應進行合理分類回收,在施加處理後重新加以使用。對於可再生處理的包裝廢棄物,應在分類回收後的基礎上,採用合理的技術與方法進行再生處理。
5.5 可復用、再生的包裝廢棄物,須保證易於回收和分揀,並保證其回收和分揀效率。
5.6 高分子包裝材料在滿足使用條件下,可採用降解材料,以避免對環境的污染。
5.7 以回收能源為目的的進行加工處理的包裝廢棄物必須具有大致相當於紙和木材的能源值。
5.8 包裝廢棄物的焚化應通過符合環保要求及有關標準規定的焚化裝置進行,並做到使其充分燃燒,不產生有害氣體,減少煙塵,以防止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焚化過程中的廢氣排放標準應符合GB 16297的規定。
5.9 包裝廢棄物在填埋時應首先進行粉碎,其後進行深度填埋,使其腐化或自行分解。
5.10 以填埋進行處理的包裝廢棄物必須具備可通過微生物進行分解的性質,同時不能對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5.11 包裝材料加工設備及包裝廢棄物處理裝置(如焚化爐、破碎機、分離設備、回收再生設備等),應滿足包裝廢棄物回收與利用加工工藝,資源有充分的保護性,並應符合GB 5083的規定及有關標準要求。
5.12 包裝材料在加工過程中應做到使廢舊材料及其製品碎屑得到充分的使用和回收。
5.13 對於留有危險品殘留物的包裝廢棄物,應作為危險廢棄物處理。其處理與利用方法必須符合有關危險品固體廢棄物污染排放標準或規定。
5.14 包裝應在保護內裝物完好無損的前提下,按易於回收利用與廢棄處理的原則,優先選用單一材料。
5.15 包裝製造和流通與銷售部門有責任回收使用過的運輸包裝和銷售廢棄物,以進行包裝再利用。
5.16 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生產必須符合GB 5083和GB-T12121的規定。
5.17 包裝設計、使用、回收和廢棄物處理的全過程應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對生態環境無害或無污染,做到科學、合理、經濟、實效。
6 方法
6.1 紙包裝容器及材料
6.1.1 紙張、紙盒、紙箱、紙基緩衝材料、紙漿模塑製品等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回收復用、再生、填埋方法進行。對於不易分離處理而成為工業固體廢物的紙包裝廢棄物,可通過焚化方法進行。
6.1.2 紙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應避免各種雜質(如塑膠、膠料、油墨、粘合劑等)對紙製品回收和再利用的影響,並限制使用無法回收的成分(如乳膠和不溶於水的膠料、鍍塑紙等)。對其可採取下述處理方法。
6.2.1.1 材料替代
採用由氧化物替代單體氯漂白的紙製品,以消除氯對人體及環境的污染。
6.1.2.2 材料填加
在處理後的回收廢料中,加入膠粘劑、阻燃劑或一定比例的化學添加劑等製成包裝用材料。
6.1.2.3 紙漿模塑
利用回收廢紙,通過攪磨成漿、吸塑及固化成型製成包裝用材料。
6.1.2.4 廢紙再生
通過脫墨、纖維淨化、清除雜質、再造等處理為再生紙製品。再生造紙生產過程中的環保標準,應符合GB 3544的規定。
6.1.3 對於不易去掉顏料和難以重新製成紙漿的紙包裝廢棄物可進行焚化處理或填埋。
6.2 塑膠包裝容器及材料
6.2.1 塑膠包裝容器及材料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回收復用、再生、焚化、填埋和降解方法進行。
6.2.2 進行回收復用時,包裝廢棄物應保證強度、功能、阻隔性等技術指標符合有關標準或規定。對於帶有污物的廢棄塑膠的回收復用,應採用化學分解法進行處理。
6.2.3 採用光學降解和生物降解進行廢棄處理的塑膠,均應做到易分解、無毒性、無污染。
6.2.4 限制使用由不易回收的塑膠製成的包裝容器及材料。
6.2.5 限制使用含有氯氟烴的泡沫塑膠包裝材料。
6.2.6 塑膠包裝廢棄物的再生處理應在符合有關標準或規定專用設備上進行,使用添加劑進行處理時,應做到確保塑膠包裝容器及材料所需的性能,同時,必須清除雜質及混合物。
6.2.7 塑膠包裝廢棄物可通過工藝處理後作為能源回收。
6.3 金屬包裝容器及材料
6.3.1 金屬桶、罐、箱、軟管、噴霧罐等包裝容器及材料的廢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回收復用或重新熔化再生進行。
