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朝慶

劉朝慶

劉朝慶,中國行為法學會新聞監督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新聞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朝慶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中國新聞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價值體現,基本原則,

價值體現

劉朝慶:疑罪從無原則的實踐價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疑罪從無”是公民的一項自然權利,刑事訴訟法實施十幾年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司法理念被運用於我國各級司法實踐工作,成效是十分顯著的,但由於長期實行“疑罪從輕”、“疑罪從緩”,我國實現“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
有必要在刑訴法總則中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刑訴法第十二條的表述相當模糊,以致學者們對第十二條的理解產生分歧。對此,應當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直接明確地表明無罪推定原則的本質含義,避免分歧。一些學者建議,刑訴法第十二條應表述為:“任何公民在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判決有罪前,應推定為無罪。”這種表述不僅指明了被追訴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法律地位,也體現法院審判權的統一性、權威性。
二、
有必要明確法官自由裁量權範圍。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我國實行法官合議庭制度,由法官合議庭作出最後裁決。各國法律都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法官在法律條款或案例的指導範圍內對本案作出裁量。自由裁量是有一定尺度的,而“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則遠遠超出自由裁量的範圍,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也可能被判無罪。在這么巨大的“裁量”空間裡,對法官運用“疑罪從無”原則的才能和勇氣都是巨大的考驗。
三、
引導公眾理解並接受現代法治精神。我國司法活動比較注重“民意”,即使刑訴法頒布以來,也有一些公眾關注的案件的審判結果或多或少照顧了民意。但民意只是在某一時段公眾意見的表達,這種表達往往受情緒的影響,如果公眾情緒化的意見影響甚至左右了法官的判決,有可能造成誤判。目前公眾對“疑罪從無”的認知並不充分。某嫌疑人是犯罪人的可能很大,但由於證據不足,法官判處該嫌疑人無罪,公眾多數不願接受這個判決結果,會指責法官放縱了壞人。所以,引導公眾理解“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是普法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
必須履行對被告人的告知義務。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是明確的,他們在被判有罪之前與一般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被施以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身體上和心理上都處於弱勢的一方,他們很可能因此遺忘或忽視自己在這方面的權利,除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還有“申請迴避權”等等。對此,法官和其他相關的司法人員、部門,負有告知的義務,使被告人的各項權利受到合法保護。

基本原則

疑罪從無”是國家司法的基本原則,在刑訴法中申明這一原則,是我國司法文明現代化的重要一步。不過,法律條文的書寫與落實並不完全等同,當前我國司法界對這一原則的維護與實施還有缺失,因此,充分考慮我國現狀,逐步地、合理地吸收無罪推定原則中的有利因素,取長補短,使其緩緩融入到我國的法治體系中,是比較現實和有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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