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手

利手一譯“優勢手”。在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和勞動活動中慣用或善用的手。可分為右利手、左利手和兩利手。可通過寫字、拿刀叉和筷子、擲物、劃火柴、刷牙、持剪刀等精巧動作的測查予以判定。一般以哪只手寫字作為判斷的主要標誌。約90%的人慣用右手。關於其成因,說法眾多。有的認為由遺傳因素決定;有的強調後天環境、社會、文化和功能上的原因;有的則認為與大腦兩半球的功能單側化有關,把它當作大腦兩半球功能單側化的標誌,即認為右利手者言語優勢腦在左半球,左利手者則是右半球。但後來對左利手者與大腦兩半球功能單側化的關係進行研究,發現其中一些左利手者沒有單側化傾向,因此它並不是一種立即出現的全或無現象,而包含從雙側性向本現象的複雜轉移和改變的過程。這種現象的出現可能同兒童大腦皮層機能發育成熟程度有關。它並非一成不變,可通過教育、訓練予以改變。不過成年以後,這種改變將十分困難。在動物界中也存在利手現象,即動物偏好用左腳或右腳的習慣。如某些鳥類(如鸚鵡用腳爪將食物送到嘴邊)和哺乳動物(天鼠、貓和靈長目動物等)。地棲靈長目動物(獼猴和狒狒等)的利手現象比樹棲靈長目動物(長臂猿和葉猴等)更為明顯。這可能是極端專一化的左利手或右利手不利於樹棲靈長目動物在樹枝間移動。演化原因及其生物意義還不詳,但動物身體各部分功能的專職化,可提供認識的線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手
  • 外文名:handedness
  • 含義:做技巧性活動時習慣使用的那隻手
  • 部位:手部
研究表明,國外研究,成立小組,分類,嬰幼兒的利手研究,實驗獲得如下結果,主要項目,摘自,

研究表明

絕大部分右利者的言語優勢半球在左側,因而稱其為優勢半球,稱右半球為非優勢半球。左利者的優勢半球則為右半球。長期以來,利手被視為言語優勢在大腦哪一側的外部標誌。形成大腦兩半球機能專門化的概念來自失語症的研究。1836年達克斯(Dax)曾指出失語與左半球病變有關,之後,Broca根據其臨床失語病人的研究,認為左半球具有言語機能的優勢。後來發現一些複雜的高級機能如說話、閱讀、書寫、計算、左右辨認等都由一側半球-左半球主管,所以稱它為優勢半球。這一概念是從“利手”的概念類比而來的。人在長期勞動和使用工具的過程中,一些日常必須的活動常習慣用一隻手來進行。於是就有了人手的優勢-“利手”的概念。世上大約有90%的人是用右手執行高度技巧性勞動操作,稱之為“右利手”。研究發現右利人中絕大部分的語言優熱半球是在左側。左半球管理右手活動,所以長時期來“利手”被視為語言優勢在哪一側半球的外部標誌。

國外研究

利手和大腦語言優勢半球已有百餘年的歷史了。根據西方的研究資料,右利手占人群中90%左右,左利手占5%~10%。有一些人稱混合利,左右手皆用。判定一個人是否右利或左利,有十多個左右的檢查項目,包括寫字、拿刀叉或筷子、擲東西、劃火柴、刷牙、持剪刀等,一般以用哪一隻手寫字作為主要標誌。在我國還沒有一個基本科學數據說明中國人的語言優勢半球和利手情況,中國人(主要是漢族)用的是方塊表意文字,與西方國家的拼音文字不一樣。因些,中國人的語言優勢半球是否和用拼音文字的人不一樣?西方學者認為他們是用一側半球思考問題的,中國人在兩側半球是否可能都有較發展的書面語言代表區?此外,由於傳統的風俗習慣,孩子自幼被教導非用右手寫字、拿筷子吃飯不可,如果孩子用左手就要被家長、老師糾正過來,這樣在中國文化因素的影響下、腦言語優勢與外部標誌“利手”又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這些都是很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的課題。

成立小組

1980年在柳州醫學心理學全國學術年會上成立了利手研究的全國協作組,1981年在全國六大行政區14個省市地調查,得出了中國人左利比例為0.23%,僅為西方國家中左利人的十分之一以下。如果把潛在的左利也計算在內,也只有1.84%,遠遠低於西方學者調查的數字。我們進行了不同年齡、不同階層男女同卵、異卵雙生子、少數民族和神經精神病人的利手調查,發現體育工作者(運動員)的左利手比例較高,說明右半球的機能與體育運動有著密切的關係。由於右半球對空間定向和感知上具有優勢,在體育競賽中如何充分發揮右腦的作用已是西方體育科學研究中的重要課題。

分類

關於利手形成的機理和大腦優勢的關係目前還不能作出肯定的答覆。學者們提出的學說大致可分成兩類:一類是強調先天遺傳素質和結構上的原因;一類則強調後天環境、社會文化和機能上的因素。目前學者們傾向於先天遺傳素質和後天教育訓練兩者在利手形成中都起作用。
鑒於嬰兒尚無利手(孩子在七個月以前沒有利手傾向),多數作者認為手的運動隨著大腦機能的發育而發展。利手形成隨大腦機能一側化而逐漸偏向一側。
利手與大腦優勢的關係,多數人傾向於先天遺傳因素和後天影響的共同作用。

