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暉曆法案

劉暉曆法案,出自《隋書》卷一七《律曆志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暉曆法案
  • 出處:《隋書》卷一七《律曆志中》
  • 涉及人物:劉暉
  • 發生年代:隋朝
案件詳情
曆法本為紀年計時的法則。中國古代儒家講“天人感應”,將天象的變化與王朝的興衰聯繫起來,故修訂、使用曆法往往是朝廷重要的大事。楊堅為北周宰相時,“欲以符命曜於天下”。有道士張賓,揣度出楊堅的心意,自稱“洞曉星曆”,聲稱根據玄相,已出現了王朝代謝的徵兆,又說楊堅的儀表“非人臣相”。這些大得楊堅歡喜。引為知遇。楊堅建隋後,張賓被授為華州刺史,與劉暉、董琳、劉祐等聯名上書,“議造新律”。文帝命太常卿盧賁監製。張賓等將南朝何承天所造曆法,稍加增損,於開皇四年(公元584年)奏上,文帝下詔頒行。當時有劉孝孫、劉焯等,認為張賓之歷,“刻食不中”。張賓正有寵於文帝,劉暉亦附會張賓,被升為太史令,二人協定,將劉孝孫、劉焯等斥罷。後張賓因盧賁、劉昉案被賜死。劉孝孫再次上書言張賓歷的缺點,引起曆法爭論,“異論鋒起,久之不定”。開皇十四年,因張賓對日食的預測多不驗,楊素又引張胄玄“參定新術”,制定新曆,於開皇十七年製成。但劉暉、王頍等仍堅持舊曆,百般刁難新曆的實行。文帝命楊素等將舊曆中難以通行的六十一事為題,讓劉暉與張胄玄當眾辯折。結果劉暉“一無所答”,而張胄玄講通五十四條。於是文帝當即擢授張胄玄員外散騎常侍,兼太史令,下詔頒行張胄玄新曆。又查證劉暉、郭翟、劉宜、任悅四人為“元造詐者”,除名為民。對庚季才等有關官員,“既是職司,須審疏,遂虛行此歷,無所發明”,以“容隱奸慝”的罪名,“俱解見任”。此案的處置,可以說是尊重事實,講求科學,依法辦事,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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