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崇之

劉崇之

劉崇之(1154—1210),字智夫,南宋福建建陽人。南宋紹興二十四年(1154年)生,從朱子講學於樟塘書院,登宋淳熙乙未進士。官右史,四川總領,贈吏部尚書,諡文忠。學者稱為瑞樟先生。

基本介紹

  • 本名:劉崇之
  • 字號:智父
  • 所處時代:南宋
  • 民族族群:漢族
  • 出生地:福建建陽麻沙永忠里
  • 出生時間:1154
  • 去世時間:1210
人物簡介,人物生平,軼事典故,親屬成員,

人物簡介

崇之公,南宋紹興二十四年(1154年)生。宋淳熙二年(1175年)進士,任福清縣主簿。梁克家任福州知府時,崇之為其幕僚,賞識其才能。後梁克家任相,將其與詹體仁等6人同薦於朝,任敕令所刪定官。淳熙九年(1182年),遷太府丞,應詔上書“消弭災變五說”。(時壬寅嵗,梁文靖公再相,首薦崇之,召對,人物倜儻,議論慷慨,孝宗器之,自勅令所刪定官連三遷,遂佐著作郎,徳夀宮上仙,金人來致奠,使副外,別選朝士為讀祭文官。未幾,完顏雍殂,朝廷一視其禮,特詔崇之改右史,徃讀祭文,縉紳宜之。)紹熙五年(1194年),朱熹罷經筵,崇之為之書,率同列請留之。偽學禁起,力請外,任荊湖南提舉常平使者。嘉泰元年(1201年),知贛州,言者論周必大而牽連至崇之,因請祠,主管華州雲台觀。開禧元年(1205年),提點成都府路刑獄,後任戶部郎中,領四川宣撫兩司節制。開禧三年(1207年),吳曦叛,崇之上表待罪,請師平賊。除湖北提刑,被論削二官,永州安置。後四川宣撫使安丙上疏表陳崇之不污之節,詔復原官。嘉定二年(1209年),請奉祠,主管武夷山沖佑觀,次年十二月卒。卒諡文忠,號瑞樟先生。

人物生平

《八閩通志》:“劉崇之字智父。建陽人。第進士,為太府丞,應詔上書論清弭災變五說。光宗受禪,遷著佐郎,復丞太府,請朝重華宮,除太常丞權兵部郎中。朱熹罷經筵,命從中出,崇之與同列請留之,其書崇之筆也。偽學禁興,請外,得湖南提舉常平使者。言者論周必大並及崇之,予祠。久之,提點成都府路刑獄,應詔條上蜀民利害九事,已而除戶部郎中。四川總餉吳曦叛,崇之上表待罪請師平賊,召對,除湖北提刑。被論,削官永州安置。開禧中,蜀帥安丙表陳崇之不污之節,詔復元官,奉祠。”
《閩中理學淵源考》 :“文忠劉瑞樟先生崇之 :劉崇之字智父,淳熈二年進士,授福清簿。梁克家帥三山,檄攝幕,甚器之,與詹體仁等六人同薦於朝。除定詳三司令所刪定官。遷太府丞,應詔上書論弭變五說。除秘書省校書郎。光宗內禪,上書請朝重華宮,除行太常寺丞。權兵部郎中。朱文公罷經筵,命從中出,崇之率同列請留之,辭極剴切。偽學禁興,力請外,得荊湖南路常平使者。嘉泰初,起知贑州。言者論周必大並及崇之。因請祠,久之,除成都路提刑,應詔條上蜀民利害九事。已而除戶部郎中,領四川宣撫兩司節制。未幾,吳曦變作,上表待罪,請師平賊,除荊湖北路提刑,被論永州安置。開禧中,四川宣撫使安丙表陳崇之不污之節,詔復原官。崇之天資頴敏,居左塾讀書三十年,未嘗移他所。文章溫潤,典雅有光,制誥而用非其長,論者惜之,卒諡文忠,號瑞樟先生,子純。閩書志建寧府”

軼事典故

《建陽縣誌》雜類類 叢談:“劉智父為兒時,書齋文籍為鼠所齧。戲書一判示土地,云:“不職杖一百,押出齋門。”是夕。其師夢老人謂之曰:“某實不職。煩一言於侍郎免斷。”次日。師令毀判。夜又夢老人曰:“謝教授救解,有白金為謝。”其明晨,竟於書几上得金一片。後智父果為侍郎。嘗使金渡黃河,值河水暴漲,中流失楫,舟人無措,其舟竟自風浪中直抵北岸。隔河望之者,若有數十人為之操舟而行。先是。舟人於夢中見岸上有鹵簿壯甚,一人大呼曰:‘明日劉侍郎渡河。岳府令我輩護之,汝曹宜小心。’其見重於神如此。”

親屬成員

二子:純、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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