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具

刑具

刑具指進行拷訊、拘禁罪犯和執行肉刑時使用的器械,使受刑者在肉體上受到極大的痛苦與摧殘。

中國古代的刑具與刑罰同時產生,並隨著刑罰的變化而變化。無論國內或國外,古代的刑具種類都很多,而且有針對手足、頭頸、腰背等不同部位的刑具,還有全身性的和專對女性用的刑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具
  • 外文名:torture
  • 別名:instruments of torture
  • 別名:implements of punishment 
  • 拼音:xíng jù
  • 注音:ㄒㄧㄥˊ ㄐㄨˋ
定義,文化傾向,古代刑具,國內,外國,刑罰種類,刑具分類,頭部的刑具,頸部的刑具,腹背的刑具,腰部的刑具,臀部的刑具,手部的刑具,腳部的刑具,全身的刑具,

定義

傳說奴隸制早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撲”(《漢書·刑法志》)。斧鉞、刀、鋸、鑽、鑿、鞭、杖等都是當時的刑具。據出土實物、甲骨文以及古文獻的記載,商、周時代已有專用於拘禁罪犯的桎、梏等刑具。“梏”用以扣手;“桎”用以扣足;“梏”用以扣雙手。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帶有枷銬,男俑手扣在身後,女俑扣在身前。《周禮·秋官·掌囚》載:“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文化傾向

植根於文化最深層次的價值體系,是決定文化傾向的核心。文化
街上遊行刑具街上遊行刑具
特點有“內傾”、“外傾”之分;“內傾”型的文化具有“重倫理,輕功利”的特徵;而“外傾”型的文化則具有“輕倫理,重功利”的特徵。“內傾”型論重視個人道德的自我完善,致力於內心修養,而輕視對外界的探求、進取,因而對生產、技藝等表現出漠不關心,甚至鄙棄。而“外傾”型文化則與之相反。從夏商周三代沿襲下來的千年奴隸制生產方式遭到破壞,新的封建生產方式出現並取而代之,要求政治關係和經濟關係相適應的社會大變革此起彼伏,洶湧澎湃。以秦國“外傾”型文化為主的法家,萬馬激越,革故鼎新,施行了頗有特色、內容豐富、規模浩大的封建化革新。“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的嚴刑峻法,推動了刑具的跨躍式變革。而皇帝以個人喜惡,隨心所欲地立法、司法,專權的宦官、酷吏玩弄法律於股掌之上,在製造無數殘酷冤獄的同時,也創造出林林總總設計精巧,式樣新奇的刑具。其名目之繁多,方式之酷烈,手段之野蠻,聞之即令人喪膽,成為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文化積沉中最污穢的渣滓。
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文化是多源頭的綜合體,古代刑具文化是這個綜合體中一個怪異的現象,古往今來眾說紛紜,褒貶不一。本書願為一塊引玉之磚,努力地去探索這其中的歷史淵源。

古代刑具

國內

古代刑具,令人聞之森冷,望而生畏,甚至被視為不祥之物。不知是命運使然抑或一念之差,我與這不討人喜歡又毫無魅力可言的東西糾纏了幾十年,作為傳統法律文化的劣性遺產,古代刑具的收藏、研究與整理非常冷僻寂寞。在冷遇和不理解中起步,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心中的夢想,讓人們通過古代刑具的實物來了解人類社會是如何從野蠻走向文明的。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史前階段直至清末數千年間形成的歷史產物,有精華也有糟粕,也含有許多消極因素。但大多都又側重於重大的歷史事件或重要的歷史人物。對那些目前尚未引起充分注意的部分,如法律思想史、古代刑具史等也應適當予以關注。中國古代刑具始自遠古,直抵近代,雖然在歷史進程中常有一些罪惡作為副產品相伴而生,但其剝奪、懲罰、改造、威懾等功能誰也無法否認。在儒學“禮治”、“崇德”柔情面紗的影響下,古代刑具被視為血腥與殘暴的化身,甚至被歸之為傳統法律文化的劣性遺產,令人不屑一顧聲名狼藉。殊不知,中國古代刑具伴隨著“法”從遙遠的曠占鴻蒙直到1949年揭開古國歷史嶄新的一頁,這之前都深深影響著整箇中國法制思想觀念。
以黃土高原的黃土地和黃河流域的莽原為搖籃的中華民族,在上古時期創造出“灋”字,去追求公平和效率原則,去尋找一種約束機制。“灋”字是我國上古時的“法”字,由三部分組成:
首先是“氵”(水),水的含義最初不是象徵性的,而純粹是功能性的,是把犯罪者置於水中隨流漂去,這在當時是無異於死刑的嚴酷懲罰,水在這裡體現刑具的功能;
其次是“廌”,據傳是個貌似牛、羊、鹿、熊的獨角獸,“廌”,以犀利的像刑具一樣強有力的獨角將不平者“觸而去之”;
再次是“去”,古文的去字由()兩部分組成,前者為矢,後者為弓,弓矢是原始人重要的生產工具和武器,將罪大者經神明的廌裁判明白後,用弓矢刑具射殺,剝奪其生命。
上古的先民們是從功能或用途上去理解法、認識法,給法下定義或概念的,並未把法當作判斷是非善惡的原則或標準,法並非是形而上,而是形而下的東西。也就是說,法是“器”而不是“道”,是刑具或刑罰。

外國

古羅馬朝廷的刑具有十字架、扯皮鐵鏈等。
十字架是將受刑者固定在十字架上,再用五個大型鐵釘釘如受刑者的喉頸部、手腕部、腳腕部,使受刑者大動脈血液流乾而死。
扯皮鐵鏈則是在鞭打囚犯的同時扯下囚犯的大塊皮肉,極為殘酷

