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1997年聯合國大會決定成立由191個成員國專家組成的特設委員會,負責起草《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1998年,俄羅斯向特設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公約草稿。在該草稿的基礎上,特設委員會經過7年的艱苦談判,終於在2005年4月初通過了《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
  • 通過時間:2005年4月
  • 目的:制止核恐怖行為
制定過程,內容概述,作用,

制定過程

2005年4月13日,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對核恐怖行為的定義作出了界定,並要求各國政府立即採取立法等措施打擊核恐怖行為。這是聯合國制定並批准的第13項國際反恐公約。
該公約在孟加拉國於2007年6月7日批准之後,已獲得了生效所需的22個國家的批准,於2007年7月7日起正式生效。

內容概述

《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是聯合國框架內的第13項反恐公約,對核恐怖犯罪行為的定義做出了界定,填補了現有反恐公約體系的空白,完善了打擊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律框架,為各國預防和懲治核恐怖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公約規定,核恐怖行為主要有3類:
一是以危害人、財產和環境為目的,擁有放射性物質或核裝置;
二是出於同樣目的,使用放射性物質、核裝置或破壞核設施;
三是為達到這些目的,威脅使用或企圖擁有放射性物質和核裝置。
公約要求各國政府根據本公約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確保那些製造、參與、組織和策劃核恐怖行為的個人能受到懲罰。對於涉嫌製造核恐怖行為的個人,各國政府必須予以起訴或將其引渡到別國受審。公約還要求各國為打擊核恐怖行為加強情報交流,並加強對本國放射性物質的監管。
根據公約,武裝衝突中武裝部隊的活動由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法管轄,不在本公約管轄範圍之內。公約明確指出,本公約不涉及國家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問題。該公約將在22個締約國批准後正式生效。
2005年9月14日,中國外長李肇星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條約活動”中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作用

俄羅斯外交部長拉夫羅夫認為這一公約有助於團結各國力量共同應對恐怖分子威脅,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拉夫羅夫指出,在包括“基地”組織在內的國際恐怖組織企圖採取核恐怖行動的情況下,制定上述公約對保持世界和平安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他介紹說,制定這部公約的目的是為有效制止利用自製核裝置進行恐怖攻擊和消除其產生的後果,以及保障軍用和民用核設施免受恐怖分子襲擊奠定法律基礎;此外,公約還規定嚴懲實施核恐怖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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