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檢查通知書

【勘驗、檢查通知書】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進行勘驗、檢查時,依法請公安機關派員協助辦理所用的文書。由六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案號;二、案件來源和案由;三、決定情況;四、請辦事項;五、尾部。套語“此致”和所送單位名稱,註明年月日,加蓋院印;六、附註。(存根)一聯,前半截寫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概況和勘驗、檢查對象、目的;後半截填清辦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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