刑罰種類

中國古代的刑罰種類繁多,大致可以歸為五類。隋以前的五刑為;墨刑、劓刑、刖刑、宮刑大辟,前四種為肉刑漢文帝始議除肉刑,至隋文章制《開皇律》,基本上以五刑——笞刑、杖別、徒刑、流刑、死刑取代了舊五刑,以身體刑(又稱痛苦刑)取代了肉刑。值得一提的是,這裡所提到的自刑、身體刑,基本上屬於法律規定的正刑,而實際上法外施刑的情況非常普遍,施刑有著極大的隨意性,五花八門,十分殘酷。
l、湯鑊
例:臣知欺大王之罪當誅,臣請就湯鑊。(《廉頗藺相如列傳》高中語文第一冊)
湯鑊:死刑的一種,也作“烹”,是把人放過大鼎或大鑊,用滾湯將人活活煮死的酷刑。
2、黥
例:臏至,龐涓恐其賢於己,疾之,則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史記·孫子吳起列傳》高中語文第一冊單元統習)
黥;又稱墨刑,其法是以刀刻鑿人面(體)再用墨塗在刀傷創口上,使其永不褪色。漢以前,墨刑主要施於犯人面、額之上,適用於較輕罪犯;以後,墨刑間或有之,主要用於選奴、竊盜和輔助刑。
3、斬
例:君既系獄,……以八月十三日斬於市,春秋三十有三。(《譚嗣同》高中語文第二冊)
斬:死刑的一種。古時分腰斬和斬首,腰斬用鐵鑕(今鍘刀),斬首用刀刃。隋以後新刑告皆指斬首之刑。此處即為斬首。
4、刖
例;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韓非子?和氏》高中語文第三冊單元練習)
刖;斷腳之刑。刖刑系以臏刑演變而來。臏刑是去掉犯人的膝蓋骨,犯人受臏刑後不能行走,受刖刑即斷足後,裝上假肢仍可行走,故刖刊輕於臏刑。
5、刺配
例;我因惡了高太尉,生事陷害,受了一場官司,刺配到這裡。(《林教頭風雪山神廟》高中語文第四冊)
刺配:臉上刺了字,發放送往遠地充軍。刺:即上文的黥刑,在罪犯額面或肌膚上刺上字,用墨染上顏色。配;流刑,發往遠地充軍。
6、笞
例:履至君而制六合,執敲扑而鞭笞天下。(《過秦論》高中語文第四冊)
笞:古代新五刑的一種,用竹板或荊條打人背部或臀部。笞刑自十至於五十下。敲扑,刑具,短的叫敲,長的叫撲,這裡指用嚴酷的刑罰來奴役天下的百姓。
7、謫戍
例:謫戍之眾,非抗於九國之師也。(《過泰論》高中語文第四冊)
謫戍:流刑,將有罪的人流放到邊遠地區防守。課本注為“被徵發戍守邊遠地區”是不準確的。
8、菹醢
例:伍子逢殃兮,比干菹醢。(《涉江》高中語文第五冊)
菹醢:古代的一種酷刑,把人剁成肉泥,製成肉醬。
9、杖
例:宰嚴限追比,旬余,杖至百。(《促織》高中語文第五冊)
杖;自隋起定為五刑之一。用大荊條、大竹板或棍棒抽擊人的背、臀或腿部。杖刑自五十至於一百下。
10、宮刑
宮刑;又稱腐刑,是僅次於死刑之刑。男子閹割生殖器,女子幽閉。因犯人閹割後畏風須暖,要在蓄火如蠶室之宮刑獄中將養百日,所以宮刑也叫做隱宮、下蠶室。《史記》的作者司馬遷就曾因“李陵之禍”而遭受了宮刑。

