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盟長是清代蒙古盟旗制度中設定的職官,作為盟長的副手主管盟務。清代於內蒙古設哲里木盟等六盟,外蒙古喀爾喀部設四盟,青海蒙古設一盟,各盟均設盟長與副盟長。其職掌包括協助盟長處理會盟事務、監督旗務執行及協調旗際關係,具體事務在中央由理藩院旗籍司統轄。民國初期沿襲該職官體系,1916至1918年間蒙藏院仍呈報中央任命副盟長。
基本介紹
- 所屬朝代:清朝
- 設定時間:雍正年間
- 隸屬機構:理藩院旗籍司
- 主要職能:協理盟務
- 職官等級:從二品(清制)
- 沿革情況:民國初年保留
職官設定與沿革
職能與管理機構
- 協助盟長主持三年一度的會盟事務
- 監督各旗扎薩克執行朝廷政令
- 協調解決旗界糾紛與司法案件初審
- 參與朝覲年班人員的資格審查
民國初期的制度延續
- 1915年頒布《蒙人甄試章程》改革選拔機制
- 副盟長任命需經蒙藏院提名並報總統批准
- 保留年班朝覲制度中的副盟長考核程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