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區定界是指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一、二級基本農田保護區及建設預留地的範圍,在實地確定界線並落實保護標誌位置。
劃區定界的方法,以優先保護耕地為出發點,一般採用圈定城鎮、鄉村建設留用界線和置換用地的反推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劃區定界
- 類型:經濟術語
劃區定界是指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一、二級基本農田保護區及建設預留地的範圍,在實地確定界線並落實保護標誌位置。
劃區定界的方法,以優先保護耕地為出發點,一般採用圈定城鎮、鄉村建設留用界線和置換用地的反推法。
劃區定界是指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一、二級基本農田保護區及建設預留地的範圍,在實地確定界線並落實保護標誌位置。劃區定界的...
第十條 永久基本農田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劃定程式為:(一)各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上級下達的永久基本...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是保護耕地的有效方法。為了保證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區定界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草案)》對保護區規劃的編制、基本農田的類別和保護方式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劃定保護區的首要任務就是確定基本農田保護...
基本草牧場的劃區定界必須經盟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驗收合格。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四條 基本草牧場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國家重點建設和公益事業建設確需征占用基本草牧場的,必須向旗縣以上土地...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連隊為單位劃區定界,由派駐團場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團場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團場設立基本農田保護標誌,並予以公告。派駐團場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劃定的基本...
第三條 依法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基本農田實行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依法劃區定界後,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列為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市人民政府...
(七)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農田。第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由市房地局和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第六條 (縣、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縣、區基本...
(二)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項條件,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和符合前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第十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工作,以鄉(鎮)為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
(一)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一級基本農田;(二)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或者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第十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工作,以鄉(鎮)為單位組織...
第九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並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測繪成圖。第十條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經省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應當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耕地。第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工作,以蘇木鄉鎮為單位進行,由旗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旗縣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經劃定或調整後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與建設預留用地之間,由鄉(鎮)人民政府埋設永久性界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周圍設定保護標牌,標明保護區等級、面積、年限、責任人員及保護措施。基本農田保護的劃區和定界工作,以鄉(鎮)為單位...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第十二條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者由自治區人民...
(三)協助做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保護工作。(四)協助做好私人建房的規劃審批工作。協助做好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和呈報工作。協助做好具體建設項目批後監管的動態巡查工 (...
(一)劃出的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 《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下放的“供地審批”等15項職責。2. 根據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海南省人民政令第216號)下放的 “基本農田劃區定界驗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