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庚

劉志庚

劉志庚,男,漢族,1956年6月生,廣東興寧人,1973年10月參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全日制教育:吉林大學國民經濟計畫專業,本科學歷)。曾任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17年5月31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志庚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志庚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劉志庚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志庚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興寧
  • 出生日期:1956年6月
  • 畢業院校:吉林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開除黨籍,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3.10-1979.08,興寧縣陂寧公社國小教師;
1979.09-1983.07,吉林大學經濟系國民經濟計畫專業學習;
1983.07-1989.03,深圳市計畫局綜合計畫處科員、副科級、正科級、副處長;
1989.03-1990.02,深圳市計畫局綜合計畫處處長;
1990.02-1991.12,深圳市計畫局局長助理;
1991.12-1992.12,深圳市計畫局副局長;
1992.12-1993.08,深圳市龍崗區委常委、區政府負責人;
1993.08-1995.07,深圳市龍崗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5.07-1995.08,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兼區長;
1995.08-2002.04,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其間:1996.09-1999.06,在吉林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學習);
2002.04-2004.02,清遠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4.02-2004.03,東莞市委副書記;
2004.03-2004.04,東莞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4.04-2004.05,東莞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4.05-2006.03,東莞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06.03-2006.04,東莞市委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06.04-2006.05,東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6.05-2011.11,東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東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1.11-2016.02,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十七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省八、九、十次黨代會代表,省九、十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2月4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廣東省副省長劉志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2月26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決定免去劉志庚的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開除黨籍

2016年4月1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廣東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劉志庚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劉志庚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搞權色交易,揮霍浪費公共財產;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土地用途調整等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志庚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志庚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發布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廣東省原副省長劉志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廣西檢察機關依法廣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志庚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廣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志庚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審查起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志庚利用其擔任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東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東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一審開庭

2017年2月24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原副省長劉志庚受賄一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指控: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劉志庚利用其擔任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東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東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錦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志茂、東莞市華瑞房地產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曾小華、新亞洲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張峻、深圳市慧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楓等單位和個人在股權收購、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家人等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 817.015069萬元。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志庚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志庚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7年5月31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志庚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志庚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劉志庚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劉志庚利用擔任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東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東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股權收購、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 817.015069萬元。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志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劉志庚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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