刑具分類

頭部的刑具

古代執行死刑的主要手段就是從頭開始的,而施用於頭部的刑具更是不可勝數。
從頭開始當屬暴君商紂王“金瓜擊頂”首開先河。金瓜為古代兵器,青銅鑄造亦稱銅錘,到漢末唐初則作為儀仗有具。施用於同一部位即頭頂的還有“商鞅變法”時期的鑿顛酷刑。《漢書刑法志》載:“秦用商鞅,……增加肉辟,大辟有鑿顛、抽肋、鑊亨之刑。”趙背戶村秦刑徒墓出土的M34一具骨架,除頭骨上有兩個小洞外,其他部位均未發現受刑痕跡,屬鑿顛而死。所用刑具為鐵鑿和鐵錘,有時擊鑿過猛,深入頸部,頓時致死。《晉書.苻生傳》載:“生推告賊者殺之,刳而出其心。左光祿大夫強平諫,生大怒,以為妖言,鑿其頂而殺之。”故此,史書又稱鑿顛為鑿頂。《說文》載:“顛,頂也。”
古代刑具古代刑具
從頭頂稍微下移的部位亦是頭部刑具施威的區域。武則天時期酷吏索元禮發明了一種鐵箍,給犯人套在頭上,在鐵箍和頭皮的空隙加木楔,有鐵錘敲打。鐵箍越收越緊,受刑者疼痛如刀劈,甚而至於頭顱開裂腦漿溢出,此種刑具便叫腦箍。宋代的腦箍是用結實的繩子箍住頭部,再加釘木楔,明代鎮撫司的刑具庫中也 腦箍。
眼為視覺器官,感受外界影像,彌足珍貴。眼見則如同身受,失去了眼睛之痛苦簡直難以想像。施用於眼部的刑具是什麼樣呢?讓我們從漢字“臧”之本源來窺其端倪。甲骨文的“臧”字寫為“()”,本意是用戈兵器來刺瞎人的眼睛的情形,古代就是用這種殘酷的力法來把人變成失明成為瞎子的刑罰。《漢書》註:“臧獲,敗敵所被虜獲為奴隸者。”歷史上有刺瞎、剜眼等刑罰,刑具有矛、尖刀等。眼睛是心靈的窗戶,複雜而靈敏的神經和大腦相連,*它產生視覺認知一切,毀了雙眼跟死究竟有差別,隋代的魚贊官至車騎將軍,竟然用竹籤子刺瞎為他烤肉的人的眼睛,竹籤子本是微小之物,也擠上了角色齊全的刑具舞台。
割掉鼻子和耳朵,雖然不至於危及生命,但破壞了容貌,同時在精神和人格上是很大摧殘。割鼻古稱劓刑,產生於上古,年代極為久遠。夏、商時普遍使用,夏時受劓刑者有上千人。商代盤庚遷都後下詔說:“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於茲新邑。”周代則正式把劓刑定為“五刑”之一,秦滅六國之後,把俘虜的六國軍士和百姓大部分割鼻,造成沒有鼻子的比有鼻了的人還多,人們以沒有鼻子為正常,有鼻子的反倒覺得醜了:“秦割六國之君,劓殺其民,於是赭衣塞路,有鼻者醜。”
割耳朵,有人說蚩尤時有其刑,未必可信。而此刑廣泛運用於商、周時期,則是有據可查的:康王時《小盂鼎》銘文記敘盂奉周王之命,兩次大戰鬼方告捷,周王在周廟舉行慶功大典,功之大小,必須以獻耳計數。對拒不投降者,斬其首,接著截耳。
割鼻、耳所用之刑具,顯系兵器之利刃。後世繁衍頗多。魏時缺鐵或用琉璃碴代之。俗話說“人有臉,樹有皮”,臉面於人舉足輕重,我國古代奴隸主貴族在對廣大人民民眾施以殘酷野蠻的刑罰時,並未忽略人的麵皮。產生於西周的墨刑稱作黥面刑罰。就是對應處墨刑的罪犯,先黥(刻)其面部,再在被刻處塗之以墨,讓其永遠留下受過刑罰的記號,臉頰受到損傷俗稱破相,蓋有懲罰與羞辱之意。墨刑在最初規定為刑罰以前,施行時用獸骨磨製成的骨針。人類掌握冶煉技術以後,尤其是將該技術運用於兵器中,黥面刑具改用為刀。再後來又採用鋼針刺面。
墨刑雖是輕刑,但人的面部神經極為敏感,以銳器刺刻也是十分痛苦的,並且伴隨終身,對精神的羞辱必將如瘡疤一樣,深深刻在心上。
口又稱嘴,人及一般動物進飲食和說話的器官,用於口中的刑具大部分以剝奪其發言功能為目的,古時用核桃塞入口腔,後世特製分型號之木丸,以防止受刑者憤怒詈罵和揭露某此危及權力者的秘密。最殘酷的方法是割舌,又稱抽舌,有用刀割舌的也有用剪子將舌頭齊根剪掉的。
說起古代刑具,很自然讓人聯想起林沖、武松戴的木枷;姦夫淫婦過堂時用的夾棍拶指;還有老虎凳木驢掌嘴、竹籤以及在大堂上抽打白花花光屁股的竹板等等 ,難道還有用於嘴中的刑具嗎?回答是肯定的。
秦朝宦官趙高為奪帝位,施展種種卑劣手段拘陷絆腳石名相李斯卑鄙齷齪之徒得逞,秦二世下令將李斯具五刑夷三族。趙高在行刑時先叫刑吏用利刃割掉李斯的舌頭……
唐朝酷吏魁首來俊臣在洛陽牧院審訊大將軍內侍范雲仙,范雲仙因表白自己奉公守法恭事朝廷,反遭法司冤苦,言詞尖銳,來俊臣下令截去其舌頭……
北魏崔浩撰史,直書原陷,觸動了鮮卑氏貴族的利益。太武帝大動干戈,竟將當時幾家著名的大族拉扯進去一併殛滅。行刑那天,崔浩被綁在檻車上,數十名衛士輪流在他身上撒尿。崔浩的臉上淚水和著尿水流淌,他說不出話來,只是發出屈辱的“嗷嗷”聲。檻車到了都城南面,在眾人圍觀下,崔浩被斬殺了。這就是中國歷史上有名的“魏浩國史之獄”。
前兩側非常明顯是用利刃割去舌頭,也非常容易理解。當時趙高因為殺人過多,害怕直臣入朝揭發,便勸秦二世深居宮中,不要和群臣見面。而秦二世胡亥終日沉溺酒色,擁紅依翠,不理朝政,一應國事由趙高決定。趙高設計要去掉李斯這塊絆腳石,玩弄種種手段終於得逞,行刑時深懼李斯舉劾自己的樁樁劣跡和罪行,殘暴無道的將李斯舌頭割掉。唐朝酷吏來俊臣出身寒賤,面柔心狠,行險德薄,靠告密鑽營贏得武則天的信任。在范雲仙慷慨陳詞歷數政弊之時,唯恐揭了自己的老底,便下令截去其舌,叫你有話說不出。
犯人刑具犯人刑具
死刑是剝奪生命的最重刑罰,而選擇的施刑部位幾乎全在頭部,人沒了腦袋,地球上也就自然少了一條活鮮鮮的生命。執行死刑的時間,從古至今大都定在秋後,《周禮》中刑官的名稱就叫秋官,秋為萬物肅殺收斂之時,天子設秋官主刑,取肅殺之意。《左傳》中就有“賞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說法。把犯人處死是在執行“天罰”,什麼時間執行天罰,也要合乎天意,起源於周朝的“協日刑殺”就是刑殺要選擇適合的日期。《禮記.月令》記載,孟秋之月涼風至,白露降,寒蟑鳴,鷹乃祭鳥,始行戮。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橈,枉橈不當,反受其殃。季秋之月乃趣獄刑,毋留有罪。孟秋、仲秋、季秋,各為農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個階段。七月,是一伐,但要斬殺必當,違法曲斷或有理不申,都是不允許的;九月是殺戮掃尾的月份,要求毋留有罪。
除了在季節選擇上有秋冬兩季的選擇外,刑殺的具體日期一般選在“望後利日”才施行,望是月亮最圓的日子,利的本意是吉利日,就是在每月農曆十五、十六以後的適當日子。在望日之前,是不準刑殺。加外,行刑的具體時辰若白天行刑必須到午時,夜間則要等到天明,秦朝名相李斯被趙高誣陷,就是在秦二世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午時被腰斬於鹹陽鬧市中心。但司法官吏們往往自己踐踏法律,寡婦竇娥誣控殺人,被官府判死刑並在六月執行,竇娥死時血濺白練,六月降雪,大旱三年,冤屈苦情感天動地。從遠古時就形成的頭部刑具家族,在中華古代五千年歷史發展過程中,始終扮演著刑罰大戲的主角。

