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疑惟輕原則

刑疑惟輕原則

刑疑惟輕原則,即對於罪惡行為可疑,但是證據不充足的情況應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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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疑惟輕原則-釋義

疑:不能確定;惟:同“唯”。罪惡可疑的,罰要從輕;功勞可疑的,賞要從重。

刑疑惟輕原則-出處

《尚書·大禹謨》:“罪疑惟輕,功疑惟重。”
皋陶曰:“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於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茲用不犯於有司。”
“罪疑惟輕,功疑惟重。”孔安國註:“刑疑附輕,賞疑從重,忠厚之至。”故題為“刑賞忠厚之至論”。

刑疑惟輕原則-示例

清·黃宗羲《明司馬澹若張公傳》:“罪疑惟輕,則冥途有重返之魄;罰當其咎,則單門無連染之人。”

刑疑惟輕原則-案例

2008年12月9日,機場清潔工梁麗在機場“撿”到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14公斤黃金首飾。梁麗在事發當天就被警方抓捕,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9年5月,此事被媒體披露後,引起網友關注。梁麗究竟是“偷”還是“撿”,引起廣泛爭論。法律界眾多著名學者發表自己的看法,超過300萬網民參與了各種網站的網路調查。
深圳市檢察機關審查研究後認為,梁麗的行為雖然也有盜竊的特徵,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徵。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於梁麗的角度出發,檢察機關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由於侵占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檢察機關於九月二十五日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將相關證據材料轉交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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