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國民黨政府於1947年7月19日,公布實施的反共檔案。共18條。主要內容為:“戡亂”所需之兵役、工役及其他有關人力,應積極動員,凡規避征雇及妨礙征雇等行為,均依法懲處;“戡亂”所需之軍糧、被服、藥品、油、煤、鋼鐵、運輸、通訊器材及其他軍用物資,均應積極動員,凡規避或妨礙徵購、徵用等行為,均依法懲處;凡怠工、罷工、停工、關廠及其他妨礙生產及社會秩序之行為,均依法懲處;對於煽動叛亂之集會及其言論行動,均依法懲處等等。從此,國民黨政府以“戡亂”為名,加緊搜刮其統治區的人力、物力、財力,剝奪人民的民主權利,大肆逮捕、監禁和屠殺其統治區的工人、學生和民主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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