頸部的刑具

早在唐以前,就已有了拘束行動自由的刑具,梏、桎、()三種械具就已全備。後出現頸枷。由最原始的樹杈夾脖子演化而來,並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
傳說三皇五帝時,有一個長的牛頭人身的人名叫蚩尤,他一手執戈,一手執劍。傳說是天上的刑神《山海經.大荒西經》載,在一個稱為宋山的地方,黃帝在這個地方與蚩尤神大戰並俘獲了蚩尤神,在處死前將蚩尤的脖子上戴的枷板丟棄在這座山上,不久這座山都長滿了楓樹,這種楓樹的木頭被人用來做枷板,乾濕不裂,非常堅挺耐磨,從那以後歷代朝廷做枷板都用此地的楓木。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於商、周之際的梏刑具的變種,梏刑具用圓木夾脖子形成的夾具,發展為由兩塊木板合成的枷刑具。枷刑具一開始出現時就有人製造了一枷夾兩人的情況,同時受打穀農具的啟發而名為枷,始於晉代,沿用到清代,達一千五百年之久,在這樣長的歷史中,規格、重量、樣式不斷變化,時重時輕,時大時小。也有利用枷的功能分別施用在手上、腳上,更多的還是以枷脖子為主,從材質看,除了以木頭為主外,出現過用鑄鐵枷,皮革枷等,也有用繩子鐵鏈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個人戴,也有一枷戴兩人的,還有一枷戴三個人的現象。
重用枷刑具的首推北魏孝文帝,提出對枷的使用必須對謀逆大罪且有真憑實據的犯人。
枷有種種,唐代酷吏來俊臣發明了“十號大枷”即一號枷為“定百脈”;二號枷為“喘不得”;三號枷為“突地吼”;四號枷為“著即承”;五號枷為“失魂膽”;六號枷為“實同反”;七號枷為“反是實”;八號枷為“死豬愁”;九號枷為“求即死”;十號枷為“求破家”。《舊唐書.敬羽傳》載,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後負重不起,抬不起身子而就地即悶死。隋唐時代以前木枷有一枷枷兩人,宋代還有專門寫明犯人姓名及罪名的一邊短一邊長的枷稱為長板枷,還有一種叫畢尾榆的大長枷,其枷長八尺余,隋唐以後各代普遍使用木枷,枷的尺寸重量各異,有的稱盤枷四周無角,方便犯人的飲食,有的配有鐵葉釘在枷板上。大多數為方枷、長枷。
枷《唐六典》規定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共闊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徑頭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歷朝枷的尺寸規定,大體相類似。元代枷大小差不多,死罪犯人枷重二十五斤,徒流罪犯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枷重是十五斤,均用楓木製作。並分別在枷上刻明長寬、尺寸和重量。
明代的木枷花樣繁多,宦官劉瑾的爪牙為了拷訊犯人,增加木枷的重量為一百五十斤,甚至更重些,受刑者幾乎活不成。
北魏時有一種重枷,犯人戴枷後胸前掛上石頭站立,這是後世立枷雛形。立枷為明代正式創製,清代稱之為站籠,也就是後人稱為的木籠,犯人直立於木籠之內,籠子頂部安木枷,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往往數日犯人就會在立枷籠子裡死掉,更有甚者在囚犯腳下墊磚,使囚犯腳不能著地,刑吏迫害他時將磚搬掉囚犯如同上吊一樣即刻喪命,據說為明武宗時劉瑾所創,錦衣衛經常使用它處決犯人。有人上奏請求廢除,皇帝不聽,到魏忠賢時大枷多有出現,元代的史料里記述了押解戰俘用的是樹杈枷,原因是由於戰爭帶來了大量的戰俘,木枷少,臨時使用樹杈代替木枷。
按明代“獄具圖”規定,“枷長五尺五寸,共闊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死罪枷重為三十五斤,與唐代相似。
枷,本是用來束縛囚犯的刑具。明代時在犯人應受的戴枷的刑罰之外還要加上枷號刑,這種刑罰即將木枷夾在犯人的脖子上,並在大庭廣眾之下遊街示眾。有的為示眾招人來看,派卒吏鳴鑼開道。
戴上木枷的犯人,是非常悲慘的。枷刑具是兩塊厚厚的木板,牢牢地夾在脖子上,枷的重量最少十五斤,最多五十斤,六十斤不等,長時間的壓在雙肩上,幾個小時過後,往往肩膀都被壓麻了,如同死肉失去知覺,戴枷的犯人每隔一段時間要動一下。遇到夏天枷卡在的脖子處往往會被枷的稜角磨破流血,遇有好心人給一塊破布或棉花墊在脖子好兒,沒有這個條件的只好忍受著磨破傷口流血流膿水。
戴枷的犯人如戴小枷時可以用手觸摸到自己的嘴,接受親人和別人送給的食物。遇到戴長板枷或者大一點枷的,眼睛只能看到頭前的木枷板,其他身下腿腳都看不到,別人給食物吃不到嘴裡,遇到好心人會幫助餵一下食物和水,遇不到好心人,看到的食物都無法吃到嘴裡,戴枷的犯人多是手被鎖銬鎖上,有的枷不僅夾住犯人脖子,還同時可夾犯人的雙手。生活的自理程度可想而知,明代、清代的枷號刑,有的犯人一戴就是幾個月,甚至一年兩年,有的最多為永遠枷號刑。
一般情況下,叛徒刑一年的,枷號刑二十天。判服徒刑兩年的枷號刑二十五天。判服三年刑的枷號刑三十天。應服流刑三千里的,枷號刑五十天。第等刑依次加五天。應充軍附近的處枷號刑七十天。遠一點處枷號刑八十天。最遠的判刑服枷號刑九十天。後來成為各種犯罪都要進行號枷刑,而且成為後業的專門刑罰之一。到了康熙八年後,枷號時間開始不過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後來竟有按年計算或者永遠枷號的,枷重七十斤的,輕的也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改定,應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手的枷,但到清嘉慶皇帝後,重枷規定二十五斤。
當然,古代木枷有著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已經髒了的木枷什麼時間清洗有著具體規定。枷號刑和戴枷歷朝歷代也都有著具體規定。大枷重量都有嚴格的規定,不是隨便使用的。如宋代某御史在檢查仁和縣監獄時,發現木枷按當時木枷重量規定不符,皇帝知道後下詔令將其官降一級的處罰。這個例子在中國封建專制的歷史上是很少見的一次。
木枷,在清代後期,施用廣泛,犯人押解,監獄提審等基本讓犯人戴上木枷。清代時在鬧市和馬路、驛站上,經常看到戴木枷的男女犯人,一些西方人來中國考察中國的法律往往用照相機拍下來。這些真實的照片為我們作證清代以前那古老而又落後的中國幾千年來傳統的刑具歷史。後在西方法律的影響之下,才改戴木枷為交罰金隨之,木枷才正式退出了歷史舞台,成為了古代法律的文物。
到戰國時,在冶煉中使用了用皮做的“橐龠”鼓風,使得冶煉時的溫度大大提高。這項具有重要意義的發明,大大提高了煉鐵的效率和質量,因為鐵的熔點遠比青銅高。鐵的冶煉取代了青銅器的地位而進入鐵器時代。秦漢遺址出土的刑具便為鐵製作,出土最多的鉗和鈦。鈦是腳鐐,鉗是頸部的刑具。《漢書.高祖本紀》載:“自髡鉗為王家之奴”下顏師古註:“鉗,以鐵束頸也。”秦漢遺址大批出土的鉗鈦,說明秦漢統治者尤其是秦始皇,大興土木需要大批刑徒們去承擔,改梏為鉗,用鐵鏈把鉗鈦連線在一起,既可以嚴格控制刑徒防止逃亡,又能迫使刑徒們在沉重的鐵鉗鐵鈦束縛下,用雙手為他們建造地下宮殿。 這就是從梏到鉗發展變化的社會根源。
要說絲絹也是刑具,很多人會感到奇怪和懷疑,如果說絲絹是用於頸部的刑具,就會恍然大悟了,最早的絞殺就是用絲絹來實現的,逐漸演化為繩子和鐵索 ,刑名也為絞刑所替代。《左傳.哀公二年》載:“若其有罪,絞縊以戮。”可見春秋時代就有絞刑了。由於絞索勒緊人的頸部動肪,能在相當短暫的時間內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較斬首為輕,怪不得有些人選擇了上吊這種方式。
用繩或帛等勒死或吊死的刑罰始自周秦,《左傳.哀公二年》載:“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樸馬,無入於光,下卿之罰也。”《儀禮.喪服》載:“絞帶者,繩帶也,此以絞縊為下卿之罰,當為周制。春秋時,如魯殺成得臣、公子側,亦皆自死,始即此制也。”絞罪之名,漢以前未見,春秋時多稱為縊。
秦始皇時,大規模的興建使全國壯勞力約二百萬人在服徭役。男勞力不夠,甚至強迫婦女運輸。許多人經受不了繁重的徭役,吊死在服役途中路邊的樹上,出現“死者相望”的悲慘景象。
再說斬首,斬首是砍掉頭顱,使犯人身首異處的死刑,初稱“殊”。唐顏師古《匡謬正俗》解釋:“殊,絕也,異也,言其身首離絕而異處也。”但要把人頭一下子從脖 子上吹下來,光憑利刀,利斧和心狠是往往不夠的。於是專門執行斬首的劊子手們找到了各種方法,想出了許多竅門。
斬首時通常是由劊子手把囚犯反綁在木樁上,囚犯雙腿跪地,頭自然向前伸出,劊子手揮刀或利斧從囚犯頸後向前下方猛砍。
明太祖朱元璋採用一種十分奇特的方法,名為“剷頭會”來處死和尚。這種方法是在地上挖個土坑,把囚犯埋在裡面,只露出一顆腦袋,劊子手用利斧砍在脖子頸處削去。有一次挖了十五個土坑,將抓來的十五個和尚埋在土坑裡,劊子手執明晃晃的利斧依次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和尚頭。
劊子手們都是心狠手黑之輩,不但要有膽量,還要有一定的技術。人的脖頸雖然較細,但因為其中有頸椎骨,再說人血的熱度會使刀身彎曲,劊子手也要懂得砍頭的竅門。
清朝鹹豐年間一次處決五十多名海盜時,對一名海盜連砍好幾刀還能砍下頭來,就找來一條伐大樹的大鋸,兩名劊子手對拉才鋸斷這名海盜的脖子。木匠用的大鋸,也成了頸部的刑具。施用於頸部的刑具還有砍頭刀、劍、戟、戈、鋮和斧子等,表現方式都是殘酷的將死刑犯的頭顱砍掉。

