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能力

刑罰能力又稱“受刑能力”。刑法學新派關於刑事責任能力的一種學說。認為刑事責任的本質是社會責任,即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人應處以適當的社會防衛措施。因此刑事責任能力並不是構成犯罪的能力,而是一種受刑能力,即通過處以刑罰可達到防衛社會的刑罰目的的能力。

刑罰能力並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只是區別適用社會防衛方法中的刑罰方法還是保全處分的標準。對於有刑罰能力的,應科以刑罰,對無刑罰能力的,應施以保全處分。刑罰效果主要取決於社會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的發展水平和成熟程度,而不可能超越該社會的各種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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