嬰幼兒的利手研究

嬰幼兒手的活動什麼偏向一側,利手是怎樣形成的?國外在這方面的研究不多,為此我國學者設計了幼兒左右手抓物的實驗,將盛有大小各異的皮球、數量不等的大棗,不同顏色的線和各種玩具的四個盤子,依次呈現在孩子面前,令其用手從盤子裡抓物,觀察孩子用哪只手取東西。被試從六個月開始一直測試到七周歲,每一年齡組100人,共700人。

實驗獲得如下結果

1.1歲以內嬰兒的左、右手率,在50%上下,隨年齡增長右手率逐漸增加,2歲猛增70.3%,3歲達79.2%,以後增長緩慢,至7歲為85.1%;左手率隨年齡增長而相應下降。
2.穩定地有一隻手抓東西,即純用左手或右手取物的人數,隨年齡而逐漸增長,1歲組為13人,2歲組為25人,3歲組53人,4歲組57人,5歲組73人,6歲組83人,7歲組86人。1~3歲組間有顯著差異(P<0.005),3~7組間無顯著差異。
3.父母利手對子女抓物有一定影響:父母全右利手,子女用左手率為2.3%;純用左手者為1.6%;父母一方為左利者,子女用左手率為24.4%,純用左手者19.4%;父母全左利者,子女用左率則增至40.8%,純用左手者為33.5%。
4.在4歲至7歲已形成左利手兒童中有56人被家長糾正,但兒童完全改用右手者有7人,占被糾正總人數的48%;時而用左手、時而用右手的有21人,純粹用左手抓物即糾正無效者8人,占被糾正總人數的七分之一。
從上述結果可以看到:1歲以內僅少數兒童開始形成左、右利手;2歲前後是左右手機能迅速分化、利手形成的關鍵年齡;到3歲,多數兒童的利手就基本鞏固了。父母利手對子女利手的形成確實有影響:父母全右利,子女左手率最低;父母全左利,子女左手率最高。父母一方是左利,子女的左手率就介於上述兩者之間。
摘自:李鳴杲、李心天等:《兒童利手形成的實驗研究》,心理科學通訊,1984年第2期。
中國和利手評定方法和分類
在利手的研究中,西方國家目前採用的方法有Annett的利手問卷(Annett’s Hand Prefrence Questionnaire,1970)和Oldfield的愛丁堡利手調查表(Edinburgh Handness Inventory ,1971)。前者包含了12個項目,6個為主要項目,6個次要項目;後者包含了10個項目。我國學者參考了這兩種方法,根據我國具體情況,並在天津(1979)試點的基礎上加以改進,制定了中國人的利手分類標準。所採用的測試項目先為12個,最後訂為10個,與西方的略有不同,但內容實質是一樣的。

主要項目

這10個項目是:1.執筆 ,2.執筷,3.擲東西,4.刷牙,5.執剪刀,6.劃火柴,7.穿針,8.握釘錘,9.握球拍,10.洗臉。
利手分類標準與Annett的有相似之處,即根據用哪一隻手執筆寫字來劃分左利或右利。不同的是:如果10個項目全部都習用右手或左手,則稱為強右利或強左利。如果前6項都習用右手或左手,而後4項中任何1至4項用另一手,則稱為右利或左利。如果前6項中有1~5項習用一隻手,其餘5~1項用另一手,則稱為混合利。在混合利中又以執筆為標準,如右手執筆則稱混合利偏右,左手執筆是稱混合利偏左。據此利手可細分為六種:強右利、右利、混合利偏右、混合利偏左、左利、強左利。有時可粗分為三大類:右利(包括強右利)、混合利、左利(包手強左利)。或分為兩大類:右利(包括強右利)和非右利(包括混合利、左利和強左利)。
鑒於我國兒童左手寫字或執筷常遭到糾正而被迫改用右手,但其他項目仍用左手(即10項中有8項以上用左手),在測試時如出現這種情況可考慮為潛在左利而計入左利中。
測試時,一般個別進行。將10個測試項目的工具:如筆、筷子、牙刷、剪刀、火柴、針和線、釘錘、球拍和毛巾置於桌上,令被試一一拿起,作寫字、吃飯、刷牙等活動。根據被試習用哪一隻手來完成這些日常活動而逐一由主試填寫在檢查表上。檢查表還印有姓名、年齡、性別、民族、排行、職業、文化程度(在校學生要填寫學校、班級、大學生要填寫系、專業)等內容。在10個項目中分為用右手和用左手兩大欄。如被試經常用一隻手進行某項活動,則在該項目中分為用右手和用左手兩大欄。如被試經常用一隻手有時用另手進行某項活動,則在該項目的左或右手欄中填兩個“+”號。如有時用一手有時用另手,則在兩欄中各填一個“+”號。在學校中,可按班級集體進行測試(以國小五年級以上的為好)。將利手調查表發給每位學生,仔細聽主試(或教師)講解填表注意事項。要特別注意防止國中學生的逞能,勿在該項目左右兩欄中同時各填寫兩個“+”號以表示自己有左右開弓,兩手都能做。如確實兩隻手經常作同一項目,則可在該項目左、右欄中各填一個“+”號。利手的評定最好在一個單位中只有一個人來評定。
利手調查表中還印有幼時曾否用過左手、曾否被糾正過、家族中用左手史的項目。家族分直系、父系和母系三欄,調查項目為寫字、拿筷子和幹活三種。在醫院向病人作利手測試時,調查表上還可增添有無精神病、神經官能症、癲癇、智力落後、古怪性格和口吃等欄目。

摘自

:李心天等《中國人的左右利手分布》,心理學報,15卷,第3期,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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