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型企業家

企業家的形成是我國走向市場經濟的標誌之一。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批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家——可稱之為創業型企業家,這是最值得珍惜的寶貴財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創業型企業家
  • 意義:走向市場經濟的標誌之一
  • 含義:企業家
  • 類型:創業型
創業型企業家概念,中國創業型企業家的價值定位,現代企業制度安排中的“兩個轉變”,創業型企業家的“兩種價值”,實現擁有企業股權的“兩種方式”,實現擁有充分經營決策權的“兩項對策”,承認並實現創業型企業家價值的“兩條建議”,

創業型企業家概念

狹義上

中國創業型企業家的價值定位

企業家的形成是我國走向市場經濟的標誌之一。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批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家——可稱之為創業型企業家,這是最值得珍惜的寶貴財富。他們有著某些共同的特點:(1)大膽創新、善於創新並能勇於承擔風險;(2)能夠發現市場機會,並善於把握市場機會取得成功;(3)有傑出的領導能力;(4)富有遠見、注重誠信、處事 果斷、有堅強的意志;(5)在企業經營和管理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
承認並實現創業型企業家的價值有相當的迫切性。一是創業型企業家不僅收入水平較低,而且有一半以上都面臨“59歲現象”的考驗。二是由於創業型企業家所領導的企業大都在同行業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他們的價值實現問題不僅直接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影響整個行業的競爭力。 我國加入WTO,企業家資源的嚴重短缺是一個嚴重問題。創業型企業家是我國企業家的傑出代表,已成為眾多的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學習的楷模。儘快承認和實現他們的價值,對我國企業家隊伍的形成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現代企業制度安排中的“兩個轉變”

企業家的價值是與他們在企業中的地位與作用直接聯繫著的。現代企業制度安排強調和突出企業家的作用,重要原因在於以企業家為主要群體的人力資本在現代企業中的地位迅速提高。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家在企業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得到明顯的提升。這主要表現在“兩個轉變”方面: 1、由傳統企業制度主要強調貨幣資本在企業中的核心作用向貨幣資本、人力資本(以企業家為核心)和其它企業利益相關主體共同作用的現代企業制度轉變。在傳統企業制度中,人力資本要素和其它非貨幣資本要素基本不享有參與企業剩餘分配的權利,而在現代企業制度結構中,以企業家為主的人力資本不僅取得了參與企業剩餘分配的權利,而且在企業產權結構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這在高科技企業中體現得尤其明顯。 2、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由以出資人為中心向以企業家為主導的治理結構的轉變。在傳統企業的治理結構中,管理企業的權力核心是作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會,而企業家更多是受僱於所有者的“高級打工者”,只享有十分有限的經營和管理企業的權利。在現代企業制度中,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代理成本越來越受到重視,企業家也越來越多地擁有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控制權,並成為企業治理結構的核心。

創業型企業家的“兩種價值”

創業型企業家在企業中的兩大作用說明,不擁有產權的企業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家,沒有充分經營決策權的企業家也不是真正的企業家。 1、創業型企業家應當成為企業產權的擁有者。這有兩方面的含義:首先,企業家是企業財富的重要創造者,把企業家的人力資本股權化,形成企業家與企業的利益共同體,是企業家價值實現的主要形式,是建立企業家激勵制度的重要內容。第二,企業家實際擁有部分企業產權,是企業家充分行使企業經營決策權的重要條件。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正處在關鍵時期,通過產權制度改革,使企業家、特別是創業型企業家實際擁有企業的部分產權,對企業的發展會產生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2、創業型企業家應當成為企業治理結構中的主導者。企業家的價值不僅反映在與企業發展直接相關的自身利益實現方面,同時表現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創業型企業家的成功實踐證明,企業家在經營決策方面有較大權利的企業,比其它企業具有更有效的管理和更快的發展,更有利於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重視和強調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首要的出發點是更有利於發揮企業家的作用。

實現擁有企業股權的“兩種方式”