6.3.2 對於可回收復用的金屬包裝廢棄物,在回收、分揀後,應進行清洗處理,以便保證使用性能及要求。
6.3.3 不應使用鉛材沖制的、對人體造成危害的密封材料。對於少量含錫的金屬包裝廢棄物必須採用化學方法去錫。
6.3.4 金屬包裝廢棄物回收時的分離處理可採用磁性分離方法進行。對於多種材料複合而成的金屬包裝廢棄物,必須通過專用設備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材料進行分離處理。
6.4 玻璃包裝容器
6.4.1 玻璃包裝容器的廢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回收復用或重新熔化再生進行。
6.4.2 玻璃包裝廢棄物進行再生處理時必須保證原料的純度。
6.4.3 玻璃包裝廢棄物進行回收並在預處理前,應對其進行顏色挑選,並通過分離裝置去除容器上的標籤或其他輔助物。
6.5 木包裝容器及材料
6.5.1 木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回收復用或焚化方法進行。
6.5.2 不可復用的木包裝廢棄物,可用作造紙原料或再生紙原料。
6.5.3 回收復用處理時,應對木包裝廢棄物表面進行修整,除去灰塵、油漆等污物,並應保證所要求的木包裝及材料的性能和質量。
6.6 其他包裝容器及材料
6.6.1 複合罐、複合軟管、鋁箔複合材料等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可按本標準6.1條、6.2條和6.3條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
6.6.2 包裝用橡膠製品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將碎化後的廢橡膠粒作為填料加在溶化的新橡膠或塑膠類材料中製成再生材料。
6.6.3 菱鎂砼包裝容器及材料的廢棄處理與利用,應通過粉碎並填埋方法進行或施加一定技術處理重新製成其他工業材料。
7 效果評價準則
7.1 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的效果,包括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效果,並應作為包裝功能性、方便性和銷售性綜合評價的一部分,其效果評價內容應包括:
a) 包裝廢棄物回收、分類、再生及復用性;
b) 包裝廢棄物的體積減少率;
c) 包裝廢棄物清洗、乾燥和再利用時的適應性;
d) 包裝廢棄物進行再處理時,對能源、資源及化學物質的消耗減少率;
e) 包裝廢棄物再利用時造成的二次污染程度;
f) 包裝廢棄物作為材料資源的回用性;
g) 包裝廢棄物的降解率;
h) 包裝廢的在焚燒時提供的燃燒熱能;
i) 包裝廢棄物在焚燒時產生的副作用;
j) 包裝廢棄物進行填埋的可行性;
k) 包裝廢棄物填埋後產生的副作用。
7.2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效果的環境保護及評價指標按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或規定執行。
7.3 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的標準化經濟效果評價及計算方法按GB 857規定執行。
8 標誌
8.1 可回收的包裝容器及材料,應在明顯位置上印刷或貼上回收包裝標誌。
8.2 標誌內容應按本標準要求並結合包裝容器及材料的特點加以適當選擇。
8.3 包裝材料的成分應在標誌中加以註明。
9 儲存與運輸
9.1 包裝廢棄物的儲存與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固體廢棄物污染控制標準,採用防散失和其他防止包裝廢棄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9.2 露天儲存包裝廢棄物,應具有儲存設施。
9.3 包裝廢棄物運輸時,應打包壓實,採用集裝運輸,做到安全可靠,防止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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