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鴻(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原高級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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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鴻,男,曾任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高級專家。

2024年12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農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劉志鴻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劉志鴻政務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上海市浦東新區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志鴻
  • 國籍:中國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

人物經歷

曾任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高級專家。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4年5月,劉志鴻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上海市浦東新區監委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4年12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浦東新區監委對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高級專家劉志鴻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志鴻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入黨動機不純,初心不正,毫無黨性原則,多次與他人串供,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供應商禮品、借用供應商車輛、接受供應商宴請、無償接受供應商服務、將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供應商支付;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在職工錄用、職級晉升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國外公司投資入股;違反生活紀律;貪慾膨脹,官商勾結,官商一體,將供應商當作自己的“服務商”,利用職務便利及職務影響力,作為“影子股東”大搞權錢交易,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志鴻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甚至二十大後不思改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農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劉志鴻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劉志鴻政務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上海市浦東新區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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