目前經營者持股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創業型企業家持有股權與普通的經營者持股有一定的區別,它不僅要解決對企業家的激勵機制問題,更要解決創業型企業家歷史貢獻及其在企業特殊地位和作用的承認與補償問題。因此,創業型企業家持有企業股權應該堅持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原則實現,做到激勵與分配兼顧、過去與未來兼顧。 1、給予創業型企業家股權獎勵。創業型企業家是企業財富的重要貢獻者,他們擁有企業部分股權,既是自身價值的實現,又是建立企業利益共同體的需要。鑒於此,並從我國市場化改革的實現出發,應當對創業型企業家給予股權獎勵,即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指定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根據創業型企業家為企業所做的實際貢獻,將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增長淨值的一部分折合為相應的股權拿出來獎勵給創業型企業家,以此作為對創業型企業家價值的承認和貢獻補償。 2、允許創業型企業家自己出資以限定的價格和數量購買企業的部分股權。創業型企業家在購買了企業的股權後,能夠更好地體現企業家與企業其它所有者之間的風險共擔,更好地實現創業型企業家在企業未來發展中與企業利益的一致性。 在實踐中,應該從實際出發,允許不同類型企業實施股權獎勵和股權購買採取不同的設計。獎勵、出售給創業型企業家股權的數量及比例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通過有償與無償兩種不同方式所取得的股權應該大致均衡,原則上可考慮採用1:1的比例。不同類型的創業型企業家(如白手起家型、二次創業型、國企改革型),對其實施獎勵股權和購買股權的比例與數量應該有所不同。

實現擁有充分經營決策權的“兩項對策”

1、借鑑國外公司治理結構的經驗,推行企業CEO制,並逐漸將其制度化。CEO制的出現,反映了現代企業制度演變的大趨勢。董事會賦予CEO更大的權力和責任,同時也賦予其相應的分享企業剩餘的權利和從企業增值中受益的權利(如股票期權)。在我國,創業型企業家事實上已經在扮演CEO的角色,承擔起比一般的企業經營者大得多的責任,因而才能創造出良好的業績。目前創業型企業家這種CEO的角色是在實踐中主要是依靠個人的威望和人格魅力形成的,並沒有相應制度上的保障。建議在有條件的企業推行CEO,並使之制度化。 2、將企業的國有投資產權責任落實到創業型企業家身上,實現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突破。實踐證明,將國有資本授權給創業型企業家具體經營管理是一種有效的國有產權管理模式。創業型企業家因為歷史形成的與企業之間的特殊關係,他們把企業當成自己的事業甚至全部,自覺地擔當起所有者代表的角色。將國有資本授權給創業型企業家,其經營管理責任能夠最大程度的落實,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承認並實現創業型企業家價值的“兩條建議”

實現創業型企業家價值涉及歷史和未來兩個不同的層面。對於解決未來價值的實現問題,主要方式是通過制度創新來落實企業家參與企業剩餘分配的權利;對於解決過去價值實現問題,由於涉及到存量資產的調整,具有很強的政策性。 1、結合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實際進程,對國有資產的量化問題應當具體分析、分類對待,做到與時俱進,適時予以調整和突破。對於創業型企業家在企業的淨資產增值過程中發揮了顯著作用、確實做出突出貢獻的國有企業,經過客觀的評估和嚴格的程式,從國有淨資產的增值部分拿出一塊來獎勵給企業家,這不能算作國有資產的流失,而是對其付出的複雜勞動的應有報償,是對其所做貢獻的充分承認和肯定,有利於對企業家形成更大的激勵,有利於國有企業穩定發展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當然,對於沒有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做出貢獻的企業經營者的無條件的量化,應當堅決予以制止和反對。應當加強監督,堅決防止以個人私利為目的的、量化、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 2、對於“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應當給予新的、全面的解釋。現代企業投資生產的過程,實際上是非人力資本和人力資本共同投入、共同創造價值的過程。在新的經濟技術條件下,人力資本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只強調物質資本投資者的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而不承認人力資本投資者的收益權是不全面的。創業型企業家的人力資本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對企業資產的形成和增值起到關鍵作用,創業型企業家的人力資本投資理應享有其合理的投資回報。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原則,允許並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精神,已經原則上解決了企業家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依據問題。應允許在實踐中對企業家人力資本參與分配的實現形式進行積極和大膽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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