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交付

動產交付是指將動產的占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因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轉,故也被稱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義是公示,即表示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及移轉的法律事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產交付
  • 性質:交付
  • 屬性:動產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概念,動產交付的方式,直接交付,間接交付,交付的效力,動產登記的效力,

概念

我國民事法律,對動產交付在立法上採取的是交付要件主義,即以移轉占有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在移轉占有前,物權的變動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例如,甲與乙訂立了買賣契約,在甲將財產交付於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對於交付的方式,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契約的約定、交易上的習慣及其他具體情況確定。標的物是否交付,會因標的物的種類和交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動產交付的方式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為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制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間接交付

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並未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家具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占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占有。

交付的效力

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登記的效力

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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