腹背的刑具

腹,一般指人軀幹的一部分,介於胸和骨盆之間,人腹後壁通常稱腰。腹前壁和腹兩側壁一般稱肚皮,其組成部分僅有腹壁肌和筋膜等軟組織。
背,指脊背,為脊柱和兩旁的肌肉所構成。
人們常以腹背比喻其親密關係《後漢書.黃瓊傳》載:“黃門協邪,群輩相黨,自冀興盛,腹背相親。”
棍棒懲罰最初僅為一種師孺教訓弟子的手段,後世笞刑,蓋始於此。上古五刑中的“椓刑”,就是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學記》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夏木;楚,荊木,都被用來撻擊腹背。
鞭為中國古代刑具。從“鞭”字結構看,系皮革製作,人類早期則用荊殺和竹片,作為抽打放牧牲畜的工具而再用到同類軀體上,該算是最早也是套用最為廣泛的刑具了。傳說五帝時代鞭撲就作為刑罰之一。《尚書.舜典》載:“鞭作官刑”就是說鞭刑較輕,一般不會致死,專門用鞭子對官吏進行教訓。漢代以後,鞭刑時興時廢,延續未絕,多有鞭刑記載,大多將犯人脫去上衣鞭打其背。
三國時名將張飛為兄仇鞭打范疆三百鞭,范疆懷恨在心,趁張飛熟睡殺之報了鞭仇。《太平御覽》載:“鞭皆用牛皮廉成,法鞭生葦去四廉,常鞭用熟靼不去廉,作鵠頭,紐頭一尺一寸,鞘長二尺二寸,廣三寸,厚一分,柄長二尺五寸。”南朝梁的鞭分制鞭、常鞭、法鞭三種。制鞭用生革不去廉棱,法鞭去廉棱,常鞭則用熟革不去廉棱。北齊時鞭用二股、四股或十二股皮條擰成,規定打人時鞭痕須達一尺長。隋文帝楊堅下詔廢除鞭刑,而自己並不嚴格遵守,楚州行參軍李君才諫其過分寵信某臣,其大怒,因殿前沒找到棍棒,令人用鞭將李君痛打致死,歷代法典所載,鞭打最多為二百下,最少四十下。在唐朝初期還有一則笑話,《舊唐書.蘇世長傳》中載,蘇世長任陝洲長史時,治下民眾不服教化,他竟別出心裁讓伍佰們在鬧市鞭打自己,做引咎自責狀以圖感化百姓。伍佰們討厭這種弄虛作假的把戲,用鞭時倒比平時還使勁,打得他皮破血流。蘇世長見假戲演成了真戲,實在忍受不了慘叫著逃回衙內,引起圍觀百姓一陣嘲笑。
鞭刑雖有統一定製,行刑時就看人下菜碟了,關鍵是人情和賄賂多少如何,輕重變通各有不同,見血不疼,疼不見血;油浸的鞭聲音沉重,鞭擊入肉;水泡的鞭雖然聲音脆響只擊表皮。明朝洪武三年,湘陰縣丞劉英用生牛皮條穿銅錢擰製成鞭,長三尺,鞭擊時銅錢撕裂肌膚,血肉橫飛,慘不忍睹。清代《兵部督捕則例》載:順治三年為維護封建農奴制而制定的懲罰旗下逃亡奴僕的法律,凡屬逃跑的奴僕,一經捕獲後要進行鞭刑一百後歸還本主。有窩藏逃亡奴僕的沒收家產,還要連累鄰里各鞭一百,流徙邊遠。可見清代鞭刑的施用廣泛。兵部督捕房的鞭刑具一般以馬鞭為主,多是用來打馬匹的而用到了打人的身上,成為兩用刑具。《人類酷刑史》載,英國軍隊流行一種叫九尾貓的皮鞭,由九條在各處打上三個結的皮條製成,鞭擊時每條細鞭都 能打進肉里,鞭結撕下皮肉,就像老鷹的利爪將肉從骨頭上撕下一樣。有個士兵被鞭打時節秦由一隻鼓來確定,即隨鼓點下鞭,軍事法庭判處五百至一千下是經常的,這種刑罰持續到十九世紀,達百年之久。
剖腹,是用金屬刃器將人的腹腔剖開,挖出內臟的一種酷刑。商紂王暴虐無道,命令武士把直言進諫的比干剖開肚子,掏出心臟,還將孕婦剖腹,看腹中胎兒是男是女。商紂王可說是剖腹之刑的開山始祖了。
肉刷,是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身上皮肉的酷刑。真正的發明人是明太祖朱元璋,並美其名曰“流洗”。先將犯人剝光衣服,綁縛在鐵床上,用開水在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抓掃。就像殺豬褪毛似的,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腹背都要刷到。
乳夾,是用兩根木棍貫穿繩索,夾在女性乳房上然後收緊繩索。受到此刑的婦女,由於被夾後的乳房失去血脈,營養供給而成為死肉。另外還有割掉女子的乳房或乳頭的法外之刑,極其野蠻和下流。腹背部的刑具可謂五花八門。

