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性原則

認為契約的各個方面是可以分割的,契約的不同方面可依其特性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例如當事人的締約能力適用當事人屬人法,契約的方式適用契約締結地法等。法則區別說的創立人巴托路斯曾主張分割論。許多國家的國際私法學說和實踐也採用此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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