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興銀行

創興銀行

創興銀行(Chong Hing Bank)創興銀行有限公司簡稱,前稱: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於1948年創立,於1994年從廖創興企業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股份代號:194)分拆上市(香港聯合交易所股份代號:1111)。創興股份在1996年被選為當時恒生五十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之一,而現時則獲選為恒生綜合指數系列成份股之一。創興銀行於2006年12月完成發行一億二千五百萬美元次級債券,該債券現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1510。創興銀行現在除在香港設有總行及四十三間本地分行外,另於香港以外亦設有三間分行(分別位於汕頭、澳門及舊金山)及兩間代表處(分別位於廣州及上海)。

2016年6月,創興銀行深圳分行已經獲得中國銀監會批覆,正在籌建中。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創興銀行
  • 外文名稱:Chong Hing Bank
  • 成立時間:1948
  • 公司性質:民營
創興銀行簡介,收購傳言,周年大會,

創興銀行簡介

創興銀行提供全面的零售及批發銀行服務,其中包括港幣外幣存款匯款保管箱、信用卡、樓宇按揭、強制性公積金服務、出入口貿易融資、企業銀行服務及銀團貸款等。另其附屬公司更設有股票買賣、投資及保險等服務。
一直以來創興銀行均不斷努力求進以迎合客戶瞬息萬變的需求,1999年更聯同九家本地銀行共同創立了銀聯控股有限公司,並於2000年2月開始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銀聯信託有限公司為客戶提供強積金服務(包括集成信託計畫及行業計畫),而其全資附屬機構創興證券有限公司更成為第一批採用第三代自動對盤終端機(OG/BSS)的股票經紀商,創興證券一站式的網上證券買賣及報價服務,為您提供全面快捷的投資渠道。總括來說,創興銀行將不斷致力與客戶一同成長及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創興銀行

收購傳言

據海外媒體報導稱,中國工商銀行等內地銀行有意收購海外金融機構,以推進其全球化進程。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完成在香港和內地IPO後,紛紛將投資目光轉向海外金融機構。中國建設銀行在收購美國銀行(亞洲)100%股權後,2007年1月10日,更名後的中國建設銀行(亞洲)正式啟航,計畫在未來3年在香港和澳門增加14家分行,將原有的香港14家及澳門3家的分行網路繼續擴展。
2006年底,中國工商銀行成功控股印尼一家小型銀行——哈利姆銀行,這是工商銀行首次以收購方式進入國外市場,也是該行首次跨國銀行收購。
2007年1月巿場傳聞,中國工商銀行有意收購由家族經營的香港小型銀行,目標可能是創興銀行或永隆銀行,以拓展香港市場。受出售股權傳聞影響,創興銀行股價1月15日上漲23%,收盤價創出9年來新高。不過,創興銀行在1月15日晚間發布的公告中表示,該行目前並無任何有關收購或變賣的商談或協定。香港創興銀行否認工行收購傳言。
創興銀行稱,並不清楚其股價大幅上揚的原因。中遠太平洋有限公司和日本三菱東京UFJ銀行分別持有該行20%和9.7%的股權,而香港廖氏家族是該行最大股東,擁有45.8%的股權。

周年大會

創興銀行周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本銀行」)謹訂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香港德輔道中二十四號創興銀行中心二十七樓舉行二零一零年度股東周年大會,藉以處理下列普通及特別事項:
普通事項
  1. 省覽及接納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告,以及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書。
  2. 宣布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發末期現金股息。
  3. 重選董事及厘定彼等及其他董事之酬金。
  4. 續聘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厘定核數師之酬金。
特別事項
並作為特別事項,酌情考慮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普通決議案:
五、動議:
(a)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會,在符合一切適用法例之情況下,於有關期間內行使本銀行所有權力以購買股份;
(b)依據上述(a)段之批准,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根據香港股份購回守則就此認可之其他證券交易所購買之本銀行股本面值總額及不得超過於通過本決議案日期,本銀行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百分之十,而上述之批准亦因而須受此限制;及
(c)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者為止之期間:
(i)本銀行下次周年大會結束時;
(ii)依照法例之規定,本銀行下次周年大會須予舉行之期限屆滿之時;或
(iii)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本決議案所授予之權力時。
「股份」指本銀行股本中所有類別之股份,包括但不限於本銀行每股面值港幣五角之股份。
六、動議:
(a)在須受(c)段之限制之下,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本銀行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內行使本銀行所有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理本銀行資本之增發股份,並於須行使此等權力之情況下訂立或發出建議、協定及認購權;
(b)(a)段之批准可授權本銀行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內訂立或發出建議、協定及認購權,而該等權力會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屆滿後行使;
(c)本銀行董事會依據上述(a)段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其為依據認購權或其他形式配發)之股本面值總額,不包括(i)任何因供股,(ii)任何按照本銀行組織章程細則以配發及發行股份代替本銀行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以股代息或其他類似安排而配發之股份,或(iii)任何根據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通過之股份期權計畫批出而行使之期權,不得超過:
(aa)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銀行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百分之二十;及
(bb)(倘董事會獲本銀行股東根據一項獨立之普通決議案授權)本銀行於本決議案獲通過後所購回之本銀行股本面值總額,
而上文之批准因而須受此限制;及
(d)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至下列三者較早者為止之期間:
(i)本銀行下次周年大會結束時;
(ii)依照法例之規定,本銀行下次周年大會須予舉行之期限屆滿之時;或
(iii)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本決議案所授予之權力時。
「供股」指依照指定之記錄日期,向當日之股東名冊上所載之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之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持有該等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之比例提出供股建議,以分配可於經本銀行董事會訂定之期限內行使之認股權(本段文中所述之按持股比例提出供股之建議,包括在有涉及零碎配額,或涉及受香港以外地區之法律,或任何認可之管理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所規定之限制或責任影響時,本銀行董事會可以其認為必要或屬權宜之形式,將該等配額予以撤銷或另作安排之有關配發)。
七、動議授權本銀行董事會,就召開本大會通告內第六項決議案(c)段(bb)分段所述之本銀行股本,行使該決議案(a)段所述本銀行之權力。
其他普通事項
八、處理本銀行其他普通事項(若有的話)。
附註:
(i)有權出席二零一零年度股東周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可委派代表出席投票,代表人不必為本銀行之股東。代表委任書須於二零一零年度股東周年大會及其任何續會舉行前四十八小時送達本銀行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二十四號創興銀行中心地下。
(ii)由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至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五)首尾兩天在內,暫停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為確保有權出席二零一零年度股東周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以及符合資格獲派上述末期股息者,務須不遲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向本銀行股份登記及過戶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東一八三號合和中心十七樓一七一二至一七一六室之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遞交過戶申請表及有關之股份證明書,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iii)本銀行二零零九年年報載有包含有關上述第五至第七項決議案,以及二零一零年度股東周年大會上告退,惟願參選連任之董事資料和投票表決的說明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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