腰部的刑具

腰是指胸腹之間的部分,能常指腹後壁。
施用於腰部的刑具主要有斧、鋮、鐵質(側刀)等,能為腰斬刑使用。腰斬,古代死刑之一,即將罪犯攔腰斬斷致死的刑罰。先秦已有此刑。《周禮.秋官.掌戮》載:“掌斬殺賊諜而搏之。”《釋名.釋喪制》載:“斫腰曰腰斬。”秦大量適用。《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頒布法令:“不告*者腰斬。”趙背戶村秦刑徒墓有一仰身直肢葬者,除頭骨有明顯刀傷痕跡外,腰部被砍斷,屬腰斬刑致死無疑。程樹德《九朝律考.漢律考》載,李斯具五刑,腰斬鹹陽市,是腰斬本秦制。凡斬,皆裸形伏鑽,解衣伏質,考古資料與史籍記載相印證,說明腰斬刑在秦朝已經普遍使用。
最初,腰斬使用的刑具稱為鐵質,鐵是大斧,質是用斧砍人時下面墊的砧板,斧與質是分離的兩件東西,後來這一刑具發展為用軸連在一起,鐵演變為鍘刀,質演變為鍘床。《說文》釋斬:“截也,從車從斤,斬法車裂也。”鐵質刑具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漢書.武帝紀》載,犯大逆天道罪處腰斬,如屈嫠、田仁等均受此刑。
文景為漢代盛世,史稱“文景之治”,大臣晁錯被冤殺,是歷代皇帝恩將仇報的典型。景帝劉啟“無為”治國,與民休息,削藩平亂,鞏固集權。如此寬厚有德的皇帝尚且如此,基他諸帝可想而知了。
宋代公正無私的清官包公事跡在民間流傳甚廣,一提到包公人們就會想起包公的三口御製龍頭、虎頭、狗頭鍘刀。人們每每似乎並不覺得鍘刀是殘酷的刑具,倒成了法律公正的象徵,恨不得那鍘刀再鋒利些,再恐怖些,刀口張得再大一些,鍘盡天下世上所有的貪官污吏,永不捲刃,永不褪色。
魏晉以後,南朝已無腰斬,而北朝唯北魏尚存。《唐六典》載,崔浩定大辟有、腰斬、誅死、棄市四等。隋初廢此刑。唐宋偶爾行之,非常刑。遼初或復置。清代未見腰斬之刑。

臀部的刑具

中國的傳統風俗家教,孩子的屁股挨打已是司空見慣,有句老話“打人別打臉,打屁股,打不壞”。《管子.形勢第二》載:“生棟覆屋,怨怒不及。弱子下瓦,慈母操箠”。意思是說用沒有乾透的木頭做棟樑致使房屋傾覆,是不會引起人的怨憤的;而如果小孩子調皮上房揭瓦,就令人生氣了,連慈祥的母親都會拿起鞭杖來教訓他了。方法當然是打屁股了。而用什麼來打呢?棍棒當是最為隨手方便,最為適度的一種了。一根堅硬的粗劣的棍棒,捶打背、臀、腿以及其他可能的部位,就已經足夠了。
罰出軌女性用的刑具罰出軌女性用的刑具
古代的中國就像一個父權強悍的家庭,平民百姓都是這個特殊家庭中的孩子,稍不聽話就可能受到懲處。無代著名戲劇泰斗關漢卿筆下的竇娥,慘受酷刑逼供時唱道:“這無情的棍棒教我挨不的……不由我不魄散魂飛。”官府的淫威,使多少無辜臀肉橫飛,屈打成招。
歷代執行笞杖之刑時,常常巧立各種名目,加重處罰。五代十國時期,南漢官吏劉銖崇奉陰陽學說,在對人用杖時發明了很多打法,其中有一種就叫“陰陽杖”,又稱“合歡杖”。陰陽最初的意義是指日光的向背,向日為陽,背日為陰,後又引申為氣候寒暖以及男女的這個概念來解釋自然界這兩種物質的相互關係,為封建統治者奴役人民而服務。
劉銖創製的“陰陽杖”陰杖用經期婦女的經血以及女人穢液浸漬,陽杖則製成酷似男子陽具的式樣。用杖時總是兩條杖一齊打,他說事物有正反兩面,打人也要打雙,兩杖齊用好比雌雄公母,兩性相吸而能產生快感,疼痛也會減輕,並美其名曰“合歡杖”。劉銖在行杖前,還要問清楚被打者的年齡,施杖時的數目要和歲數相同,年較大的犯人常被當場打死。劉銖言之鑿鑿,年齡大更應該知道王法,所以應該多打,親稱這種打法為“隨年杖”。
在官府衙門裡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皂隸們,也有難得的個別心地善良之輩。清朝時浙江秀水縣衙役褚錦,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聽說受了杖傷的人喝人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泡在尿桶里。使用這根用尿浸透的竹杖,打人時疼痛明顯減輕,傷口也不化膿。褚錦一直堅持了幾十年用尿浸竹杖施刑的善舉,後來地位顯達,兒孫滿堂。人們都說他是積了陰德得了善報。
然而,要熟練地揮舞手中的笞杖,不經過一定的訓練是不成的。更由於舞弊受賄現象的存在,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手中的棍杖是決不能勝任的。
從來州縣衙門掌刑的皂隸,用板子打人都要預先操練熟的。有些雖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亦有些向死里打的,但見皮膚紅腫,而內里卻受傷甚重。有人說,凡為皂隸的,預先操練這打人的技巧,是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上,拿小板子打上去只準有響聲,不準打破;等到打完里的豆腐都爛了,外而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方是第一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曉得自己理屈,今日難免責打,必須預先花錢給這掌刑的,托他手下留情。這板子下去是有分寸的,只要打得響,縱使皮破血流,決不妨事,過兩天就會好的。若是不花錢,這板子打下去,下下都是要命的。
受封建倫理道德的約束與影響,女性對杖臀的羞辱反應十分強烈,以致有些婦女受刑後不堪羞辱而輕生自殺,雖然歷史上曾有幾個最高家長即皇帝動了惻隱之心,下令對女性犯人將杖臀改為擊背,也只是雨落水中杳無痕。目睹女性赤裸的臀部挨棍棒抽打,耳聞雌性弱者的呼號,既刺激性慾又可藉此變相宣釋狎褻慾念,這也是衙門官吏喜笞婦女的根本原因。有些性變態的官吏除抽打女性赤裸的臀部外,還要用刑杖牴觸婦女的陰道,致其紅腫潰爛。
清朝乾隆年間,平陽縣令朱鑠凡案涉婦女,必千方百計牽扯避*情之事而訊之,有一次審問一名風流煙花女子,朱鑠全然不理會命官的身份,並棄男女之大防於不顧,竟然下堂掏去女子胯下護陰的紙絮等物,然後命令衙役把女子扒光衣服予以杖責,並親自監視裸體受杖過程。也不知縣令痛惡**還是性變態心理作怪。
刑具種類中,用於臀部的有木棍、大棒、竹條、皮鞭皮板、木板、竹板和荊條。在永不落幕的刑罰舞台上,施展十八般武藝,無不出盡了風頭。
秦漢時代以後規定受杖部位在臀、背和腿上,行杖時不得換人,用力務求平均。但實際上,歷朝諸代都不乏違規使用的事例。
唐後期試行的折杖法,在宋代得以全面推行。囚徒入獄時要吃上一百“殺威棒”,臀部的刑具有牢獄監禁中照樣有用武之地。
明代的廷杖之酷令往代相形見絀。明孝宗成化十五年(公元1479年)大規模杖責朝臣五十六人,實開歷史之先河。
清朝時將各種臀部刑具通通廢除,只保留大竹板,規格明顯比往代大出許多。好在執行數量折半計算,又進一步減免執行量。荊條細而韌,雖然創傷面積小,但創痕傷到內骨。改用大竹板表面上看是輕了許多,但超常違規,在數量與方式上大做文章,杖下冤魂又怎么能見少呢?
辛亥革命”使中國末代皇帝下台,具有千年歷史的臀部刑具終於在滿清王朝末年壽終正寢

