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士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東營市委原書記)

劉士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東營市委原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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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士合,男,漢族,1955年2月生,山東霑化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71年3月參加工作,198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東營市委書記。

2019年4月9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士合受賄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士合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霑化
  • 出生日期:1955年2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71.03——1973.09,山東省霑化縣泊頭公社店子村民辦教師;
1973.09——1975.08,山東省北鎮師專(現濱州師專)英語系英語專業學生;
1975.08——1978.11,山東省霑化縣第五中學教師;
1978.11——1986.11,山東省霑化縣第一中學教師、教導處副主任、主任;
1986.11——1989.03,山東省霑化縣文教局副局長;
1989.03——1992.02,山東省霑化縣齊瞿阝鄉鄉長、黨委書記;
1992.02——1995.03,山東省霑化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1995.03——1997.05,山東省霑化縣委常委,副縣長;
1997.05——1997.12,山東省霑化縣委副書記,副縣長;
1997.12——2000.01,山東省鄒平縣委副書記;(其間:1995.09——1998.07,山東經濟幹部管理學院業餘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01——2000.04,山東省鄒平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0.04——2000.05,山東省鄒平縣委書記、縣長;
2000.05——2003.02,山東省鄒平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3.02——2003.04,山東省鄒平縣委書記;
2003.04——2005.12,山東省濱州市委常委、鄒平縣委書記(其間:2004.03——2006.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5.12——2007.01,山東省菏澤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7.01——2007.03,山東省菏澤市委常委;
2007.03——2008.03,山東省菏澤市委副書記;
2008.03——2008.07,山東省菏澤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
2008.07——2011.12,山東省菏澤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1.12——2013.07,山東省萊蕪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校長;
2013.07——2014.01,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14.01——2015.01,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5.01——2015.03,山東省東營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7.02——2018.03,山東省十二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共山東省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20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東營市委原書記劉士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2月,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山東省紀委監委對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士合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士合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從事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民間借貸活動,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士合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士合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山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士合(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泰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士合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山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士合(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士合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起訴書指控:2001年至2018年,劉士合先後利用擔任鄒平縣委書記、濱州市委常委、菏澤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長、萊蕪市委書記、東營市委書記、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4月9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士合受賄一案。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士合先後利用擔任濱州市委常委、鄒平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菏澤市政府副市長、菏澤市委副書記、菏澤市政府市長、萊蕪市委書記、東營市委書記、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30個單位或個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職務調整、項目招投標、政策資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589餘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劉士合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士合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民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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