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

《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 of Source on Goods),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專門協定之一。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1911年6月2日在華盛頓,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倫敦,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訂,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附加議定書。協定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並向所有參加巴黎公約的國家開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
  • 類型:協定
  • 簽訂時間:1891年4月14日
  • 簽訂地點:馬德里
協定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共6條,為實質性條款;第二部分共7條,為程式性條款。協定規定,締約國對凡帶有有關來源偽造或欺騙性標記的、直接或間接以本協定參加國之一或該國的一個地方為來源國或來源地的商品,應在進口時予以沒收或禁止進口。締約國還保證禁止把帶有欺騙公眾的宣傳性產品來源標記使用在招牌、廣告、發貨單、葡萄酒目錄、商業公函及檔案等上面。扣押須應海關當局提議進行。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有阿爾及利亞、巴西、保加利亞、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國、埃及、法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匈牙利、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黎巴嫩、列支敦斯登、摩納哥、摩洛哥、紐西蘭、波蘭、葡萄牙、聖馬利諾、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瑞士、敘利亞、突尼西亞、土耳其、英國、越南等34個國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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