手部的刑具

上古時代用於拘束犯人行動自由的械具桎、梏、拲,都是用木料製作的,統稱“三木”。拲就是用於手部的刑具。從甲骨文、金文字和有關古老的圖畫文字中,“幸”字是最古老的手銬刑具的象形文字,不過那時手銬是用木料製作,稱為“拲”。“幸”字與“拲”字是同一種刑具,為古代犯人手上的木製刑具。它是商周奴隸制時代的司法產物,同當時的木製刑具中的校、桎、梏等刑具一樣。被稱為人類初期,手工業與木製品第一次革命的開端,顯示出古人的智慧。
周禮.秋官.掌囚》載:“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這裡拲就是專門給犯人手上戴的刑具。鄭司農云: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歷史上曾把這種拱刑具稱為壺手,也有稱為枷手的,古人為什麼將這種刑具稱為共拲,原因是犯人的雙手被套進一塊木頭上,即兩手一木,所以說拲字上面為一個共字,下面是一個手字,與漢字中的“拲”字,同音同義。
拲限制犯人的雙手,使之不能做作,方便法人員的使用,隨時可供拘禁,又可隨時隨地鬆開,非常靈活。犯人手上戴上拲刑具方便辨認,如犯人戴上以後,在拲上可書寫犯人的罪名和姓名,標誌一個犯人的身份。
關於拲刑具的樣式,大小規格,現代人是看不到的。據史料上記載,拲刑具產生在商周時代,沿襲到南北朝,作為木製刑具很難被保留下來。儘管這樣,出土的發掘擴大,還是有幸讓現代人有機會了解和認識拲刑具的大概樣式。
一是甲骨文字中的“幸”字為我們提供了關於拲刑具的直接樣式。二是從商代出土的犯人陶俑,進一步證明古代犯人手上拲刑具的準確樣式。與上述刑具一直相伴的當屬鐵制手銬刑具。鐵手銬刑具與前面所述刑具的功能一樣,更顯出威力。當然鐵制刑具超過木製刑具,它不僅體積小攜帶方便,還顯示出牢固性。漢代鐵手銬為中國歷史上較成熟時期,手銬上有的安有擋鎖板,裡面可安置鐵鎖於內,防止鐵鎖被犯人自己弄開。後世承延了漢代的手銬做法,從形體上花樣不斷增加,如後世還有把手銬稱為手肘,有的的銬是方鐵形狀,手進圓孔中,中間隔鐵板,上下貫穿鐵鼻子後安鎖。有的鐵手銬為鐵箍死住,中間插式橫鎖。還有的是活鐵箍中穿鐵鼻子上鎖。清代還有一種用竹簡制的手銬,手銬外形像兩段竹簡,合攏起來後有圓孔,犯人雙手從這個孔中伸過去中間鐵條穿過枷鎖,因竹子見水後更加堅固,這種竹手銬多用於四川、湖南等陰濕地帶。
自從出現刑具,用於手部的刑具就一直沒有退出舞台。從整箇中國古代手銬歷史的演變看,固定限制犯人的雙手,是始終遵循著不變的功能,隨著歷史的進化,人們從繩到拲再從拲到木杻到鐵手銬經歷了三千年的歷史,形成了中國古代刑具文化的一部分。
秦漢以後始稱“梏”為“杻”,作為手械。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具考》載:“按:杻本手械之名,其後凡械皆以杻名之。杻乃木手械之字,本作“木手”,杻行而木手廢矣。”
鐵器製作刑具逐漸得到普遍套用後,出現了鐵手銬、鐵索鏈等,都用於雙手上。
拶子,也叫拶指拶夾,是一種專門用來夾手指的刑具,多用於拷訊女性。由五根圓木組成,各長七寸,徑圍各四分五厘,用繩子穿連小圓木套入手指,用力收緊繩子圓木就會緊夾手指,使人痛苦不堪。這種刑具產生於隋唐以後,在明清兩代被公開廣泛使用。拶子給人帶來的痛苦最難熬,因為它摧殘的是十指連心的手。有許多女子因為忍受不了拶子的折磨而被迫屈招,甚至含冤自殺。
竹籤,由此令人想到我們經常用的牙籤,就是這樣一種很不起眼的小物件兒,也曾在刑罰和拷訊的舞台上大展身手,橫行一時。漢朝部員薛安奉命去揚州清查倉庫賬目,把管理倉庫的小吏戴就逮捕,逼他揭發郡太守成公浮。曾將鐵針釘入戴就的指甲里,然後逼他扒地上的硬土。唐朝開元初年,酷吏王旭常常將竹籤削尖,釘入犯人指甲內,受刑者疼得死去活來。

