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餉

勇餉,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二十九年(1903),川鹽辦理計岸官運,奏定富廠每引征銀三十兩,樂至、射洪、簡陽廠各十兩,按上下游三十八廳州縣引鹽攤征。年征銀十餘萬兩,除提15%用於總局及廠岸分局防護引岸、押解運本、勇丁口糧賞需外,下余及平余銀兩悉數撥作改練常備等軍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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