腳部的刑具

最初用於腳部的刑具是拘束行動自由的木墩,上古時候,民風淳樸,其後由於蚩尤惑亂天下,才把百姓給帶壞了。那時跟著蚩尤的一幫子人無不做了盜賊,他們敗壞道德,欺詐*邪,簡直無惡不作。由於蚩尤是東方九黎族的首領,日子一久,九黎族的一些百姓養成傲慢無禮,不服從君命的習慣,社會上亂得不像話。發展到後來,連蚩尤的話都不聽從了,為了維持九黎族的基本社會秩序,這時,蚩尤又不得不反過來,用刑罰去制服約束他們,從而創製了五種酷虐的刑罰。在厚木上鑿穿兩孔套在腳上,為防止犯人脫逃的木墩,被用來施刖刑……刖,今文作臏,《白虎通義.五刑》載:“臏,去膝蓋骨也。”把犯人的兩隻腳伸入木墩的兩孔中,使其卻彈不得,然後揭去膝蓋骨。此為舊五刑中的第一種肉刑
周穆王悲天憫人之心,斥責苗民的五虐之刑。為了安定百姓,穩定統治,要呂侯制定刑制,判案時必須兩造具備,刑罰適中。《噬嗑》載:“屨校滅趾”校由交木二字組成。《說文解字》載:“交,交脛也。”兩脛相交,使不能行動。可見校是系足的械具。與木墩相異之處是,校由兩塊木板相合於足踝處。因其罪過小,故用校禁錮兩足而斬傷其趾。人有小過,校而滅其趾,使其懼怕不敢再犯。防微杜漸,止惡於初,既可使社會免遭更大的危害,也有利於教育挽救初犯者。
在歷代使用中,校又稱作桎,也有叫木腳鐐的。古代拘禁犯人,使之手足和其他部位不能自由行動,以防止自殺,逃跑或暴動的械具,用在手足上的叫做桎梏,用在頭頸上的叫做枷。由於三者早期都用木料製成,所以總稱“三木”。從漢朝以後,金屬所制的鐐才逐漸普遍起來,鐵制的腳鐐剛開始稱為“鈦”,那是械在腳上的兩個環形製品,告待到械住犯人以後,然後再在兩者之間鎖上鐵鎖,從而起到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行走自由並防止逃跑的作用。明朝規定“鐐鏈環重三斤”。
刑訊中施用於腳部的刑具,最著名的就是“夾棍”了。刑訊是動用刑具折磨以逼取口供的一種野蠻、落後的做法,但在古代一直很通行,並且寫進法律規定,成為一種正當合理的審訊手段。
夾棍,也叫夾棒、腳棍、擅木靴等,是一種用木棍和繩索構成的夾壓腳踝的刑具。使用這種刑具往往使受刑者腿部受重傷,甚至夾碎踝骨,造成殘廢。兩根三尺多長的夾棍,在離地五寸處貫穿鐵條,每根中間各有幫拶三副。刑訊的時候,把棍直豎起來,然後把犯人的腳放在中間,束緊棍上的三道繩子,再用一根棍貼緊腳的左面,使它不能移動,再用一根長六七尺,寬四寸的大槓,從腳的右面猛力敲足脛。敲不上二三百下,不但皮破血流,骨頭也早已碎了。有的酷吏將石屑放於來棍之內,未曾收緊,痛已異常,並美其名曰“美膝褲”。使用這種辦漢往往逼得受刑人屈招,鑄成了大批冤假錯案。

全身的刑具

古代三木者,拲、桎、梏也。重囚兼用其三,輕者唯一桎而已。《易》所謂“何校”,是加在頸上的刑具,所以稱為何。將刑獄之具加在各種犯人身上,是拘束自由和防止脫逃的。用校割去耳朵,是意喻剝奪聽力和羞辱之意。用梏拘其脖子,是讓其失去執持功能。用桎系縛雙足,使其失去行履之本能。加諸頸及手足,人體的全部自由本能被剝奪,猶如死之軀幹。
具五刑”是秦漢時期五刑並施的酷刑,始於秦朝。對判處夷三族的犯人,都要先受刺面、割鼻、砍去左右腳、笞殺之刑,然後斬首,將頭顱懸掛在木桿上示眾,屍體剁成肉醬,在鬧市示眾。有敢誹謗謾罵者,還要先割舌頭。《史記.李斯列傳》載:“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鹹陽市”。丞相趙高構陷李斯身上的刑具最多,也最殘酷。
到了唐宋時代,全身刑在製造刑具方面得到體現,如匣床老虎凳等集多種刑具如一身功能的刑具都屬於全身刑刑具,就證明了這一點。
清代時,衙門也講究全身刑,這裡指的全身刑,是衙門在拷訊犯人時,衙門裡有什麼刑具,就都給犯人用上。一個刑具一個刑具依次用,迫使犯人招供畫押了事。
全身用刑是古代監獄拷訊犯人,衙門刑訊常見的一種全身用多種刑具和一次刑訊中用較多的刑罰手段。中國奴隸社會時期有把犯人的手上、脖子上和腳上都戴上刑具,這是歷史上最初的全刑雛形,這種刑罰使犯人走不動也吃下食物,脖子壓著木枷而不能動,手又被扣住,蚊蟲叮咬,太陽曝曬雨淋,冬天冷凍都使人難以忍受。
站籠,因令犯人頭套重枷而直立,故名,又稱“立枷”。明武宗時,劉瑾仿南朝的“立測”而置。籠頂有口,套於犯人頸部,使其晝夜站立,以致身亡。或在犯人腳下墊物,套定抽走,使人懸空死亡。明朝天啟年間,五種常備刑具同時施用“五毒俱備,呼暴聲沸然,血肉潰爛,婉轉求死不得,”魏忠賢控制詔獄,酷刑登峰造極。魏忠賢新創“站籠”著實讓刑具之輩拱手稱臣。籠頂之孔緊束頸項,頭髮亦被束牢,雙手“拲”於籠柱,雙足亦“桎”於籠底。籠之周圍鐵棘環之,被籠之人裸之,絲毫不敢扭曲轉動。險些,籠之高矮可調節,高大者,籠短,反之,亦然。殘虐同類,智慧高,招亦損。
老虎凳始於清代,起源雖晚,流傳卻廣,將犯人綁縛於一條板凳上,胸部一道 ,小腿上一道,頭髮也被束牢。然後將雙手反綁於凳下,把磚硬塞進犯人腰底下,漸次加碼塞到兩塊以上,便只有告饒份了。有的塞到四塊還不罷 休,又要強搬雙腳墊磚,往往導致腳骨斷裂。
木手,是古代酷吏獨特發明的一種刑罰。木手是木製短木棍刑具的一種,木手除把柄外另一頭雕刻成手的形狀,所以名為木手。也有雕刻成虎爪形狀,所以又稱之為“爪手”。這種刑具使用起來方便靈活又便於攜帶,是獄吏獄卒常用刑具。木手長不足二尺,徑粗三寸左右,用堅硬木製作,有的還要用桐油或獸油浸泡,光亮不裂,佩帶於腰間,相當於後世警察用的警棍。因這種刑具打人酷烈,往往能把人打成殘廢或者打死,所以也有稱這種刑具為“鬼頭棍”。
清末,上海淪為沙皇俄國租界地時,沙皇俄國警察身上佩帶一種木棍,其木棍與當時民間洗衣服用的木棒槌相似,與木手相比只差木棍頭上沒有雕刻手狀,其功能一樣。木手是中國奴隸制社會時期的木棒刑具的進化產物,是久用不衰的常用刑具,是拷訊犯人和管束監獄犯人的必備刑具。北魏時,一個名叫李彪的獄吏,他對犯人常用木手刑具,當時他所在的監獄的犯人沒有不怕的,動不動就被提過來一個犯人,用木手照準屁股或者腿部就是幾下子,輕者幾天棍傷不好,重者致殘。凡是經他審理的犯人沒有不被打得血肉模糊的。這還不算,那些確有口供不實讓他抓住理的,他就將人剝掉衣服,將木手放在犯人的脊肋處橫豎搓刮,由於人的脊肋處肉少肋骨多,用木手的稜角搓刮,輕者青一塊、紫一塊,重者皮破骨出,造成罪犯如剔骨摘肉一般,死去活來。時間長了,監獄犯人沒有不害怕的,每當聽到李彪喝令“木手拿來”的話語,沒有不心驚膽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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